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民政局、达拉特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委托达旗人民医院评定特困
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的通知
旗人民医院: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文件精神,对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给予护理补贴,结合我旗实际,需你院对全旗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定,现将相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特困人员评定:指旗民政局审批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
二、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指标: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
三、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标准:以上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四、请你院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医疗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此项工作,并配专职医师及相关科室负责此项工作,做到程序规范,高效便民。
附:达拉特旗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定表
达拉特旗民政局 达拉特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