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有效)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拉特旗数字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621MB1688871X/2020-2795787 发文字号: 达政发〔2020〕15号 成文日期: 2020-05-11
发文机关: 政府办 信息分类: 科技、教育;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开日期: 2020-05-18
概  述: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公文时效: 有效

(有效)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拉特旗数字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05-18 00:00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达拉特旗数字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

 

达拉特旗数字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数字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推动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建设项目的使用效率,增强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促进我旗数字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要求,结合我旗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城市建设项目是指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数字化的各类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项目,包括通信网络、云服务平台(含各类数据库系统)、数字应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网络和信息安全等。本办法所称数字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是指项目审批管理、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和评价考核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旗区所有数字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旗本级财政资金及国家、自治区、市级配套资金投资建设的数字城市项目,以及各行政单位、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利用自筹资金、融资出资以及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所有数字城市相关项目)。

    第四条 数字城市建设项目必须遵守“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建或改扩建各类信息化机房及相关设施,现有机房逐步进行整合,实现统一管理、专业运维。除法律法规及政府特殊要求外各单位建设政务信息系统必须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同时确保与达拉特旗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对于与现有信息系统存在功能重复或重复采集数据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新建,防止重复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按照《数字鄂尔多斯发展规划(2019-2025年)》要求,成立达拉特旗数字城市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全旗数字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大数据中心)负责数字城市建设具体协调推进以及项目的技术指导审核工作;旗发改部门负责数字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旗财政部门负责数字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重点支持大数据基础性、公共性、示范性项目建设。其他成员部门负责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六条 每年11月1日前,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本单位数字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一年数字城市项目建设方案(含可行性分析),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建设依据、资金使用、项目性质、进度安排、存储资源需求、信息资源共享、电子政务网络需求、运维保障等相关情况。项目建设方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定,确定下年度建设计划。

    第七条 数字城市建设项目应进行技术审核并纳入统一备案管理。建设项目概算在50万元以下,由项目建设单位视情况自行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将项目建设方案及专家评审结果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办理政府采购;建设项目概算在50万元(含)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将项目建设方案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办理政府采购或项目审批;建设项目概算在500万元以上,办理项目审批后报送市级数字城市建设牵头部门备案。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数字城市项目需求、技术方案、投融资方式、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等核心内容的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我旗数字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数字城市项目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否纳入数字城市统筹建设;是否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实施计划和资金测算是否合理等。

    第九条 属国家、自治区和市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数字城市建设项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需本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在项目申报的同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旗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数字城市建设项目,经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旗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方可启动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数字城市项目建设,需到保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数字城市建设项目及未列入拟建设的数字城市建设项目,旗发改部门不予审批,旗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招标及进行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数字城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购买和使用国产安全可靠产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 数字城市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核准的项目建设方案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旗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负责。

    第十四条 数字城市项目建设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采购内容、调整年度投资总额的,在符合项目变更相关规定前提下,项目建设单位应事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旗财政部门提交调整报告,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旗财政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数字城市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监理费用应纳入项目建设预算。

    第十六条 数字城市建设项目承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承建单位原则上不得将工程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涉密项目需到保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承建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相关的保密协议。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如有延迟报送,应做情况说明。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性投资数字城市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旗财政部门统筹数字城市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应坚持多渠道筹集,整合存量资源,强化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向旗财政部门提交采购计划时,应一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项目审核意见。旗财政部门批准项目资金后,进入政府采购程序;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项目审核意见或审核不通过的项目,旗财政部门不予批准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 旗财政部门负责将每年的数字城市建设项目评审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数字城市建设项目方案论证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数字城市项目建设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应注重功能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测试),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完成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验收合格后,方可上线运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旗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相关经费,直至项目整改完毕,验收通过后方可上线运行,并拨付相关经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评审意见书,待项目建设单位确定承建单位完全响应评审意见书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函说明满足响应,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项目概算在50万元以下,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项目概算在50万元(含)以上,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专家,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旗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项目概算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验收通过后报送市级数字城市建设牵头部门备案。需国家、自治区、市相关部门验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验收费用纳入建设预算。

第六章 项目评价考核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数字城市建设项目的应用、推广和运行情况,依据安全、适用、集中、节约、便民、利民等原则,组织审计、财政、数字城市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数字城市建设项目经过评价考核后,被认定为没有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将数字城市项目建设工作纳入旗信息化考评体系当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旗大数据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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