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达拉特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关于印发《达拉特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社会矛盾纠纷“大起底、大排查、大化解、大治理”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621MB1688871X/2022-3276651 | 发文字号: | 达住房发﹝2022﹞16号 | 成文日期: | 2022-01-30 |
发文机关: | 房产管理中心 | 信息分类: | 其他;其他 | 公开日期: | 2022-02-10 |
概 述: | 各科室、各行业领域: 现将《达拉特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社会矛盾纠纷“大起底、大排查、大化解、大治理”专项行... |
各科室、各行业领域:
现将《达拉特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社会矛盾纠纷“大起底、大排查、大化解、大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达拉特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2022年1月30日
达拉特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社会矛盾纠纷“大起底、大排查、大化解、
大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关于印发《达拉特旗社会矛盾纠纷“大起底、大排查、大化解、大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达党办发[2021]3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旗房地产领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旗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坚持实施专项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以及常态化治理,创新监管方式,完善涉黑涉恶防控机制,严厉打击各种涉黑涉恶行为,不断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管建设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生态,为全旗房管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有效整治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整治任务取得扎实成效,持续推进房地产领域遗留问题、集中整治物业领域、中介、房地产开发等市场秩序,成立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清(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副组长:崔永义(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钟鸣(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永智(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 员:史全喜(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
张楠(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财务室主任)
李强(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法规室主任)
呼建忠(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供热办主任)
李小强(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物业室主任)
王文清(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征收队长)
张钧(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开发建设室主任)
侯峰(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工程建设室主任)
张宇(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住房保障室主任)
奇正(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工程建设室干部)
三、整改内容及安排
(一)房地产开发方面
1.无资质或超资质等级范围开发行为,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资质取消、吊销或资质过期扔继续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销售的行为。
3.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抵押手续不规范不合法行为。
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办理抵押房屋进行销售、将销售的房屋用于抵押融资或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信息,将已抵押的房屋出售给不明情况的购房者,甚至一房多卖行为。
5.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步房地产虚假信息、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未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房地产广告中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房产升值、投资回报等行为。
6.销售人员在现、自媒体、微信社交工具等渠道营销宣传和推广项目时,含有违法、虚假、引人曲解的内容或存在诱导、误导、欺骗消费的行为。
7.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
8.未一次性公开准售房源,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通过企业职工内部认购,在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等捂盘借售、变相囤积房源的行为。
9.未执行“一房一价”和“价格备案制度”等明码标价规定,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向购房人收取除购房款以外的服务费用,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储藏室)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的行为。
10.在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捆绑收取物业费、车位费、供热费、用电费、代办费、资料费等除法规要求缴纳规费外的其他费用的行为。
11.未按规定记录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定期送行政主管主管部门备案,或不如实申报项目手册,存在虚报、瞒报的行为。
12.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或不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的行为。
13.以认购、团购、认酬(包括预订、登记、选号等)或办理 VIP 卡、预交电商费、团购费,翻倍顶房款等形式向购房人收取预订(定)款、诚意金、意向金、会员费、服务费等费用,或通过第三方中介构、电商平台、咨询中心、广告公司等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委托银行或金融机构以定存资金的形式确认买受人购买资格的行为。
14.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的行为。
15.已售商品房未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签备案,引发查封诉讼纠纷等事件,以变更网签合同为由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16.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和利用不公平补充协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积极引导推荐使用主管部门监制的合同示范文本。
17.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的行为。
18.未按照相关规定将商品房预售款用于该项目建设,将预售房款或代收的契税、住宅维修基金等用于偿还债务、竞买土地、商业投资等其它用途或转移,恶意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等应付款项,故意偷逃资金的行为。
19.项目配套设施不完善、未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行为。
20.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强制征收或煽动闹事非法阻止征收等行为。
21.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领导:张永智(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员:张钧(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开发建设室主任)
李强(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法规室主任)
刘耀(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开发建设室干部)
张慧东(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法规室干部)
职责:按照上级工作要求,依据房地产相关法规政策,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查处,下达各类书面文书,留存记录,并计入诚信档案。
(二)房地产中介行业
1.未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许可、未到当地住建部门备案即从事房地产经纪、租赁业务的行为。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的行为。
3.发布虛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出售、出租的重悪小息,诱骗群众买、租房的行为。
4.向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交易信息,赚取差价,向当車人隐瞒真实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或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赚取住房出租差价的行为。
5.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未按备案价格销售房屋,以及在备案价格以外向购房人收取价外款或将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服务价款转嫁给购房人的行为。
6.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预定金的行为。
7.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行为。
8.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套路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的行为。
9.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的行为。
10.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11.非法挪用或侵占客户交易资金等行为。
12.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包括违规提供租金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业务的行为。
13.允许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行为。
14.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行为。
15.刻意迎合委托人利益高估低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行为。
16.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领导:张永智(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员:李强(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法规室主任)
张慧东(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法规室干部)
职责:按照上级工作要求,依据房地产相关法规政策,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查处,下达各类书面文书,留存记录,并记入诚信档案。
(三)整治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的行为。
2.未依法订立物业服务合同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或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内容提供物业服务的行为。
3.在物业服务中,恶意虚报、挪用、骗取、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
4.不按规定公示物业收费标准,或通过巧立名目向业主乱收收费用的行为。
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非法侵占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布广告、停车等经营活动收益的行为。
6.控制装修建材供应在小区内高价销售强买强卖、垄断经管、圈地收费,或包庇业主违规装修并从中牟利的行为。
7.擅自或变相中断供水、供电和阻止进出物业区域等损害业住合法权益的行为。
8.勾结社会闲杂人员,采取非法手段严重滋扰业主或干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改选等行为。
9.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中止物业服务,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拒不撤离物业服务项目,恶意阻止或拒不配合物业项目交接的行为。
10.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1.业主委员会履职工作中,不服从、不配合、不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不按程序或不具备条件强行召开业主大会、拒不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协调会议、拒不移交相关材料、拒不执行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等行为。
12.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职尽责,恶意与物业服务企业相对立,未经业主大会授权,煽动业主擅自解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
13.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职尽责,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14.业主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费、停车费。
责任领导:崔永义(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员:李小强(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物业室主任)
张敏(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物业室副主任)
职责:配合街道办事处对全旗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及考核,对存在违法违规的物业服务企业下达各类执法文书,并留存记录,记入物业管理平台内。
(四)征收领域方面
1.在征收过程中防止出现恶意组织被拆迁户集中闹事,漫天要价。
2.打击组织、教唆北拆迁户非理性上访影响征收拆迁及棚改工作。
3.散布不符合实际的有关征收补偿的言论,歪曲征收拆迁事实。
4.拆迁工作中施工单位影响老百姓正常生活。
责任领导:钟鸣(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员:王文清(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征收队长)
白茂云(征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收干部)
李和(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征收干部)
张国栋(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征收干部)
职责: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对征收补偿过程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信访接案化解方面
1. 将涉及房地产征收安置与补偿、房地产“三难”问题化解等信访案件进行再起底、再梳理,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人时限、一案一策,拿出解决措施。
2. 制定切实可行的接访、化解流程及方案、主动下访了解情况、尽力化解一部分信访积案。
责任领导:钟鸣(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永智(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崔永义(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员:李强,张钧,张国栋,白茂云,张旭龙,徐华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开展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治理目标、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抓住关键环节,推进长效常治。
(二)强化社会监督。相关单位要把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同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化解信访问题有机结合起来,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广泛发动群众监督,加强政策解读,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定期公开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着力构建房地产领域共治共管的局面。
(三)严厉打击违法。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依法办案,公正执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挤占、侵吞资金、非法抵押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依法采取书面警告、公开曝光、暂停网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和执照、列入诚信黑名单以及纳入多部门联合惩戒实施等各类惩戒措施。
(四)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整顿规范与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并重、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并重、投诉受理与主动监管并重,逐步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积极推进房地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