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法发〔2017〕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清理范围
1、《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达拉特旗人民政府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达政办发〔2015〕126号)的规范性文件(附件3)。
2、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附件4)。
二、清理原则
(一)违反《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的,应当宣布废止。
(二)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5年,应当宣布失效;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由制定机关重新修订发布。
三、清理步骤及清理结果的应用
(一)旗政府及旗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旗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
(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发机关负责清理,并于2017年7月15日前将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旗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未列入本次清理范围,但各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需要作为依据的旗政府或旗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一并报送。
(四)此次全面清理工作结束后,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