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操作规程
索 引 号: 11150621MB1688871X/2022-3262888 发文字号: (2022)35号 成文日期: 2022-07-11
发文机关: 民政局 信息分类: 民政、扶贫、民族、宗教;社会救助 公开日期: 2022-07-11
概  述:   为促进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规范化、精细化推进最低生...

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操作规程

来源: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7-11 00:00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为促进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规范化、精细化推进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以下简称社会救助对象)社会救助保障工作;有效建立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91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渐退工作>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2144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8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74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措施>的通知》(鄂府办发〔202197号)和《鄂尔多斯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鄂府发〔2014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认为符合条件的我旗城乡居民都有权提出申请。

方式一:长期居住在旗内的,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向实际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或通过达拉特旗民政局微信公众号和“蒙速办APP”提出申请;                                                                                                                                                                                                                                                                                                                                                                                                                             

方式二:长期居住在旗外的(公民离开原住地且连续在外居住一年以上的,为长期在旗外居住),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提出社会救助保障申请,或通过达拉特旗民政局微信公众号和“蒙速办APP”提出申请;

方式三: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受申请人委托,由嘎查村、社区民政协理员以及其他人代为向实际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或通过达拉特旗民政局微信公众号和“蒙速办APP”提出申请;

方式四:政策找人,通过嘎查村(社区)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对辖区内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原因而失去自主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应主动帮助向其实际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或通过达拉特旗民政局微信公众号和“蒙速办APP”提出申请;

方式五: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并向实际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或通过达拉特旗民政局微信公众号和“蒙速办APP”提出申请;

方式六: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帮助向其实际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或通过达拉特旗民政局微信公众号和“蒙速办APP”提出申请;

以上各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同时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出具受理通知单、补正告知单、审核未通过告知单等。

(二)入户核查。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认为符合入户条件的,委托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根据核对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资产符合条件的,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方式一:本地核查。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在嘎查村、社区协理员的协助下,5个工作日内对社会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逐一入户核查,并由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方式二:异地核查。长期居住(公民离开原住地且连续在外居住一年以上的,为长期在旗外居住)在旗外,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需核查的材料报旗民政局,旗民政局以公函的形式委托经常居住地的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开展入户核查,最后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反馈的核查结果,结合原居住地的资产情况综合认定。

(三)审核审批。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社会救助对象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在第三方机构核查结束后,按不低于核查对象的30%进行抽查,抽查属实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有异议的开展民主评议。

(四)民主评议。嘎查村、社区必须建立由嘎查村、社区党组织和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熟悉嘎查村、社区情况的村(居)民代表、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的不少于15人的民主评议代表数据库。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公示有异议的,通过手机APP民主评议系统开展民主评议,并根据实际参评人数确定515名评议代表进行信息推送,评议代表通过手机接收到推送的评议信息后,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表决。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表决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公示程序。严格执行“审核当中的一榜公示和审批后的长期公示”制度。在第三方机构核查结束后,验收合格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一榜公示”,公示的内容为拟救助申请人姓名、救助人口数量、救助金额、核查结果等。公示无异议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同时进行“长期公示”,公示的内容为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保障类别等信息。公示的地点为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嘎查村、社区两级政务公开栏、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或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不得公示与救助无关的信息,并设立举报电话。

(六)发放。由旗民政局通过“一卡通”程序代发,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清册发放名单负总责,在作出审批决定后,根据旗民政局各系统结转的统计报表(每月15日前),在每月20日前将下月需发放资金对象的清册名单及“一卡通”系统审核上报旗民政局,旗民政局对相关数据汇总后,于25日前将发放清册名单报送旗财政局,旗财政局在每月10日前将各项资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同时在资金发放的每个环节,都要保留工作记录、文件等相关资料。

(七)监督检查。旗民政局每半年会同旗纪委监委派驻政务服务局纪检组、财政绩效评价中心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如条件允许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对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的社会救助工作情况,通过查看资料、入户抽查(对一次性救助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作为重点抽查对象)、邻里走访等形式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旗财政绩效评价中心备案,同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社会救助对象资格认定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社会救助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一)社会救助户籍状况认定。申请社会救助的,应持有我旗户籍的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急难型”救助的,不受我旗户籍限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监狱服刑人员、连续3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认定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当月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转移性支出(以上都以最低缴费标准为主)以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净收入及其它可支配收入。

1.工资性收入中外出务工收入计算

1)可以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的,以工资收入证明为准计算个人年收入,工资收入证明明显低于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劳动力系数计算个人年收入。

2)务工人员不能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的,其个人年收入为: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9个月。

3)对突发重病、意外伤害个人年收入计算: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申请前12个月内实际打工月数,但不得超过9个月)。

4)对不能提供满9个月工资证明的,其个人年收入为:提供实际月份的工资收入证明加上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申请前12个月内实际打工月数,但不得超过9个月)。

5)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的家庭或个人,耕地面积、养殖数量较少,其经营性收入明显低于同等劳动能力务工收入的统一按照劳动力系数测算其务工收入。

2.家庭经营性净(纯)收入计算

1)靠种植业生活的家庭年收入为:根据不同土地类别实际亩数×上年度该土地实际纯收入。

2)经营大棚家庭年收入,以实际经营收入计算,但不得明显低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

3)养殖业根据牲畜出栏率,扣除养殖中各项投入后,其家庭年收入为:实际养殖头(只)×上年度每头(只)纯收入。

4)用于家庭基本生产经营必需的牛、马、骡、驴、骆驼不计入收入;用于家庭基本生活必需的牛、羊、猪、鸡(鹅)不计入收入,家庭基本生产、生活必需品之外的牲畜计入家庭收入,计算标准为:用于市场经营的牛、马、骡、驴、骆驼1头起算;羊11只起算,猪2头起算,鸡(鹅)21只起算。

5)养鱼、虾、螃蟹等家庭年收入为:实际养殖亩数×上年度每亩纯收入。

6)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所得,按实际收入计算,难以准确核查,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当地同行业中等水平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常年外出务工人员收入。

3.财产性净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草场经营权,征地、拆迁、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出租土地、草场经营权,征地、拆迁、出租或者出让房产的,以实际费用计算,但不得明显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4.转移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扶、抚)养费,离退休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养老保险(“十四五期间,中央、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基础养老金除外)、国家各项惠农补贴等转移性收入以实际领取数额计算。

赡、扶、抚养人赡(扶、抚)养费计算,以家庭为单位或年满18(含)周岁成年人员(不包括就学人员)应付家庭年赡(扶、抚)养费计算方法为:

1)居住在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务工的,付给年赡(扶、抚)养费为: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5%×5%

2)无稳定收入,且在城镇务工的,付给年赡(扶、抚)养费为: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9个月×5%

3)有稳定收入,且在城镇务工的,付给年赡(扶、抚)养费为: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6%

4)从事养殖业经营的,按家庭养殖业上年纯收入的5%付给年赡(扶、抚)养费;

5)在农村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付给年赡(扶、抚)养费为: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在城镇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付给年赡(扶、抚)养费为: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8%

6)家庭有正在使用小轿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或机动运输车辆的,付给年赡(扶、抚)养费为: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每辆×120%

7)单独成年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一人为财政供养人员、国有企业正式职工或领取退休工资的,付给年赡(扶、抚)养费为: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20%

8)家庭成员中有两人为财政供养人员、国有企业正式职工或领取退休工资的,付给年赡(扶、抚)养费为: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30%

9)从事其他行业的,参照上述类似标准核定赡(扶、抚)养费;

(10)上述收入项目重复时,应累计计算收入和赡(扶、抚)养费。其他收入可按5%核算计入赡(扶、抚)养费。

赡、扶、抚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不计算赡(扶、抚)养费,具体为:

1)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或个人,目前患有重特大疾病的;

2)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或个人,计算前12个月患有慢性疾病且家庭自付费用在5000(含)元以上;财政供养人员、国有企业、领取退休工资的家庭自付费用在20000(含)元以上;

3)目前享受低保、特困救助的;

4)正在服役的现役军人(不包括军官、士官);

5)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6)在监狱服刑的;

7)持有残疾证的;

8)家庭有两名及以上在读大学生(含研究生)的;

9)计算前6个月未稳定就业的应届毕业大学生(含研究生);

10)子女丧偶或离异的;

11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5.下列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1953年以前入党的老党员享受的补助金;

2)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护理费和伤残保健金;

3)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予以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4)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和见义勇为等先进分子予以的奖金;

5)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6)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予以的救助款物;

7)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8)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专项奖金;

9)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

10)老龄津贴、“三民”救济款;

11)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

12)家庭成员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的基础养老金部分;

13)家庭成员中有特殊原因需专人照顾的,照顾期间照顾人不计收入;

14)患慢性病并通过手术治疗的,恢复期(6个月)之内不计收入;

15)妇女在哺乳期间一年内不计算个人收入(有固定工资的除外);

16)在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期间,造成家庭成员无法务工的,不计务工收入;

17)刑满释放人员,6个月内不计收入。

 以上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相关数据将随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人均消费支出及市场价格同时调整。

(三)社会救助对象家庭财产认定。家庭财产是指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基金、互联网金融资产、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房产(包括在旗内及旗外拥有的居住类和非居住类房产)、债权、商业保险、高档艺术品、收藏品以及其它有关财产。具体认定条件为:

1.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基金、互联网金融资产、商业保险和公司企业注册资金等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4倍的;

2.庭成员无商业用房及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

3.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及80马力以上的大型农机具(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和用于农业生产的非营运小型三四轮车)的;

4.通信费用每月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的;

5.急难型救助家庭财产,原则上应符合以上4项,但在急难发生时,不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财产未能及时出售的;

6.无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三、社会救助对象诚信告知认定

(一)诚信告知对象。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和个人及相关人员,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员等。

(二)诚信告知程序。在居民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接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时,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指导其认真阅看《社会救助个人诚信告知书》。被告知人如有阅读和理解障碍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可通过诵读和解释帮助其了解《社会救助诚信告知书》内容、含义和失信后果。然后由被告知人逐人签署并按要求加按指纹,一式二份,一份交本人、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中并长期保存。被告知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法定监护人承担;其他被告知人无法自行填写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家庭成员或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填写,因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三)失信行为认定。通过入户核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告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个人失信行为:

1.虚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人口变化情况、家庭成员健康、教育、婚姻状况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能力情况,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2.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的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骗取社会救助金或服务的;

4.通过托管、转移、出借、出让或直接利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规避由本人实际拥有、使用或受益的车辆、机械、土地、牲畜、房产等大宗资产和商业经营行为的;

5.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扰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6.恶意举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其他救助对象,经查证举报不实的;

7.其他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

(四)失信行为处理。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认真梳理核实实施社会救助过程中发生的社会救助失信行为。发现申请人及在享人员有失信行为的,要立即中止办理相关业务。5个工作日内,认真填写《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并收集整理失信行为涉及的电子图像、数据或音视频信息,形成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通过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属实的报旗民政局,旗民政局于5个工作日内将失信人员在全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记录,并将《社会救助领域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逐级报至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同时要将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作为永久档案留存。

四、社会救助对象健康认定

(一)重特大疾病的认定。具体包括: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须开胸手术);终末期肾病(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脑梗死;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肝硬化、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瘫痪(永久完全);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严重多发性硬化;严重的Ⅰ型糖尿病;甲亢;终末期肺病;严重心肌病;重症肌无力;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28类疾病。

(二)慢性病的认定。具体包括:呼吸系统疾病(3种):慢性支气管炎、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循环系统疾病(5种):慢性心力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系统疾病(4种):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慢性胃炎、慢性胆囊炎;泌尿系统疾病(3种):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和造血系统疾病(6种):再生性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慢性骨髓炎;内分泌系统疾病(5种):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代谢疾病(1种):糖尿病;风湿性疾病(2种):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神经疾病(5种):脑血管病、普通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肌无力;精神疾病(3种):精神分裂症、癫痫、抑郁症;妇科疾病(3种):慢性宫颈炎、慢性盆腔炎、慢性乳腺炎;其它(6种):顽固性皮肤病(银屑病、白癜风、硬皮病)、结核、股骨头坏死、强直性脊柱炎、布鲁氏杆菌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属于以上病种范围的其它特殊慢性病,如个人负担过重,经入户调查人员认定后,可视为长期慢性病病种。

(三)残疾核定。依据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劳动力系数的确定。个人劳动力系数依据年龄、残疾程度、重特大病、慢性病等综合因素确定。如遇特殊对象,所确定的劳动力系数与实际不相符时,以实际状况为准。

五、社会救助对象类别认定及管理

(一)最低生活保障认定与管理

1.认定条件:持有我旗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视为单独立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2.需提供资料家庭成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人员,应提供申请前12个月内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门诊费用发票单或医疗机构报审单复印件以及用于支付医疗费用的增值税发票;在校全日制就读的高中(含高中、职业技术学校)以上的学生,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材料原件;缴纳的社会保险单、住房公积金缴费单、养老保险缴费单、医疗保险缴费单复印件;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方面的证明材料。

 3.特殊困难家庭核减收入的计算办法。认定前十二个月内,困难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下列情形予以核减年收入。

1)家庭成员中患重病、一二级残疾、精神智力三级或患精神分裂症需其他成员照顾的特困家庭。

农村家庭年收入计算核减金额为: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3×重病或重残人数。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村居民)月收入计算核减金额为: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0.3×重病或重残人数。

2)有未成年人的丧偶单亲家庭。

农村家庭年收入计算核减金额为: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2×未成年人数。

城镇家庭(包括迁入城镇居住的农村居民)月收入计算核减金额为: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0.2×未成年人数。

4.核减家庭刚性支出计算办法。认定前十二个月内,农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在家庭收入计算中予以核减:

(1)农村家庭核减办法为:一是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病、一二级残疾、精神智力三级或患精神分裂症需其他成员照顾的特困家庭,因病住院及门诊治疗费用,未在医疗机构报销的,按45%予以核减;经过医疗机构报销的,按自付部分予以核减,核减费用在15000元(含15000元)以内全部核减,以外按30%予以核减,但最高核减不得超过20000元。二是家庭成员中有患有慢性病、三四级残疾、不需要家人照顾的精神分裂症,因病住院及门诊治疗费用,未在医疗机构报销的,按45%予以核减;经过医疗机构报销的,按自付部分予以核减,核减费用在8000元(含8000元)以内全部核减,以外按30%予以核减,但最高核减不得超过15000元。

2城市家庭核减办法为:一是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病、一二级残疾、精神智力三级或患精神分裂症需其他成员照顾的特困家庭,因病住院及门诊治疗费用,未在医疗机构报销的,按45%予以核减;经过医疗机构报销的,按自付部分予以核减,核减费用在15000元(含15000元)以内全部核减,以外按30%予以核减,但最高核减不得超过20000元。二是家庭成员中有患有慢性病、三四级残疾、不需要家人照顾的精神分裂症,因病住院及门诊治疗费用,未在医疗机构报销的,按45%予以核减;经过医疗机构报销的,按自付部分予以核减,核减费用在8000元(含8000元)以内全部核减,以外按30%予以核减,但最高核减不得超过15000元。

3)在校学生家庭,在校专科生每人每年核减收入3000元,在校本科生每人每年核减收入5000元。

4)月工资收入在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倍(含)以下的,且签订劳动合同的家庭,就业成本每人每月核减金额为:上年度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30%

5车祸(有责任人)、吸毒、自残、打架斗殴等情况,新农合或医保部门按规定不予报销的医药费不列入家庭核减范围。

5.在享困难家庭提高救助水平计算办法。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未成年人、老年人,提高补差标准为: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标准的30%

6.动态管理。全面实行“两报告、两复核”制度,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定期报告:在享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根据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的时间节点,按时报告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动及家庭成员从业变动等情况,也可通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定期报告手机APP系统进行申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含智力、精神残疾3级)、老年人等特殊对象可采取由核查人员上门采集信息等方式进行定期报告。在报告期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不主动报告的,不予继续保障,停保6个月后方可按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程序重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停保期间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定期复核: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报告情况,及时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同时对第三方核查结果进行评估验收,情况属实的按程序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跟进救助: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资产符合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可以给予临时救助。

7.近亲属备案制度。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凡涉及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近亲属的,应当进行备案,作为重点核查对象。“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批等事项的旗级民政部门及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8.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认定与管理

1)认定条件

第一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通过灵活就业、外出务工、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增收,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家庭财产条件的,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

第二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通过扶贫产业帮扶、股息分红等方式实现增收,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家庭财产条件的,可以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渐退期。

2)动态管理

渐退期满前一个月,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对渐退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核查,对家庭可支配收入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从渐退期满下月起停发保障金并发放渐退期满告知书;对家庭可支配收入不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并发放渐退期满告知书;对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发放渐退期满告知书。

9.补助标准。通过综合认定纳入保障范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根据核定的家庭收入,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月人均补差金额低于100元的按100元给予定额补助;符合渐退期政策的,每人每月给予100元定额补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与管理

      1.认定条件:通过最低生活保障综合认定,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可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2.动态管理:实行“季核查、年复核”制度。一是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按季度委托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根据核对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是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一次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或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形成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特困人员认定与管理

1.认定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一是无劳动能力;二是无生活来源;三是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无劳动能力指: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指:收入低于我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指:本身是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旗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我旗社会救助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旗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我旗社会救助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我旗社会救助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2.需要提供的资料: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最近免冠一寸照2张;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方面证明材料。

3.动态管理:特困人员定期复核结合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每年“两复核”制。对拟终止供养的特困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终止供养;公示有异议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重新调查核实。

(四)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与管理

1.认定条件:我旗审批的特困人员。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的划分标准,一般依据能否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6项指标综合评估。

第一类:6项指标都能自主完成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类:有13项指标不能自主完成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三类:有4项(含)以上指标不能自主完成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2.需要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照1张,并如实填写《达拉特旗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定表》。

3.审核审批: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定结果,协调所在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护理服务人员签订《达拉特旗特困人员护理协议》,然后作出审批,并按月将护理补贴资金发放到护理人员手中。

4.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动态管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机构应及时向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重新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适时调整自理能力类别,同时每半年组织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护理人员进行服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符合要求的,可以继续进行护理服务,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终止护理服务,并另行协调护理服务人员为其护理服务。

(五)临时救助综合认定

1.救助类型:支出型救助,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较大的,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中的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或者已经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但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危重病患者等,在享受其他各项政府补贴、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急难型救助,对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公共卫生、社会安全、溺水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生活资料严重损毁的,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对突发重大疾病(包括传染病疫情等)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需提供的材料:家庭成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人员,应提供申请前12个月内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门诊、药店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医疗保险机构报审单复印件;在校全日制就读的学前、高中、大中专院校以及本科学历的,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材料原件;急难型救助本人签署的遭遇急难情况事实承诺书;非我旗户籍的,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临时救助证明。

3.困难家庭核减收入计算方法。家庭收入核减是指在提出申请当月起前12个月内所发生的刚性支出等情况,具体核减办法为:

1)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慢性病住院及门诊治疗费用,未在医疗保险机构报销的,按45%予以核减;经过医疗保险机构报销的,按自付部分予以核减;在赤脚医生、个人门诊、药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35%核减。

2)家庭中有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且未享受教育救助的,核减金额为:接受学前教育每人每年核减5000元;接受高中教育每人每年核减3000元;接受专科、本科教育每人每年核减8000元。

3)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家庭年收入核减金额为:上年度本地区农牧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3×重病或重残人数。

4.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民政局实行“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并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对通过政府门户网站、“12345”便民热线如实反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旗民政局应及时告知申请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要时,可以由旗民政局予以先行救助,后按一般程序要求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及相关资料。

5.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因素,实行分类分档救助。

1)支出型救助。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旗上年度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要求的。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我旗当年城镇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为:我旗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间(以月为单位,一般为一至六个月)。

通过刚性必须支出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旗上年度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含)以下的,困难延续时限为六个月;

通过刚性必须支出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旗上年度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20%之间的,困难延续时限为五个月;

通过刚性必须支出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旗上年度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含)-30%之间的,困难延续时限为四个月;

通过刚性必须支出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旗上年度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含)-50%之间的,困难延续时限为三个月;

通过刚性必须支出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旗上年度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含)-80%之间的,困难延续时限为二个月;

通过刚性必须支出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旗上年度农村牧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含)以上,且在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困难延续时限为一个月。

2)急难型救助。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旗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要求的。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按照支出型救助标准的计算方法予以确定救助标准。对于因自然灾害、火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溺水、交通事故、重特大疾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可启动临时救助特别救助程序,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按照下列情形分类分档救助:

因自然灾害、火灾造成的救助标准为:

    因自然灾、火灾害造成农作物绝收、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生活资料损毁,且经济损失不足8万元(含)的,根据困难程度,家庭或个人可以给予不超过6000元救助;

因自然灾、火灾害造成农作物绝收、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生活资料损毁,且经济损失达到8万元至18万元(含)的,根据困难程度,家庭或个人可以给予不超过1万元救助;

因自然灾害、火灾造成农作物绝收、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生活资料损毁,且经济损失达到18万元至30万元(含)的,根据困难程度,家庭或个人可以给予不超过2万元救助;

因自然灾害、火灾造成农作物绝收、房屋倒塌、人员伤亡、生活资料损毁,且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以上的,根据困难程度,家庭或个人可以给予不超过3万元救助。

因交通事故、溺水造成的救助标准为:

因交通事故、溺水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按支出型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因交通事故、溺水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含),根据困难程度,家庭或个人可以给予不超过1万元救助;

因交通事故、溺水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含),根据困难程度,家庭或个人可以给予不超过2万元救助;

因交通事故、溺水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根据困难程度,家庭或个人可以给予不超过3万元救助。

突发重特大疾病(包括传染病疫情)造成的救助标准为: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城镇低保标准的1.5倍的,突发重大疾病急需住院治疗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程度,家庭或个人可以给予不超过8000元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突发重大疾病,急需住院治疗的,根据困难程度,家庭或个人可以给予不超过1万元救助;

突发重大疾病,并在医院住院治疗,且病情继续恶化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至10万元(含)的,根据困难程度,家庭或个人可以给予不超过1万元救助;医疗费用在10万元至20万元(含)的,根据困难程度,家庭或个人可以给予不超过2万元救助;医疗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根据困难程度,家庭或个人可以给予不超过3万元救助;

突发重大疾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急需进一步治疗,自负费用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根据困难程度,家庭或个人可以给予不超过1万元救助;自负费用在10万元至18万元(含)的,根据困难程度,家庭或个人可以给予不超过2万元救助;自负费用在18万元以上的,根据困难程度,家庭或个人可以给予不超过3万元救助。

6.审批权限。救助金额在30000元(含)以下支出型救助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程序直接审批;救助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下急难型救助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党委、街道办事处党工委、旗民政局党组会议研究审批;救助金额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以下的,需经旗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审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原则上不予救助。急难型救助资金可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

7.救助方式。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予以救助。原则上以发放资金为主,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为辅。

1)发放临时救助金。应采取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至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建立包括救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的发放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遇有特殊情况的,需发放现金,应补齐相关档案材料后,按有关财务手续发放救助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对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规范发放程序,建立实物发放统计台账,安排专人负责登记、保管和发放,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提供转介服务。对予以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予以帮扶的,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六)特别救助金认定

1.认定条件:一是享受我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其家庭或个人重大刚性支出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出全区城镇和农村牧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二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付部分超出全区农牧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且家庭财产(货币财产扣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支付自负刚性支出的;三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其家庭或个人重大刚性支出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出全区城镇和农村牧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2.需要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遭遇困难情况、刚性支出情况等相关材料,并且书面授权审核审批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通过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核查。

3.审核审批程序: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特别救助金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受理申请后,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财产、人口状况、家庭收入、遭遇困难类型等情况逐一入户核查,并根据第三方机构的核查结果,张榜公示无异议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作出审批。

六、物质+服务

(一)服务范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供养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

    (二)服务项目

访视、照料、学业辅导、心理辅导抚慰、亲情陪伴、生活指导、就业培训、社会融入等服务。

 (三)服务途径

1.依托“五社联动”工作机制,统筹专业社工为辖区内的社会救助特殊对象开展专业化、个性化等服务。

2.依托嘎查村、社区内设立的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心理咨询室、残疾人康复理疗室 、亲子园等功能室,为辖区内的社会救助特殊对象开展心理疏导、学业辅导、生活照料等服务。

3.依托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志愿者等群体,为辖区内的社会救助特殊对象开展访视、上门照料等服务。

4.依托就业服务局设立的就业培训机构为辖区内有就业需求的社会救助特殊对象开展就业培训等服务。

七、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

(一)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服务数量配足配齐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救助总人数在5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3名专职工作人员;救助总人数每增加500人,增加1名专职工作人员;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至少配备1名专职社会救助协理员

(二)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统一窗口标识、固定工作岗位、明确职责,建立服务规范,方便困难群众查找、辨识和求助。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建立困难群众求助事项“首问责任制”,实行“谁签字、谁负责”。逐步完善社会救助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

(三)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临时救助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强化档案管理,按户整理,做到印证真实齐全,完整体现申请、审核、审批、年度复核、保障标准变动等各个环节和责任落实情况,并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对取消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的纸质档案及时报旗民政局综合服务中心存档管理。

(四)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将社会救助制度政策落实、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列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社会救助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出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考虑,因事情紧迫、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手段缺失以及缺乏经验、先行先试的,经办人员无主观故意出现的失误和偏差且及时能纠正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五)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广泛宣传社会救助申请办理程序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相关规定,使广大群众清楚自己依法享受社会救助的权利,以及诚信申报家庭经济状况、授权核对相关信息的义务。要把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果和救助金额等情况作为基层长期公示的重要内容,便于群众监督。

操作规程202271日起施行,由旗民政局负责解释。之前相关文件与操作规程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附件:达拉特旗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表

 

 

 

 

 

 

 

 

 

 

 

 

 

 

附件

 

达拉特旗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表

年龄、类别及劳动能力

18-39周岁

40-49周岁

50-55周岁

56-57周岁

58-59周岁

18周岁以下及在校学生或60周岁以上

正常人员

1

0.9

0.8

0.6

0.5

0

慢性病患者

0.9

0.8

0.7

0.5

0.4

0

肢体、智力、精神,视力、语言、听力、多重4级残疾

0.8

0.7

0.6

0.4

0.3

0

肢体、视力、语言、听力3级残疾

0.6

0.5

0.4

0.3

0.2

0

多重3级残疾

0.4

0.3

0.2

0.1

0

 

有部分劳动能力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三四级

0.2

0.1

0

0

0

0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三四级、慢病患者以及其他残疾

0

0

0

0

0

0

 

 

 

抄送:达拉特旗纪委监委办公室,达拉特旗财政局、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