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建立和完善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621MB1688871X/2016-3502470 | 发文字号: | 达政发〔2016〕144号 | 成文日期: | 2016-11-21 |
发文机关: | 政府办 | 信息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文件;其他 | 公开日期: | 2016-11-22 |
概 述: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 | 公文时效: | 失效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达拉特旗建立和完善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等6个规范性文件,已经旗人民政府2016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1日
达拉特旗建立和完善出资企业法人
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
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进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提出本工作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旗人民政府授权达拉特旗国有资产管理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出资公司参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务院、自治区国资委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工作意见,紧紧围绕旗委、旗政府确定的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公司法》的规定,规范国有企业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限,建立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失职问责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二、总体要求
进一步明确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进一步健全董事会组织机构,优化成员结构,规范运作机制,提高决策水平,逐步形成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和职工代表相结合的新格局;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监督作用,逐步形成以外部监事或财务总监为主、职工代表参与的新机制;进一步扩大董事会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范围,逐步形成市场化配置的新制度。同时,要坚持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党管干部和市场化选聘相结合的原则,完善企业领导人员选任、聘任制度;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树立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坚强的组织和制度保证。
三、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旗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旗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备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和执行,组织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通过法定程序委派、任免或者建议免除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根据旗人民政府向董事会下达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任期经营目标或资产经营责任目标,旗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奖罚;依据上述职责,旗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经旗政府研究同意后印发执行。
四、完善董事会工作制度
(一)健全董事会组织机构
1.依法设立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原则上由3人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
2.建立委派外部董事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逐步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原则上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实现董事会成员结构的优化互补。
3.经旗人民政府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总经理,但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高层管理人员中除总经理外,原则上不进入董事会。除外部董事长,董事需在本公司下属全资、控股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除外部董事外不允许董事会成员在与本公司无产权关系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兼职。
4.完善董事会内设机构。董事会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主要承担董事会决策前的谋划、审核职能,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服务。提交董事会有关决策的方案必须经过专门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列会。专门委员会一般以董事牵头,邀请战略咨询专家、审计专家、人力资源管理专家、财务专家等专家组成。承担审计、人事管理、薪酬管理等职能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国有控股企业的应由独立董事负责,国有独资企业的应由外部专职董事负责。
(二)明确董事会职责
1.董事会必须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即国有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集体决策。
2.董事会所决定的公司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须报旗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对经理层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对经理层的考核,决定或者建议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决定公司的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等管理体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对公司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以公司的名义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旗人民政府的授权,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报国资局批准。
3.董事会执行旗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各项决定,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中贯彻执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向旗人民政府按月提交生产经营报表,提交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或资产经营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向旗人民政府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重大决策信息;对由董事会决定事项的范围和数量、决策程序、决策信息、风险控制、对董事长和董事的授权事项作出全面、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将其纳入公司章程;建立与公司经理层、监事会的重大事项沟通制度,向监事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三)明确董事长职责
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计划以及日常经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及其报酬和待遇建议,提交董事会批准;定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报表,全盘控制公司系统的财务状况;签署批准公司招聘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签署对外重要经济合同、上报印发的各种重要报表、文件、资料;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处理其他董事会授权的重大事项。
五、强化监事会作用
(一)建立健全监事会组织机构
1.依法设立公司监事会。旗人民政府根据公司规模和管理工作的需要,确定监事会成员数量和内、外部监事(专职监事)比例,监事会成员为5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2.建立委派外部监事(专职监事)制度。旗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派出外部监事(专职监事),逐步提高外部监事(专职监事)在监事会成员中的比例,形成规范有效且适应企业特点的内、外部监督机制。
3.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所任公司的监事。除外派监事外,监事确需在本公司无产权关系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兼职的,必须经旗人民政府同意。
4.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经派出机构批准后,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明确监事会职责
1.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及决定的执行情况;对董事会重大决策、公司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融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监控,可作出决议向旗人民政府、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2.监事会履行除《公司法》中规定的义务外,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客观公正的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并及时准确地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学习,勤奋工作,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断增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廉洁从业,严格遵守廉政建设规定和监事会工作纪律;建立必要的企业信息资料库和履职记录档案,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三)规范监督检查程序和方法
监事会成员通过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分析财务报表和查阅生产经营相关资料等形式,及时掌握公司的重要经营管理活动,按季度向旗人民政府提交检查报告;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公司违规决定和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事项,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提交专题报告和处理建议。
六、加强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一)公司副总经理职位原则上控制在3人以内,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原则上只设1人,具体聘用人数由旗人民政府按照公司经营规模及管理工作需要确定。
(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
(三)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为重点,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管理方案,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的完成。
七、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和职代会作用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领导人员原则上与董事会、监事会交叉任职。
(二)党组织在参与企业重大发展战略的决策中把好政治方向关,起到政策宣传和监督作用。决策前,董事会要和党组织沟通确定决策议题;决策中,董事会应充分重视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当党组织发现重大决策脱离实际,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党组织要向旗人民政府反映,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决策后,党组织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经理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决策的实施。董事会要及时向党组织通报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组建企业工会,开展工会活动,依法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充分发挥职工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制定时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集体协商作用。
八、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推进
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深化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关键和重点。为此成立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旗长任组长,分管副旗长任副组长,旗委组织部、旗政府、人社、财政等部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国资局,旗国资局要按照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深入研究各类企业的经营特点、组织结构、发展方向以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构成、专业资质及履职能力,科学制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实施方案,确定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模式。各企业要主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要求,共同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二)修订公司章程,优化董事会、监事会组织结构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本意见精神,在旗国资局的组织下,启动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修订章程工作。对于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且运行正常的公司,结合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进一步配强、配优董事会和监事会,不断提升法人治理水平;对于机构和成员配置不符合规定的公司,通过逐步调整、配齐董事会和监事会,促进其规范运行;对于新设立的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制定公司章程,选配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建立工作情况跟踪分析考评制度
旗人民政府要对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分析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结合履行出资人职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做好董事会、监事会和董事、监事人员的履职评价工作,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
达拉特旗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及公司职工
选拔任用、薪酬管理、交流任职的规定
为切实履行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负责人的薪酬分配和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真正把高管人员选好用好,使公司正常经营运作,根据达拉特旗旗委十四届92次常委会会议纪要制定本办法。
国有公司设立董事长1人,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兼财务总监1人)董事会秘书1人(综合部长)。国有公司具有干部身份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旗委提名政府党组任命,董事长、总经理比照正科待遇,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比照副科待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也可以向社会招聘,对高管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凡是具有干部身份,由政府任命的高管人员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由财政局统一管理,可以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双向交流任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企业提交拟聘用人数、职务、薪酬等详细信息报旗人民政府审批,旗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劳动人事局备案,由企业与劳动者签订聘用及劳动合同,执行相关工资待遇。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定期对公司领导人员及公司职工薪酬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擅自或超标准发放薪酬等违规行为的,除全额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外,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达拉特旗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营管理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考核奖惩制度,客观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相关审计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旗人民政府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公司(下称直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营管理责任审计,是指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方法、内容和要求,对企业领导人员所在直管企业一定时期内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管理责任审计应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工作组织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组织直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管理责任审计工作。
旗人民政府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通过选聘、项目招标或指定委托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经营管理责任审计。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审计费及审计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财政核拨的专项经费中拨付。
第六条 旗人民政府原则上实行对企业领导人员年度和任期考核并实施经营管理责任审计。
直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旗人民政府可针对特定事项实施专项审计:
(一)企业领导人员任期中正常或非正常离任的;
(二)发生重大财务异常的;
(三)旗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施经营管理责任审计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承担经营管理责任审计任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和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三)未被国家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四)有能力按期完成审计任务。
第八条 中介机构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和专业审计人员数量、连续执业时间、经营规模等其它条件,旗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在公开选聘中介机构时确定、公布。
第九条 中介机构负责人或具体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该中介机构不得承担审计任务。
第十条 旗人民政府与选定的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中介机构在实施审计前应制定工作方案并报旗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披露事项
第十一条 经营管理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复核验证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二)企业经营业绩责任书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客观评价企业盈利能力、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
(四)旗人民政府指定审核验证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重点反映以下事项:
(一)本年度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财务决算报告的合并范围、方法和内容,年度间调整合并范围对企业当年经营业绩的影响程度和金额。
(二)各项经济业务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登记的情况,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政策在年度间的一致性和发生变更时的核准或备案情况;
(三)固定资产主要类型和计提折旧情况,在建工程项目及结算情况,各种资产损失和处理方法,各项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变更及转回情况,对其它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注释,
(四)管理费用、营业(经营)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的发生情况;
(五)分类列示资产抵押、对外担保、未决诉讼和经济仲裁等事项并分析对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和金额。
(六)影响企业经营业绩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目标完成和各项主客观因素、所有者权益在年度间的变动情况及原因和对上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意见的会计账务调整情况;
(七)执行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控制度的情况,遵守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情况,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领导人员薪金的来源、发放和结余情况;
(八)重大投资、对外担保、资产购置或处置、发行企业债券、资产及债务重组等工作的决策审批程序、会计账务处理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程度;
(九)根据旗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或各项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国有资产收益上缴情况、企业享受的税收减免或返还情况、各类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各项对外捐赠情况和所得税调整情况;
(十)旗人民政府指定披露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审计责任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业务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出具审计报告。未能按约定时间出具报告的,按约定扣除一定比例审计费。
第十四条 被审计的直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发现被审计的直管企业拒绝或者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影响、干预和妨碍正常审计业务开展的,应当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反映情况。
第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建立经营业绩审计质量监督制度,对每项审计业务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中介机构视情节可分别作出重新审计、扣减审计费、限制承接国有企业审计、评估业务等处理;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与企业及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出具不真实的审计报告或有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审计结果兑现按照《达拉特旗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达拉特旗国有企业董事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向所属出资企业任命的董事、监事等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旗人民政府出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委托达拉特旗国有资产管理局履行出资人职责注册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董事、监事,是指由旗人民政府任命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依照公司章程和出资比例向国有控股公司提名、推荐,代表出资人履行职责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四条 向出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与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组织配置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四)依法依规,分类分层管理。
(五)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人岗相适。
第二章 选拔任用和管理
第五条 担任董事长、董事、监事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积极维护国家利益,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和决策管理水平。
(三)有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身体和心理素质,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六条 担任董事职务的应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人力资源管理、法律、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长,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七条 担任董事长职务的,一般还应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组织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驾驭全局,且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第八条 担任监事会主席的,一般还应熟悉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和国有资产管理各项法规制度,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被委派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
(一)委派的监事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单位或者其近亲属在派驻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和财务管理人员的;
(二)任本职或原职期间因决策失误或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对企业、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负有个人责任,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担任本职职务或董事、监事期间考核不称职的;
(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董事、监事的。
第十条 董事、监事的选拔范围。
从全旗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及中层管理人员选拔。
第十一条 选拔出资企业董事、监事,可采取组织推荐的办法。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程序一般应包括核定委派职位人数、拟定选拔方案、资格审查、组织考核和做出任免决定。被委派的董事、监事派出前要向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的任职期限为3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对委派的董事、监事一般按照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契约化管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解聘或免职:
(一)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符合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解聘条件的;
(二)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或渎职,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任职期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有二分之一(含)以上时间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
(四)因组织需要另行安排其它职务或工作调动的。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充分运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出判断和建议,按照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二)积极参与公司战略决策和运行情况监控,督促公司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三)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参与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参与制定财务预决算等各类方案;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建议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四)向旗人民政府及时报告企业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在任职企业年终分配方案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旗人民政府提供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任职企业董事会的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2.任职企业年度经营状况;
3.任职企业的前景分析和进一步做好资产经营的意见措施;
4.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它情况。
(五)《公司法》赋予的有关权利以及公司章程和旗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二)列席董事会等有关会议。
(三)自觉接受委派机构的监督管理,在任职企业年终分配方案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旗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任职企业监事会会议情况;
2.任职企业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情况,以及在经营活动中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和越权决策的行为;
3.任职企业是否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以及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4.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5.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它情况。
(四)《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七条 监事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存在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它紧急情况,应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提出专项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委派机构同意,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派驻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除协助企业抓好生产经营、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等工作外,同时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干预企业正常经营。
(三)不得违规接受企业的馈赠。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 培训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条 旗人民政府对出资企业董事、监事的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管理,负责组织落实出资企业董事、监事人员及后备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每年年终应向旗人民政府作出述职报告。经旗人民政府组织考核,并作出评价,考核一般分为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重大事项的专项考核等。考核内容包括:
(一)履行职责的考核。包括出席、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经理层会议等情况及相关决议内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运营效果的分析;企业经营、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建议;企业重大产权、资产变动情况;重大投、融资及担保、抵押情况;参加专业学习培训情况。
(二)信誉和道德方面的考核。重点是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等方面情况。
(三)业绩考核。重点是年度经营目标和任期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四)年度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对董事、监事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委派的董事、监事未经批准不得在任职企业领取超出旗人民政府规定之外的薪酬和各种津贴。
第二十三条 委派的董事、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定奖励。
(一)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重大贡献,绩效特别突出的;
(二)因工作需要在困难企业任职,绩效突出的;
(三)旗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奖励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 委派的董事、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处罚:
(一)违反任职企业工作程序或办事规则,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旗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它失职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和上述情形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任职企业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免职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奖惩委派的董事、监事,由旗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达拉特旗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达拉特旗人民政府任命到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直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是指通过信息化考评系统,建立考核指标体系,运用综合考核方法,对直管企业资产经营和资本营运情况进行分析,对直管企业经营业绩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作出综合评价。
第四条 经营业绩考核方式:
(一)旗政府与直管企业领导人员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二)旗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旗考核办)联合相关部门,依据经营业绩责任书为各直管企业分解制定年度考核指标,进行信息化考评。
第五条 直管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本收益最大化和政府指令性任务最优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直管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督促、鼓励企业做大规模、提高竞争力。
(二)按照直管企业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的水平和主营业务等的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直管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第六条 对直管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核期的,由旗人民政府决定;平时考核按照信息化考评机制相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直管企业于每年12月份,按照旗人民政府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结合年度经营预算制定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旗人民政府。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根据旗委、旗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目标、企业发展总体目标、本企业发展规划及本企业经营预算指标,参考上年度实际完成值制定,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数。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旗人民政府根据旗委、旗人民政府工作目标、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直管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提出考核目标值,征求企业意见后予以确定。
(三)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八条 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直管企业领导人员在按月通过信息化考评系统上报各项经营业绩的基础上,每半年向旗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旗人民政府和旗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经营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直管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资产重组等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发生上述情况时,直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立即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程序:
(一)直管企业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考核,按照信息化考评机制相关程序进行。
(二)每年3月底前,直管企业领导人员依据审计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制定年度总结报告,报送旗人民政府并抄送旗考核办、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三)旗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经营业绩考核组,依据审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结合企业领导人员年度总结报告和监事会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评价意见,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考察、个别谈话和民主测评等方法,对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直管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意见。
(四)考核组将考核意见报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章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评议指标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总资产、净资产、利润总额和营业收入。
1.总资产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即为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按照企业口径进行考核。
2.净资产是指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的净额,在数量上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的余额,按照企业口径分别考核。
3.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利润总额,按照企业口径考核。
4.营业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按照企业口径考核。
(二)分类指标包括政府工作目标任务和若干经济性指标,由旗人民政府根据企业承担的工作职责和考核需要,每年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其中:
1.政府工作目标任务主要根据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政策性、指令性、公益性目标任务确定。
2.经济性指标主要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在能够反映企业综合经营水平、资产管理质量、后继发展能力的相关经济指标中选定,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成本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政府项目工程投资完成比例等。
(三)评议指标是对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精神文明建设、执行国资监管法规与制度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评,作出综合评价。
(四)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指标是指根据有关规定计算、核定的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具体数额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 在确定主要承担政府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性、指令性、公益性业务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价指标的考核权重,但基本指标的考核权重原则上不得低于50%。
第四章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直管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旗人民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通报考核结果,经旗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评价企业领导人员履职情况和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与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直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奖惩挂钩,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直管企业领导人员,旗人民政府设立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奖具体办法由旗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得分低于60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指标未完成或者直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违纪事件,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直管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直管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旗人民政府可以在实际考核时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附件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办法
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议指标得分。
(一)基本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总资产指标、净资产指标、利润总额指标、营业收入指标各占10分,分别按照企业合并口径与母公司口径各占50%的比例计分,完成考核目标值时得基本分;每低于目标值5%,扣1分,扣完为止;超额完成目标值的,作为特别贡献奖的考虑因素。
(二)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按照设定的指标数、指标性质和权重分配分值,政府任务性指标根据工作完成情况经综合评议后计算分值,绝对值指标、相对值指标的计分办法与基本指标相同。
(三)评议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按照设定的指标数和权重分配分值,由旗国资局根据考核内容完成情况,经综合评议后确定分值。
(四)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指标不设定考核分值,为经营业绩考核的否决性必成指标。
(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调整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的考核权重时,以上计分办法作同口径、同比例调整。
达拉特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
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旗人民政府与旗国有直属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旗国有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9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78号)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4〕7号), 《鄂尔多斯市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直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下称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旗直属企业是指旗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指一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它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由企业直接上缴旗财政,纳入旗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 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旗财政局负责收取。代表旗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局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督促所监管企业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旗直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1—4)。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由旗直属企业一次性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旗直属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它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旗直属企业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 旗直属企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直接报旗财政局。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拥有全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年度净利润按30% 比例上缴。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按全额上缴。
第十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第十一条 旗直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根据以下情况进行核定。
(一)应交利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它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二条 旗直属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减免应交利润的,由旗直属企业提出申请,报旗财政局,由旗财政局审定后报旗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对纳入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第三章 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
第十四条 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五条 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按以下程序执行:
旗财政局收到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企业依据财政局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将国有资本收益交入旗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第十六条 旗直属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交清。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企业应在财政局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规定的时限内交清。
第十七条 对旗直属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旗财政局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有效期2年。
附件:1.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
申报表
3.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申报表
4.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
报表
附件1
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企业代码 |
□□□□□□□□-□ |
|||||
组织形式 |
国有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
|||||
所属行业 |
||||||
企业经营规模 |
大型□ 中型□ 小型□ |
|||||
注册资本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财务部门负责人 |
姓名: |
电话: |
手机: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
项目 |
申报数 |
履行出资人机构审核数 |
市财政局复核数 |
|||
1 |
合并净利润 |
|||||
2 |
减:少数股东损益 |
|||||
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
4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5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
|||||
6 |
上交收益利润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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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收益收取比例(%) |
|||||
8 |
本期应交收益 |
|||||
9 |
加:以前年度欠交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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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减:本期已交收益 |
|||||
11 |
应交(退)收益余额 |
|||||
附送资料 |
||||||
1.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2.审计报告 3.其它与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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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
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20 年 月 日 |
|||||
总会计师(主管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附件2
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企业代码 |
□□□□□□□□-□ |
|||||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
所属行业 |
||||||
企业经营规模 |
大型□ 中型□ 小型□ |
|||||
注册资本 |
元;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万元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财务部门负责人 |
姓名: |
电话: |
手机: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
项目 |
申报数 |
履行出资人 机构审核数 |
市财政局复核数 |
|||
1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
2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以前年度亏损以“-”填列) |
|||||
3 |
可供分配利润 |
|||||
4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
|||||
5 |
可供分配的利润 |
|||||
6 |
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
|||||
7 |
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
|||||
8 |
应付国有股股息、股利 |
|||||
9 |
加:以前年度欠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 |
|||||
10 |
减:本期已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 |
|||||
11 |
应交(退)国有股股息、股利 |
|||||
附送资料 |
||||||
1.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3.其它资料 |
||||||
声 明 |
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申报资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公平分享股息、股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20 年 月 日 |
|||||
总会计师(主管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附件3
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企业代码 |
□□□□□□□□-□ |
||||||
组织形式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化事业单位□ |
||||||
所属行业 |
|||||||
企业经营规模 |
大型□ 中型□ 小型□ |
||||||
注册资本 |
元;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万元 |
||||||
企业资产 |
资产总额 万元;负债 万元;净资产 万元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法人代表 |
姓名: |
电话: |
手机: |
||||
财务部门负责人 |
姓名: |
电话: |
手机: |
||||
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情况 |
|||||||
转让国有产权 |
账面值 万元; 资产评估值 万元 |
||||||
转让标的 |
占国有净资产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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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实际成本价 |
||||||
合同签订日 |
交易结算日 |
||||||
交易机构名称 |
交易机构地址 |
||||||
结算银行 |
结算账户 |
||||||
价款结算方式 |
价款结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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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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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经济类型 |
||||||
注册地 (或住所) |
资产总额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
项目 |
申报数 |
履行出资人机构审核数 |
市财政局复核数 |
||||
1 |
实际转让收入 |
||||||
2 |
减:转让费用 |
||||||
3 |
转让净收入 |
||||||
附送资料 |
|||||||
1.省政府批准文件或履行出资人机构审批文件; 2.资产评估报告; 3.交易结算单据复印件; 4.转让费用清单及发票; 5.产权转让合同; 6.其它资料 |
|||||||
声 明 |
该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易,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20 年 月 日 |
||||||
总会计师(主管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附件4
旗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清算人或管理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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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成立单位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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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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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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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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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注册地址 |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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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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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元;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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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人代表 |
原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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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资产总额 |
元;其中:固定资产 万元 |
||||||||
账面负债总额 |
账面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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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名称: ;法人代表: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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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 |
名称: ;法人代表: ; 电话: |
||||||||
清算终结日(或法院裁定清算程序终结日) |
|||||||||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申报情况 |
|||||||||
项目 |
申报数 |
履行出资人机构审核数 |
市财政局复核数 |
||||||
1 |
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 |
||||||||
2 |
减:清算费用 |
||||||||
3 |
减:共益债务 |
||||||||
4 |
剩余清算收入 |
||||||||
5 |
减: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 |
||||||||
6 |
减:缴纳欠交税款 |
||||||||
7 |
减:清偿普通债务 |
||||||||
8 |
清算净收入 |
||||||||
9 |
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
||||||||
10 |
应交企业清算收入 |
||||||||
附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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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关于实施清算的决议或有关部门批准清算的文件; 2.清算人或管理人组织成立的文件; 3.清算审计报告; 4.企业清算报告; 5.其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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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
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清算,申报资料真实、合法,股东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 清算人或管理人代表(签章): (代公章) 20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