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转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621MB1688871X/2023-3447448 | 发文字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3-07-06 |
发文机关: | 司法局 | 信息分类: | 其他;政策法规 | 公开日期: | 2023-07-06 |
概 述: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消防救援支队: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 |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消防救援支队: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经2022年4月7日总队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4月15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全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法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172号)等法律法规
和政策性文件,结合自治区消防执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确定消防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
裁量,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全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手段、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
活动。
第四条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规则
第七条全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本细则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第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九条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法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172号)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及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行为应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消防安
全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人、智力残疾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
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
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
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阻碍消防执法人员正常执法或者
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社会影
响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应当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在询问笔录或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予以体现。在消防行政处罚内部审批、集体议案等记录中,应提出参照本细则的具体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额度的建议,并说明处罚裁量的事实和理由等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但一般不得引用裁量基准。
第十四条对案情复杂及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组织听证,有关情况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申诉,及时予以答复。
第三章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五条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单位(场所)使用性质,原则上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三种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70%-100%、30%-70%、0-30%三个量罚阶次。
第十六条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表述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
第十七条对消防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见附件)执行,依据违法事实确定违法行为的情形和量罚阶次。
第十八条对具有多个裁量情节的,在调节处罚幅度时一般采取同向调节相叠加、逆向调节相抵减的方式,也可以将对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情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第十九条消防违法行为人有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但《裁量基准》未规定相关情节的,应当根据对应处罚种类、幅度,给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裁量基准》第001-1∽001-2进行裁量。
第二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裁量基准》第002-1∽002-7进行裁量。
第二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裁量基准》第003进行裁量。
第二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裁量基准》第004进行裁量。
第二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裁量基准》第005-1∽005-5进行裁量,涉及行政拘留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或《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裁量基准》第006-1∽006-3进行裁量。
第二十六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裁量基准》第007进行裁量。
第二十七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裁量基准》第008-1∽008-2进行裁量。
第二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处罚
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
四十七条规定,应当处罚的,按照《裁量基准》第009-1∽009-7进行裁量。
第四章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监督
第三十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有权对下级
消防救援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三十一条除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外,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实行法律审核制度。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部门或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意见,并在承办人意见中说明行政处罚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将案件材料送交法制部门或者法制员审核,未经法制审核,不得报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二条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或者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处罚不同的;
(三)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从重行政处罚,但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予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形的。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照权限和情节,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低幅度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的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逆向调节相抵减,是指违法情形有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将《裁量基准》中违法情形下调一款后(第一款下调为第二款、第二款下调为第三款),按照相同面积或规模的场所选择较轻的量罚阶次进行处罚。某一违法行为已经是较轻违法情形的或者下调一款后没有对应面积或规模的场所,按所在量罚阶次最低罚款额度进行处罚。
同向调节相叠加,是指违法情形有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将《裁量基准》中违法情形上调一款后(第三款上调为第二款、第二款上调为第一款),按照相同面积或规模的场所选择较重的量罚阶次进行处罚。某一违法行为已经是严重违法情形的或者下调后没有对应面积或规模的场所,按所在量罚阶次最高罚款额度进行处罚。第三十无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5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
(试行)》(内消〔2019〕75号)同时停止执行。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单位规模划分表。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001类:
编号 |
001-1 |
||
违法行为 |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使用性质 |
公众聚集场所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
前置条件 |
无 |
||
裁量标准 |
具体违法情形 |
规模划分 |
量罚区间 |
严重违法情形 |
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
规模1 |
27.3万元<A≤30万元 |
规模2 |
24.6万元<A≤27.3万元 |
||
规模3 |
21.9万元<A≤24.6万元 |
||
一般违法情形 |
1、经消防安全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2、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主动停止投入使用、营业行为。 |
规模1 |
18.3万元<A≤21.9万元 |
规模2 |
14.7万元<A≤18.3万元 |
||
规模3 |
11.1万元<A≤14.7万元 |
||
较轻违法情形 |
其他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 |
规模1 |
8.4万元<A≤11.1万元 |
规模2 |
5.7万元<A≤8.4万元 |
||
规模3 |
3万元≤A≤5.7万元 |
||
备注 |
1.营业性健身场所包括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馆、武馆或与其性质相同或近似的场所,此处为不完全列举。 2.休闲场馆除包括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KTV、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外,还包括美容院、棋牌室、足疗按摩店等以及与上述场所性质相同或近似的场所,此处为不完全列举。 3.表中未列入的建筑或场所,其类别应依据本表类比确定。 4.对于同一建筑存在多种性质场所的,按照裁量情节较重的情形选择量罚阶次。 |
编号 |
001-2 |
||
违法行为 |
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使用性质 |
公众聚集场所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
前置条件 |
无 |
||
裁量标准 |
具体违法情形 |
规模划分 |
量罚区间 |
严重违法情形 |
1、检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2、检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存在不符的内容为检查的重要事项6项以上的。 |
规模1 |
27.3万元<A≤30万元 |
规模2 |
24.6万元<A≤27.3万元 |
||
规模3 |
21.9万元<A≤24.6万元 |
||
一般违法情形 |
检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存在不符的内容为检查的重要事项2项以上5项以下的。 |
规模1 |
18.3万元<A≤21.9万元 |
规模2 |
14.7万元<A≤18.3万元 |
||
规模3 |
11.1万元<A≤14.7万元 |
||
较轻违法情形 |
其他实地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
规模1 |
8.4万元<A≤11.1万元 |
规模2 |
5.7万元<A≤8.4万元 |
||
规模3 |
3万元≤A≤5.7万元 |
||
备注 |
1.营业性健身场所包括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馆、武馆或与其性质相同或近似的场所,此处为不完全列举。 2.休闲场馆除包括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KTV、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外,还包括美容院、棋牌室、足疗按摩店等以及与上述场所性质相同或近似的场所,此处为不完全列举。 3.表中未列入的建筑或场所,其类别应依据本表类比确定。 4.对于同一建筑存在多种性质场所的,按照裁量情节较重的情形选择量罚阶次。 |
002类:
编号 |
002-1 |
||
违法行为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前置条件 |
无 |
||
裁量标准 |
具体违法情形 |
规模划分 |
量罚区间 |
严重违法情形 |
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严重损坏或者瘫痪,无法使用的; 3、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4、造成发生火灾等严重后果的。 |
规模4 |
4.55万元<A≤5万元 |
规模5 |
4.1万元<A≤4.55万元 |
||
规模6 |
3.65万元<A≤4.1万元 |
||
一般违法情形 |
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的; 2、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以上的; 3、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上,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4、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以上。 |
规模4 |
3.05万元<A≤3.65万元 |
规模5 |
2.45万元<A≤3.05万元 |
||
规模6 |
1.85万元<A≤2.45万元 |
||
较轻违法情形 |
1、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不含)以下的; 2、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此类总数量10%(不含)以下的,但不影响系统整体运行的;3、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类别为3类(不含)以下; 4、其他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形。 |
规模4 |
1.4万元<A≤1.85万元 |
规模5 |
0.95万元<A≤1.4万元 |
||
规模6 |
0.5万元≤A≤0.95万元 |
||
备注 |
1.对于同一建筑存在多种性质场所的,按照裁量情节较重的情形选择量罚阶次。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消防设施指的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3.营业性健身场所包括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馆、武馆或与其性质相同或近似的场所,此处为不完全列举。 4.休闲场馆除包括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KTV、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外,还包括 美容院、棋牌室、足疗按摩店等以及与上述场所性质相同或近似的场所,此处为不完全列举。 5.表中未列入的建筑或场所,其类别应依据本表类比确定。 |
编号 |
002-2 |
|||
违法行为 |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
|||
前置条件 |
无 |
|||
裁量标准 |
具体违法情形 |
单位 |
个人 |
|
规模划分 |
量罚区间 |
量罚区间 |
||
严重违法情形 |
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导致系统整体无法正常使用的。 |
规模4 |
4.55万元<A≤5万元 |
350元<A≤500元 |
规模5 |
4.1万元<A≤4.55万元 |
|||
规模6 |
3.65万元<A≤4.1万元 |
|||
一般违法情形 |
1、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防烟排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系统组件,导致系统局部无法正常使用的; 2、挪用消防设施、器材超过3处的。 |
规模4 |
3.05万元<A≤3.65万元 |
150元<A≤350元 |
规模5 |
2.45万元<A≤3.05万元 |
|||
规模6 |
1.85万元<A≤2.45万元 |
|||
较轻违法情形 |
其他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 |
规模4 |
1.4万元<A≤1.85万元 |
警告或A≤150元 |
规模5 |
0.95万元<A≤1.4万元 |
|||
规模6 |
0.5万元≤A≤0.95万元 |
|||
轻微违法情形 |
|
不予处罚 |
||
备注 |
3.营业性健身场所包括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馆、武馆或与其性质相同或近似的场所,此处为不完全列举。 4.休闲场馆除包括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KTV、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外,还包 括美容院、棋牌室、足疗按摩店等以及与上述场所性质相同或近似的场所,此处为不完全列举。 5.表中未列入的建筑或场所,其类别应依据本表类比确定。 |
编号 |
002-3 |
|||
违法行为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
|||
前置条件 |
无 |
|||
裁量标准 |
具体违法情形 |
单位 |
个人 |
|
规模划分 |
量罚区间 |
量罚区间 |
||
严重违法情形 |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2、其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3处以上的。 |
规模4 |
3.65万元<A≤4.1万元 |
350元<A≤500元 |
规模5 |
4.1万元<A≤4.55万元 |
|||
规模6 |
4.55万元<A≤5万元 |
|||
一般违法情形 |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但能够当场改正的; 2、占用、堵塞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5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规模4 |
1.85万元<A≤2.45万元 |
150元<A≤350元 |
规模5 |
2.45万元<A≤3.05万元 |
|||
规模6 |
3.05万元<A≤3.65万元 |
|||
较轻违法情形 |
其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规模4 |
0.5万元≤A≤0.95万元 |
警告或A≤150元 |
规模5 |
0.95万元<A≤1.4万元 |
|||
规模6 |
1.4万元<A≤1.85万元 |
|||
轻微违法情形 |
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宽度20%,且当场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备注 |
1.对于同一建筑存在多种性质场所的,按照裁量情节较重的情形选择量罚阶次。 2营业性健身场所包括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馆、武馆或与其性质相同或近似的场所,此处为不完全列举。 3.休闲场馆除包括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KTV、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外,还包括美容院、棋牌室、足疗按摩店等以及与上述场所性质相同或近似的场所,此处为不完全列举。 4.表中未列入的建筑或场所,其类别应依据本表类比确定。 |
编号 |
002-4 |
|||
违法行为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及占用防火间距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
|||
前置条件 |
无 |
|||
裁量标准 |
具体违法情形 |
单位 |
个人 |
|
规模划分 |
量罚区间 |
量罚区间 |
||
严重违法情形 |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2、占用防火间距3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
规模4 |
4.55万元<A≤5万元 |
350元<A≤500元 |
规模5 |
4.1万元<A≤4.55万元 |
|||
规模6 |
3.65万元<A≤4.1万元 |
|||
一般违法情形 |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3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2、占用防火间距,无法当场改正的。 |
规模4 |
3.05万元<A≤3.65万元 |
150元<A≤350元 |
规模5 |
2.45万元<A≤3.05万元 |
|||
规模6 |
1.85万元<A≤2.45万元 |
|||
较轻违法情形 |
其他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情形。 |
规模4 |
1.4万元<A≤1.85万元 |
警告或A≤150元 |
规模5 |
0.95万元<A≤1.4万元 |
|||
规模6 |
0.5万元≤A≤0.95万元 |
|||
轻微违法情形 |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 2.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当场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备注 |
1.对于同一建筑存在多种性质场所的,按照裁量情节较重的情形选择量罚阶次。 2.营业性健身场所包括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馆、武馆或与其性质相同或近似的场所,此处为不完全列举。 3.休闲场馆除包括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KTV、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外,还包括美容院、棋牌室、足疗按摩店等以及与上述场所性质相同或近似的场所,此处为不完全列举。 4.表中未列入的建筑或场所,其类别应依据本表类比确定。 |
编号 |
002-5 |
|||
违法行为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
|||
前置条件 |
无 |
|||
裁量标准 |
具体违法情形 |
单位 |
个人 |
|
规模划分 |
量罚区间 |
量罚区间 |
||
严重违法情形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
规模4 |
4.55万元<A≤5万元 |
350元<A≤500元 |
规模5 |
4.1万元<A≤4.55万元 |
|||
规模6 |
3.65万元<A≤4.1万元 |
|||
一般违法情形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2处以上,给消防车通行带来困难的。 |
规模4 |
3.05万元<A≤3.65万元 |
150元<A≤350元 |
规模5 |
2.45万元<A≤3.05万元 |
|||
规模6 |
1.85万元<A≤2.45万元 |
|||
较轻违法情形 |
其他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
规模4 |
1.4万元<A≤1.85万元 |
警告或A≤150元 |
规模5 |
0.95万元<A≤1.4万元 |
|||
规模6 |
0.5万元≤A≤0.95万元 |
|||
轻微违法情形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不予处罚 |
|
备注 |
1.对于同一建筑存在多种性质场所的,按照裁量情节较重的情形选择量罚阶次。 2.营业性健身场所包括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馆、武馆或与其性质相同或近似的场所,此处为不完全列举。 3.休闲场馆除包括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KTV、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外,还包括美容院、棋牌室、足疗按摩店等以及与上述场所性质相同或近似的场所,此处为不完全列举。 4.表中未列入的建筑或场所,其类别应依据本表类比确定。 |
编号 |
002-6 |
||
违法行为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
前置条件 |
无 |
||
裁量标准 |
具体违法情形 |
规模划分 |
量罚区间 |
严重违法情形 |
1、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2、在5个以上其它门窗上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规模7 |
4.55万元<A≤5万元 |
规模8 |
4.1万元<A≤4.55万元 |
||
规模9 |
3.65万元<A≤4.1万元 |
||
一般违法情形 |
在3个以上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规模7 |
3.05万元<A≤3.65万元 |
规模8 |
2.45万元<A≤3.05万元 |
||
规模9 |
1.85万元<A≤2.45万元 |
||
较轻违法情形 |
在不超过3个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规模7 |
1.4万元<A≤1.85万元 |
规模8 |
0.95万元<A≤1.4万元 |
||
规模9 |
0.5万元≤A≤0.95万元 |
||
轻微违法情形 |
在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当场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备注 |
1.对于同一建筑存在多种性质场所的,按照裁量情节较重的情形选择量罚阶次。 2.营业性健身场所包括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馆、武馆或与其性质相同或近似的场所,此处为不完全列举。 3.休闲场馆除包括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KTV、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外,还包括美容院、棋牌室、足疗按摩店等以及与上述场所性质相同或近似的场所,此处为不完全列举。 4.表中未列入的建筑或场所,其类别应依据本表类比确定。 |
003类:
编号 |
002-7 |
||
违法行为 |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
前置条件 |
无 |
||
裁量标准 |
具体违法情形 |
规模划分 |
量罚区间 |
严重违法情形 |
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规模4 |
4.55万元<A≤5万元 |
规模5 |
4.1万元<A≤4.55万元 |
||
规模6 |
3.65万元<A≤4.1万元 |
||
一般违法情形 |
1、有3处以上一般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2、有未满3处一般火灾隐患,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的。 |
规模4 |
3.05万元<A≤3.65万元 |
规模5 |
2.45万元<A≤3.05万元 |
||
规模6 |
1.85万元<A≤2.45万元 |
||
较轻违法情形 |
其他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形。 |
规模4 |
1.4万元<A≤1.85万元 |
规模5 |
0.95万元<A≤1.4万元 |
||
规模6 |
0.5万元≤A≤0.95万元 |
||
备注 |
1.对于同一建筑存在多种性质场所的,按照裁量情节较重的情形选择量罚阶次。 2.对于火灾隐患的认定,适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认定标准。 3.营业性健身场所包括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馆、武馆或与其性质相同或近似的场所,此处为不完全列举。 4.休闲场馆除包括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KTV、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外,还包括美容院、棋牌室、足疗按摩店等以及与上述场所性质相同或近似的场所,此处为不完全列举。 5.表中未列入的建筑或场所,其类别应依据本表类比确定。 |
004类:
编号 |
003 |
|
违法行为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责令停产停业,对单位或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
前置条件 |
无 |
|
裁量标准 |
具体违法情形 |
量罚区间 |
严重违法情形 |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3、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且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 |
3.65万元<A≤5万元 |
一般违法情形 |
1、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合用,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报警和灭火系统不符合消防标准的;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但超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
1.85万元<A≤3.65万元 |
较轻违法情形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其他情形。 |
0.5万元≤A≤1.85万元 |
005类:
编号 |
004 |
|
违法行为 |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
违法主体 |
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
|
前置条件 |
无 |
|
裁量标准 |
具体违法情形 |
量罚区间 |
严重违法情形 |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点部位; 2、在重点部位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3、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重点部位吸烟、使用明火的; 4、违法行为人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
处5日以下拘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
一般违法情形 |
违法行为人主动认识错误并立即加以改正的。 |
警告或A≤500元 |
|
|
|
|
编号 |
005-1 |
|
|||||||||||||
|
违法行为 |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
|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违法主体 |
个人 |
|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
|
|||||||||||||
|
前置条件 |
无 |
|
|||||||||||||
|
裁量标准 |
具体违法情形 |
量罚区间 |
|
||||||||||||
|
一般违法情形 |
违法行为人不听劝阻,拒不改正,或者不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尚不构成犯罪的。 |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
|
||||||||||||
|
较轻违法情形 |
违法行为人主动认识错误并立即加以改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警告或A≤500元 |
|
||||||||||||
编号 |
005-2 |
|
||||||||||||||
违法行为 |
过失引起火灾。 |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主体 |
个人 |
|
||||||||||||||
违反条款 |
无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
||||||||||||||
前置条件 |
无 |
|
||||||||||||||
裁量标准 |
具体违法情形 |
量罚区间 |
|
|||||||||||||
一般违法情形 |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但不足50万元,或者受灾4户~9户,或者造成1~2人重伤,或者造成1人以上轻伤,且未造成人员死亡的。 |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
|
|||||||||||||
较轻违法情形 |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未超过10万元或者受灾未超过3户,且未造成人员伤亡。 |
警告或A≤500元。 |
|
|||||||||||||
备注 |
对居民自家用火用电不慎造成自家部分财产损失,但没有引起火灾蔓延也没有给公共安消防安全造成危险的,可以不按过失引起火灾处罚。 |
|
||||||||||||||
|
编号 |
005-3 |
|
|||||||||||||
|
违法行为 |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
|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
违法主体 |
个人 |
|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 |
|
|||||||||||||
|
前置条件 |
无 |
|
|||||||||||||
|
裁量标准 |
具体违法情形 |
量罚区间 |
|
||||||||||||
|
一般违法情形 |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或者造成1人以上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 |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
|
||||||||||||
|
较轻违法情形 |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未超过10万元,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
警告或A≤500元。 |
|
||||||||||||
编号 |
005-4 |
|
||||||||||||||
违法行为 |
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主体 |
个人 |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
|
||||||||||||||
前置条件 |
无 |
|
||||||||||||||
裁量标准 |
具体违法情形 |
量罚区间 |
|
|||||||||||||
一般违法情形 |
造成火灾现场痕迹、物证灭失,或者影响火灾事故调查,或者违法行为人经指出违法行为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
|
|||||||||||||
较轻违法情形 |
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尚未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 |
警告或A≤500元。 |
|
|||||||||||||
编号 |
005-5 |
|||||||||||||||
违法行为 |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个人 |
|||||||||||||||
违反条款 |
无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 |
|||||||||||||||
前置条件 |
无 |
|||||||||||||||
裁量标准 |
具体违法情形 |
量罚区间 |
||||||||||||||
一般违法情形 |
拒不改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尚不构成犯罪 |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
||||||||||||||
较轻违法情形 |
|
警告或A≤500元。 |
006类:
编号 |
006-1 |
|||||||
违法行为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
违法主体 |
人员密集场所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 |
|||||||
处罚依据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
前置条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
|||||||
裁量标准 |
具体违法情形 |
量罚区间 |
||||||
单位 |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
|||||||
严重违法情形 |
1、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的; 2、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超过3类,或数量超过30件的。 |
3.65万元<A≤5万元 |
1550元<A≤2000元 |
|||||
一般违法情形 |
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2-3类,或数量为11-30件的。 |
1.85万元<A≤3.65万元 |
950元<A≤1550元 |
|||||
较轻违法情形 |
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1类且数量不超过10件的。 |
0.5万元≤A≤1.85万元 |
500≤A≤950元 |
|||||
备注 |
除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外,还应当将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情况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编号 |
006-2 |
|
||||||
违法行为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主体 |
非人员密集场所(非经营性场所) |
|
||||||
违反条款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五款 |
|
||||||
处罚依据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
||||||
前置条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
||||||
裁量标准 |
具体违法情形 |
量罚区间 |
|
|||||
单位 |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
|
||||||
严重违法情形 |
1、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的; 2、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超过3类,或数量超过30件的。 |
900元<A≤1000元 |
400元<A≤500元 |
|
||||
一般违法情形 |
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2-3类,或数量为11-30件的。 |
700元<A≤900元 |
200元<A≤400元 |
|
||||
较轻违法情形 |
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1类,或数量不超过10件的。 |
500元≤A≤700元 |
0元<A≤200元 |
|
||||
编号 |
006-3 |
|
||||||
违法行为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主体 |
非人员密集场所(经营性场所) |
|
||||||
违反条款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五款 |
|
||||||
处罚依据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
||||||
前置条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
||||||
裁量标准 |
具体违法情形 |
量罚区间 |
|
|||||
单位 |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
|
||||||
一般违法情形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5万元以上 |
7000元<A≤10000元 |
300元<A≤500元 |
|
||||
较轻违法情形 |
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5万元以下 |
5000元≤A≤7000元 |
0元<A≤300元 |
|
007类:
编号 |
007 |
|
违法行为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
|
前置条件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
|
裁量标准 |
具体违法情形 |
量罚区间 |
严重违法情形 |
1、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的; 2、经改正,仍有3处及以上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责令停止使用,处3800元<A≤5000元的罚款 |
一般违法情形 |
经改正,仍有2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责令停止使用,处2200元<A≤3800元的罚款 |
较轻违法情形 |
其他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A≤2200元的罚款 |
008类:
编号 |
008-1 |
||||||||
违法行为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
||||||||
前置条件 |
无 |
||||||||
裁量标准 |
具体违法情形 |
规模划分 |
量罚区间 |
||||||
单位 |
个人 |
||||||||
严重违法情形 |
1、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的; 2、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超过5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在为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4、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项从业条件均不具备且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 |
责令停止执业 |
吊销资格 |
|||||
一般违法情形 |
1、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超过3处、不超过5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存在2项以上的。 |
规模4 |
9.15万元<A≤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4.3万元<A≤5万元 |
|||||
规模5 |
8.32万元<A≤9.1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3.64万元<A≤4.3万元 |
|||||||
规模6 |
7.49万元<A≤8.3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2.98万元<A≤3.64万元 |
|||||||
较轻违法情形 |
1、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有不超过3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存在1项的。 |
规模4 |
6.66万元<A≤7.49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2.32万元<A≤2.98万元 |
|||||
规模5 |
5.83万元<A≤6.6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1.66万元<A≤2.32万元 |
|||||||
规模6 |
5.0万元≤A≤5.83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1.0万元≤A≤1.66万元 |
|||||||
编号 |
008-2 |
|
|||||||
违法行为 |
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
|
|||||||
前置条件 |
无 |
|
|||||||
裁量标准 |
具体违法情形 |
规模划分 |
量罚区间 |
|
|||||
单位 |
个人 |
|
|||||||
严重违法情形 |
1、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的; 2、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行为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或拒不提供原始记录、文件的。 |
/ |
责令停止执业 |
吊销资格 |
|
||||
一般违法情形 |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规模4 |
4.15万元<A≤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0.8万元<A≤1万元 |
|
||||
规模5 |
3.32万元<A≤4.1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0.64万元<A≤0.8万元 |
|
||||||
规模6 |
2.49万元<A≤3.32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0.48万元<A≤0.64万元 |
|
||||||
较轻违法情形 |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且积极整改的。 |
规模4 |
1.66万元<A≤2.49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0.32万元<A≤0.48万元 |
|
||||
规模5 |
0.83万元<A≤1.6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0.16万元<A≤0.32万元 |
|
||||||
规模6 |
A≤0.83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
A≤0.16万元 |
|
009类
编号 |
009-1 |
||||||||||||||||
违法行为 |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
处罚依据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
前置条件 |
无 |
||||||||||||||||
裁量标准 |
具体违法情形 |
量罚区间 |
|||||||||||||||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
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
||||||||||||||||
严重违法情形 |
1、在重点部位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2、违法行为人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造成发生火灾等严重后果的。 |
0.76万元<A≤1万元 |
850元<A≤1000元 |
||||||||||||||
一般违法情形 |
经批评教育后能加以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0.44万元<A≤0.76万元 |
650元<A≤850元 |
||||||||||||||
较轻违法情形 |
单位和个人能主动认识错误并立即加以改正的。 |
0.2万元≤A≤0.44万元 |
500元≤A≤650元 |
||||||||||||||
编号 |
009-2 |
||||||||||||||||
违法行为 |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
处罚依据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
前置条件 |
无 |
||||||||||||||||
裁量标准 |
具体违法情形 |
量罚区间 |
|||||||||||||||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
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
||||||||||||||||
严重违法情形 |
1、违法行为人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2、造成发生火灾等严重后果的。 |
0.76万元<A≤1万元 |
850元<A≤1000元 |
||||||||||||||
一般违法情形 |
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 |
0.44万元<A≤0.76万元 |
650元<A≤850元 |
||||||||||||||
较轻违法情形 |
经批评教育后能加以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0.2万元≤A≤0.44万元 |
500元≤A≤650元 |
||||||||||||||
编号 |
009-3 |
|
|||||||||||||||
违法行为 |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
违反条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
|||||||||||||||
处罚依据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
|||||||||||||||
前置条件 |
无 |
|
|||||||||||||||
裁量标准 |
具体违法情形 |
量罚区间 |
|
||||||||||||||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
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
|
|||||||||||||||
严重违法情形 |
1、违法行为人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2、造成发生火灾等严重后果的。 |
0.76万元<A≤1万元 |
850元<A≤1000元 |
|
|||||||||||||
一般违法情形 |
存在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问题有3处以上。 |
0.44万元<A≤0.76万元 |
650元<A≤850元 |
|
|||||||||||||
较轻违法情形 |
经批评教育后能加以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0.2万元≤A≤0.44万元 |
500元≤A≤650元 |
|
|||||||||||||
编号 |
009-4 |
|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
违反条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
|||||||||||||||
处罚依据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
|||||||||||||||
前置条件 |
无 |
|
|||||||||||||||
裁量标准 |
具体违法情形 |
量罚区间 |
|
||||||||||||||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
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
|
|||||||||||||||
严重违法情形 |
未安排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且无其他人员值班的。 |
0.76万元<A≤1万元 |
850元<A≤1000元 |
|
|||||||||||||
一般违法情形 |
安排具备相应条件人员值班但值班人员不在岗,现场有值班人员但不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主机等消防设备的。 |
0.44万元<A≤0.76万元 |
650元<A≤850元 |
|
|||||||||||||
较轻违法情形 |
安排具备相应条件人员值班但值班人员不在岗,现场有值班人员并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主机等消防设备的。 |
0.2万元≤A≤0.44万元 |
500元≤A≤650元 |
|
|||||||||||||
编号 |
009-5 |
|
|||||||||||||||
违法行为 |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
违反条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
|||||||||||||||
处罚依据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
|||||||||||||||
前置条件 |
无 |
|
|||||||||||||||
裁量标准 |
具体违法情形 |
量罚区间 |
|
||||||||||||||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
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
|
|||||||||||||||
严重违法情形 |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
0.76万元<A≤1万元 |
850元<A≤1000元 |
|
|||||||||||||
一般违法情形 |
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组织的,但未按要求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 |
0.44万元<A≤0.76万元 |
650元<A≤850元 |
|
|||||||||||||
较轻违法情形 |
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的,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的。 |
0.2万元≤A≤0.44万元 |
500元≤A≤650元 |
|
|||||||||||||
编号 |
009-6 |
|
|||||||||||||||
违法行为 |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
违反条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
|||||||||||||||
处罚依据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
|||||||||||||||
前置条件 |
无 |
|
|||||||||||||||
裁量标准 |
具体违法情形 |
量罚区间 |
|
||||||||||||||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
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
|
|||||||||||||||
严重违法情形 |
因停用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而造成危害后果的。 |
0.76万元<A≤1万元 |
850元<A≤1000元 |
|
|||||||||||||
一般违法情形 |
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但应急预案不详实,防范措施不力。 |
0.44万元<A≤0.76万元 |
650元<A≤850元 |
|
|||||||||||||
较轻违法情形 |
经批评教育后能加以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0.2万元≤A≤0.44万元 |
500元≤A≤650元 |
|
|||||||||||||
编号 |
009-7 |
||||||||||||||||
违法行为 |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
处罚依据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
前置条件 |
无 |
||||||||||||||||
裁量标准 |
具体违法情形 |
量罚区间 |
|||||||||||||||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
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
||||||||||||||||
一般违法情形 |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整改造成火灾事故的。 |
0.6万元<A≤1万元 |
750元<A≤1000元 |
||||||||||||||
较轻违法情形 |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0.2万元≤A≤0.6万元 |
500元≤A≤750元 |
附件2:
单位规模划分表
|
规模分级 |
规模情形描述 |
||
|
公众聚集场所类 |
|||
|
规模1 |
(一)30000㎡<S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 (二)50000㎡<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60000㎡<S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10000㎡<S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歌舞厅、卡拉OK厅、KTV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馆、武馆、桑拿浴室、网吧、酒吧、茶馆、咖啡厅、美容院、棋牌室、足疗按摩店等营业性健身场所和休闲场所; |
||
|
规模2 |
(五)10000㎡<S≤30000㎡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 (六)15000㎡<S≤50000㎡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七)20000㎡<S≤60000㎡的体育场馆、会堂; (八)5000㎡<S≤10000㎡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歌舞厅、卡拉OK厅、KTV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馆、武馆、桑拿浴室、网吧、酒吧、茶馆、咖啡厅、美容院、棋牌室、足疗按摩店等营业性健身场所和休闲场所; |
||
|
规模3 |
(九)S≤10000㎡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 (十)S≤15000㎡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十一)S≤20000㎡的体育场馆、会堂; (十二)S≤5000㎡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歌舞厅、卡拉OK厅、KTV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馆、武馆、桑拿浴室、网吧、酒吧、茶馆、咖啡厅、美容院、棋牌室、足疗按摩店等营业性健身场所和休闲场所。 |
||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类 |
|||
|
规模4 |
(一)50000㎡<S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45000㎡<S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40000㎡<S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10000㎡<S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五)10000㎡<S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六)10000㎡<S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KTV、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40000㎡<S或50m<H的公共建筑; (八)54m<H的住宅建筑;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及其员工集体宿舍;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
||
|
规模5 |
(十一)20000㎡<S≤50000㎡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十二)15000㎡<S≤45000㎡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十三)10000㎡<S≤40000㎡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十四)2500㎡<S≤10000㎡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十五)1000㎡<S≤10000㎡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集体宿舍; (十六)2500㎡<S≤10000㎡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KTV、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
||
|
(十七)10000㎡<S≤40000㎡或者24m<H≤50m的公共建筑; (十八)27m<H≤54m的住宅建筑; (二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及其员工集体宿舍; |
|
||
规模6 |
(二十)S≤20000㎡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十一)S≤15000㎡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二十二)S≤10000㎡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二十三)S≤2500㎡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二十四)S≤1000㎡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二十五)S≤1000㎡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KTV、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十六)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二十七)S≤10000㎡或者H≤24m的公共建筑; (二十八)H≤27m的住宅建筑; (二十九)非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含生产车间)、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三十)非劳动密集型企业且非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员工集体宿舍。 |
|
||
人员密集场所类 |
|
|||
规模7 |
(一)50000㎡<S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45000㎡<S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40000㎡<S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10000㎡<S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五)10000㎡<S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六)10000㎡<S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KTV、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
|
||
规模8 |
(七)20000㎡<S≤50000㎡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八)15000㎡<S≤45000㎡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九)10000㎡<S≤40000㎡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十)2500㎡<S≤10000㎡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十一)1000㎡<S≤10000㎡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十二)2500㎡<S≤10000㎡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KTV、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
|
||
规模9 |
(十三)S≤20000㎡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十四)S≤15000㎡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十五)S≤10000㎡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十六)S≤2500㎡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 (十七)S≤1000㎡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十八)S≤2500㎡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KTV、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