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 园区管委会,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 旗人民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巳经旗人民政府2015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予公布。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15年9月6日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 四中全会精神, 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体系,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鄂府发[2015] 140号)的要求, 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旗人民政府及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条 旗政府法律顾问以旗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组成。
第四条 旗政府根据工作需要, 采取定向邀请与公开选聘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选择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并签订聘任协议, 协议期限为一年,届满视具体情况续签。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办负责人兼任。 主管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负责处理旗人民政府法律事务, 指导旗人民政府和旗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并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定法律事物登记、调查取证和集体讨论等管理制度;
(二)负责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审核;
(三)建立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档案;
(四)组织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旗人民政府交办的诉讼、 仲裁 、 复议及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五)对所聘律师进行年终考核, 并根据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和法律顾问工作日志确定应支付的费用;
(六)通报与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有关的工作情况
第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一)提供法律咨询 1、 决策咨询:对旗政府在决策 、制定出台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时遇到的法律问题, 应邀参与论证, 依法提出咨询意见 2、 项目咨询:对旗政府招商引资或者参与合作开发的项目,应邀参与谈判、论证、依法提出法律意见。3、其他咨询:对旗政府在依法行政中遇到的涉法问题,提出法律咨询。
(二)草拟和审改合同、 行政决定(裁定)、 涉法涉诉通知、 答复 、 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文件 1、 根据旗政府的要求, 草拟和审改拟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2、 根据旗政府的要求, 为其招商引资或者参与开发项目草拟和审改合同。3、 草拟和审改重大行政决定(裁定)、 涉法涉诉通知、 答复意见等文书。4、 草拟和审改旗政府所需要的其他文件。
(三)参与争议和纠纷的解决。 1、应旗政府邀请,参与旗政府与第三方争议的解决,参与沟通、交涉和调解。2、 接受旗政府委托代理其参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等法律活动 3、为旗政府涉法信访案件提出法律意见,协助旗政府。依法解决涉法信访案件。4、接受旗政府指派参与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法律培训和宣传。 1、 应旗政府要求, 为旗政府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 2、 协助旗政府开展普法宣传, 为旗政府及其部门讲授法制宣传课。
(五)法律法规速递。不定期向旗政府相关部门介绍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及时为旗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及相应的预先设计方案,以供旗政府作出重要决策时参考。
第七条 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办理涉法事务时, 可通过召开座谈会、 论证会、 查阅档案材料、 征求相关部门及专家意见等方式开展工作, 根据政府需要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第八条 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 一)律师事务所接到旗政府及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分配的各项任务后根据业务的不同特点和专业, 选派具有相应专长的律 师或工作组提供法律服务;与旗政府签订聘任协议的律师接到旗政府及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分配的各项任务后必须由本人亲自提供法律服务。
(二)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电话咨询应在电话中回答, 不能直接回答而需要查询有关资料后再进行回答的, 要在12小时内予以电话回复;需要出具正式书面法律意见或制作法律文本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 疑难或复杂问题及内容较多的文本, 要在接受后6个工作日内出具, 若同时委托进行多个工作内容的经 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同意, 可适当顺延一定时间。 有法定期限的, 应保证在期限内完成。
(三)接到处理法律事务通知后开始工作,并以书面形式提供阶段性或最终工作成果。
(四) 每年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五) 对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工作或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第九条担任旗人民政府聘任法律顾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二) 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 在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四)热心服务社会公共事务。
第十条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
(一) 有权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
(二) 有权独立发表意见。
(三) 按约定获得工作报酬。
(四) 开展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活动必须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一条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职守,维护旗人民政府的合法权益、形象和声誉。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旗人民政府工作秘密,不得向交办案件单位以外的任何人披露不宜公开的事项。
(三)不得以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非旗人民政府交办的事务或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四) 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 不得作出其他有损旗人民政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 按照旗人民政府的委托和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内容,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责。
第十二条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报请旗人民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 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或专业职称的或者与旗政府签订聘任协议的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吊销执业证书;
(三)泄露因担任法律顾问职位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 良影响或损害旗人民政府利益的;
(六)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未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经督促2次,仍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第十三条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旗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