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272201173013X4/2023-357906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达政发〔2023〕45号
成文日期 2023-09-29 公文时效 有效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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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达拉特旗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已经旗人民政府2023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3929 

 

达拉特旗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文件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内发改价字〔2018894号)和《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鄂尔多斯市水利局关于建立鄂尔多斯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价费发〔202066号)文件要求,扎实推进我旗节约用水工作,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发展,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我旗属于严重缺水城市,黄河水受分水指标的刚性约束,常规水资源有限,尤其是地下水资源极为珍贵。加快水价改革,建立有利于城镇节水的水价机制,引导非居民用户,特别是用水大户和高耗水行业节水是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用水安全的重要举措,对于科学开发有效利用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推进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要求,我旗建立了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取得成效显著。为进一步推动节约用水,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引导作用,必须全面实施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政策,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要以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为前提,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型社会建设。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实施。根据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条件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对计费周期、资金用途、实施时间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制定符合我旗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保障合理需求,节约用水。科学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既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又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引导和促进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 

  (三)合理布局,稳步推进。立足本地用水结构,积极谋划,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城镇,以及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加快完成“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改造,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扩大实施对象范围,循序渐进、全面推开。 

  四、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曾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暂不执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已公布行业用水定额的用水单位,优先适用定额管理;没有定额标准的,适用计划管理。同一非居民用水户不同时执行定额用水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 

  (二)定额(计划)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涵盖的行业要严格执行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2020年版))。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或者标准低于国家行业标准的,应选用国家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均未覆盖的行业或者使用定额难以确定水量的,可根据用水户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以及水平衡测试或取用水合理性分析情况,下达用水计划确定水量进行累进加价。 

  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如有调整的,要根据国家、自治区修订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及时调整用水定额。 

  (三)定额(计划)水量核定。各非居民用水户负责提供生产(经营)规模、年度生产计划、产品产量等申报材料。对于年用水量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的定额(计划)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水资源状况、国家、自治区和市已发布的行业用水定额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水资源配置意见,综合考虑用水单位的生产、生活经营需要,结合用水单位基础管理情况、节水型单位创建情况、各类节水技术改造措施、水平衡测试或取用水合理性分析成果等因素,核定下达非居民用水户计费周期内的定额(计划)用水量,由公共供水企业对超定额(计划)用水情况进行考核并执行加价水费标准,考核及加价情况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非居民用水户用水超过定额(计划)用水量时,除定额(计划)水量内正常缴纳水费外,超过定额(计划)部分加价征收水费。具体标准如下: 

  1.分档水量。第一档水量基数为用水户的行业用水定额水量或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用水量,保证用水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第二档水量为超出行业用水定额水量或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用水量以上,超过定额(计划)用水量20%(含)以下;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第二档水量部分。 

  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第一档为定额内用水;第二档为超定额 20%以内(含20%)以内的用水;第三档为超定额20%以上的用水。 

  2.加价标准。第一档水量价格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第二档水价加价标准按一档水价的0.5倍执行;第三档水价的加价标准按一档水价的1倍执行。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第一档水价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执行;第二档水价按照自来水基本水价的1倍加收水费;第三档水价按照基本水价的2倍加收水费。  

  (五)加价项目。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的非居民用水户的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只对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六)计费周期。原则上以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条件允许也可以按季度实行加价收费。 

  (七)资金用途。实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收取资金主要用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水源地建设和水质提升等;不得用于供水企业日常开支或人员工资奖金等支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旗委、旗政府高度重视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工作。为确保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的平稳实施,顺利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加强协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计费周期、加价收入资金使用监管,制定和实施非居民用水管理目录,组织征收或委托相关单位征收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等;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行业用水定额的修订,超定额(计划)用水的核定和超定额(计划)用水企业名单公布等工作。 

  (二)推进价格成本监审和信息公开。在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对供水企业价格成本监审的常态化管理,进一步健全供水企业信息披露机制,持续推进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公开,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和程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配套措施,推进水价改革。各相关部门及供水公司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广泛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结合我旗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对用户定额内用水的节约部分给予适当奖励。 

  要逐步理顺城市供水价格体系,建立完善城市供水价格形成、价格调整的长效机制。在统筹研究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等政策基础上,创新体制和机制,积极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落实。 

  (四)强化督导落实,加强宣传引导。旗发改委、住建局、水利局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对辖区内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的工作指导、跟踪分析和督导检查,及时解决方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项措施落到位。 

  融媒体中心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大力普及地区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其他变化,将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信息来源: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