| 达拉特旗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
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确保中小学贫困寄宿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促进我旗义务教育事业的均衡发展,根据《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教体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城乡中小学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2007]2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生活补助费发放对象及用途。生活补助费发放对象为我旗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就读的在校内寄宿的贫困学生。中小学贫困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由教体局直接拨付到学校,专项用于贫困寄宿制学生的伙食费补助。
第三条 贫困寄宿制学生的界定标准。
1、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925元以下的贫困家庭子女。
2、农村牧区因连年遭受旱灾、冰雹等严重自然灾害,无力负担寄宿生活费用的特别困难家庭子女。
3、农村牧区烈士子女、孤儿、残疾人和弱智者优先。
4、因发生重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寄宿生。
5、城镇下岗职工和低保户特别困难子女。
第四条 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不低于3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不低于450元。各学校可根据寄宿学生的贫困程度设立不同等级的补助标准,不允许平均发放。
第五条 评定程序及办法。中小学贫困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评定按照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程序及办法为:
1、贫困家庭寄宿生提出申请,如实填报《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由所在行政村(嘎查)和镇(苏木、社区)加注意见后交所在学校,作为评定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的依据。
2、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议组,对申请受助学生在校期间(至少一个学期)及上一学年度的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评议,符合条件者上报学校。
3、学校要成立由校领导、村社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组成的7—9人的评定审核小组,确定受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4、学校要对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进行张榜公布,公示期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登记造册,将受助学生名单上报教体局。
第六条 发放程序。教体局根据上报的受助学生名单将贫困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费资金按学期拨付到学校,学校要依据教体局核准的受助学生名单和拨付的资金,及时将生活补助费打至学生饭卡上或发给学生食堂饭票。已收取学生伙食费的,要将生活补助费资金全部退还学生。学校要编制生活补助发放表,发放金额由学生或家长签字,汇总的受助学生人数,发放标准等情况上报教体局、财政局。
第六条 加强对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确保受助学生的利益不受侵害。凡因谎报以套取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的学校,一经查实,取消该校全部补助资金,所补资金由学校自行解决。 第七条 加强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宣传落实工作,使党的这一惠民政策家喻户晓,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