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72201173013X4/2012-3528695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发布机构 | 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达政发(2012)305号 |
成文日期 | 2012-08-1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开展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加强农村牧区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的基础和保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 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 1号)精神,推进农村牧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切实保护农村牧区合法权益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手段。当前,我旗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规定,明确土地权属
(一)黄河南岸国堤南侧距堤脚100米以内及国堤内的“河头地”土地所有权均属国家所有。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河头地”由沿河各有关村社继续耕作,国堤以内历史上形成的村庄由村民继续经营使用,但不允许随意改变国有土地所有权。
(二)十大孔兑防洪堤之内即防洪堤脚外侧30米以内(孔兑无河堤的,在历史最高洪水位线内的土地),其中罕台河五股地村大坝壕以北防洪堤外侧距提脚50米以内的土地所有权均属国家所有。如本次调查小于第二次土地调查确认的河流水面范围,以上一次为准(所有河流水面、内陆滩涂土地所有权均属国家所有),否则以此次为准。
(三)历年来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库、沟渠、交通道路、水工建筑用地,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国家所有。
二、加强争议调处,依法依规登记
(一)凡嘎查村之间或与当地嘎查村社有争议的土地,应及时妥善处理,未能处理的划定争议区,只调查不登记发证。
(二)全旗境内所有河流水城、滩涂、沟壑、沙漠及锁边林,只调查不登记发证。
(三)各开发区、园区、城市规划区内收储的土地。目前已完成补偿安置但未报批的,只调查登记不发证。
(四)凡经土地管理机关批准的国有土地,范围以批准界限为准。
三、强化工作配合,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业务量大,政策性强,涉及的问题复杂多样,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联系,形成合力,积极主动配合做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