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272201173013X4/2025-3868045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达政发〔2025〕75 号
成文日期 2025-12-05 公文时效 有效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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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开发区(园区) 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直各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已经旗人民政府 2025 年第 16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内自然资字〔2024〕402 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牧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自然资字〔2025〕8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设施农用地项目备案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严格遵循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坚持农地农用。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种植( 工厂化栽培)、育苗育种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场内道路等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机具存放库棚、农药包装废弃物用地、农药种子化肥存放,以及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自产粮食加工等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中畜禽(含畜禽活动场地、挤奶厅等)、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园(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养殖类设施农业生产配套的农机具存放场地、检验检疫监测动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生产管理必备的办公用房用地,生产看护房(耳房)用地,与畜禽水产养殖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病死禽无害化处理等设施用地。
  (三 )大田种植配建设施。依托高标准农田等项目建设,直接服务于大田种植(露地种植)生产必备的设施,包括水井房、配电室、灌溉及配套设施、蓄水池和田间道路等用地,参照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
  (四 )不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不改变耕地地类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者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普通薄膜塑料大棚和无墙体钢架棉帘大棚等用地,无需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村庄用地范围内的耕地等农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范围内开展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不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
  (五 )纳入建设用地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农资企业存放农资,农机经销维修企业的农机存放、维修场所;赛鸽、赛马等比赛场地及关联的办公、驯养等附属设施;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办公、会议、科研、经营性粮食存储维修场所;休闲农业中农业科普、体验等教育展览用地,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含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展销等用地,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者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不得按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备案。
  二、设施农用地项目用地标准及规模
  (一)用地标准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按照农村道路管理的场区道路,宽度不得超过 8 米;作物种植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 10%以内;单栋温棚看护房面积控制在单层40 平方米以内。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规模。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畜禽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 15%以内,最大面积控制在 30 亩以内。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需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
  3.大田种植配建设施规模。依托高标准农田等项目建设的大田种植配建设施地规模原则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 10%以内,其中宽度为 4-8 米的沟渠和田间道路,面积为 200-20000 平方米的蓄水池等用地需按项目统一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面积小于 200 平方米的单个井房、配电室、蓄水池等用地按原地类管理;宽度 2-4 米的沟渠和田间道路,无需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高标准农田等项目以外建设的直接服务于大田种植生产必备的蓄水池等灌排设施,参照上述设施农业用地执行。
  (二)用地规模
  规模化设施农业项目具体标准为规模化种植类项目原则上生产设施达到 1000 亩以上(蔬菜 200 亩以上)、规模化养殖类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 927 号》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执行。
  三、审核备案流程及各部门审批职责
  (一)审核备案流程
  1.村庄用地范围内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由苏木镇人民政府按照简易程序直接办理,涉及农用地的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村庄用地范围以自然资源厅下发的203 地类为准( 由旗自然资源局提供范围数据)。
  2.村庄用地范围外的设施用地项目由苏木镇初审同意后上传“ 一件事、一次办”联合审批平台, 由文化和旅游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核,各审核部门需在 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苏木镇根据部门意见及时完成备案。
  (二)各部门审批职责
  各苏木镇负责对设施农用地项目备案进行初审(包括权属、现场勘查、用地协议、承包合同、方案等);旗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地表是否占用文物保护范围进行核查;旗农牧局负责认定是否属于设施农业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并对项目规模、比例(附属设施、生产设施、配套设施) 以及禁养区进行审核;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是否占用林草地进行核查;旗水利局负责对是否占用河道,是否满足水资源承载能力进行核查;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涉及设施农用地项目禁止区、限制区进行认定,对项目占用一般耕地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踏勘论证。
  四、划定设施农业项目备案禁止范围、限制范围
  (一)设施农用地项目禁止范围
  生态红线保护范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河道范围、文物保护区、已划定的禁养区、 已发布征地公告的拟征收范围,以上区域范围严禁新备案设施农用地项目。
  (二)设施农用地项目限制范围
  树林召镇中心城区(东至绕城路、北至吉巴线、西至 G65包茂高速、南至绕城路)、矿区范围、重大项目选址范围, 以上区域范围不包含设施农用地项目禁止范围新备案设施农用地项目需苏木镇按“一事一议”原则请示旗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备案。
  五、设施农用地项目监督检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不定期对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动态巡查,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台账,全程跟踪掌握设施农业用地动态。每年对设施农业用地全过程进行监管,严防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的设施农用地,对改变用途、附属设施超比例、随意扩大范围、移位建设等情况,要及时制止,责令设施农业用地主体限期纠正,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撤销备案并予以整改,同时上报旗自然资源局和旗农牧局。旗农牧局每年应不定期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检查抽查,近三年批复设施农用地内外业检查或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 当年新增项目实地核查比例不低于 15%,并对检查或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擅自改变用途的设施农业用地交苏木镇人民政府进行纠正、整改。旗自然资源局通过土地卫片执法、影像判读等技术手段对已上图入库的设施农用地进行检查抽查,对近三年上图入库设施农用地内外业检查或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 当年新增项目实地核查比例不低于 15%,并对检查或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擅自扩大规模的设施农用地交苏木镇人民政府进行纠正、整改。本通知从 2026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本通知实施后,《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达政函〔2020〕506 号)及《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达政函〔2021〕487 号)的相关政策不再执行。
 

 

  



信息来源: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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