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达拉特旗民政局关于印发《达拉特旗重度精神残疾人照护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621MB1688871X/2022-3270839 发文字号: 达民发【2022】49号 成文日期: 2022-09-20
发文机关: 民政局 信息分类: 民政、扶贫、民族、宗教;社会救助 公开日期: 2022-09-20
概  述: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达拉特旗重度精神残疾人照护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达拉特旗民政局关于印发《达拉特旗重度精神残疾人照护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9-20 00:00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达拉特旗重度精神残疾人照护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达拉特旗市民政局

                         2022920


 

 

达拉特旗重度精神残疾人照护

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提升康复服务质量,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等政策文件,支持和引导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健康发展,逐步满足重度精神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需求,现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服务目标

通过建立完善的长效机制,做好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好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坚持自愿申请、精准实施、资源整合、政策引导、政府主导、责任共担的工作理念,切实把这项基本民生保障工作做实做好。为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开展照护服务,提高个人生活质量,增强家庭发展动能,达到“照护一个人,解放一家人,温暖一群人”的目标,助力特殊困难群体与全社会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二、服务原则

按照便于管理、利于照护、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整合现有资源,充分利用旗内社会组织,择优确定具备照护能力的机构承担照护服务。并以政府购买照护服务的形式由社会服务机构开展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

三、服务范围与管理

(一)服务范围。

持有我旗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乡村振兴中心认定的人员,且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重度精神残疾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延伸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员,以及民政部门、残联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等。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受理。残疾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由其监护人代理)向实际居住地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度残疾人照护申请审批表》,并出具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以及专科精神医疗机构诊断书等佐证资料。

2.审核审批。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到申请后,组织辖区内卫生服务中心,嘎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入户调查,通过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如实核实本人的基本情况,并结合精神病照护服务标准,确定服务对象,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审批,并上报民政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3.动态管理。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重度残疾人动态管理信息台账,对照护服务的重度精神残疾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对因自愿放弃照护、亡故、家庭经济状况改善以及不符合照护服务标准的,应及时终止照护服务,同时上报旗民政局,民政局经核实无异后,终止照护服务。

四、服务方式

重度精神残疾人照护服务实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照护服务,由民政局统一购买,择优选择具备照护服务能力的服务机构承担照护服务,并采取上门照护服务与照护服务场地开展照护服务的方式开展服务。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并与照护服务机构、照护对象签定委托照护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照护对象,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签定。照护对象因病需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照护服务机构要及时告知照护对象监护人和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服务内容

1.政策宣传及链接资源服务:为精神残疾人及监护人宣传党的民生保障政策;为有特殊需求的精神残疾人和家庭成员链接相应的帮扶资源。

2.基本生活照料服务:为有需要的精神残疾人提供家政服务、洗护服务、理发服务、送餐送急服务等。

3.康复医疗服务:为需要药物控制的精神残疾人提供用药指导、用药安全监测等服务。

4.康复训练服务:为有需要的精神残疾人提供体能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会适应训练、职业技能训练等。

5.心理支持服务:为有需要的精神残疾人帮助树立康复信心,正确面对自身残疾,鼓励亲友理解关心精神残疾人,支持配合康复训练。

6.知识普及服务:为有需要的精神残疾人及家属、亲友举办健康等知识讲座,开展康复咨询活动,发放康复知识小册子、普及读物等,传授精神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方法。

7.生理卫生指导服务:为有需要的精神残疾人提供生理卫生指导服务等。

8.咨询转介服务:根据精神残疾人在康复医疗、康复训练、心理支持及用品用具等不同康复需求,联系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转介,并做好登记和跟踪服务。

六、服务评估和绩效评价

(一)服务评估方式

1.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审批的照护服务对象,根据项目服务内容、服务周期,及时会同辖区内的卫生服务中心、嘎查村、社区开展项目服务评估,评估主要考究精神病人的病情分析、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照护服务机构的满意度等因素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需要再进一步照护的,填写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照护服务机构可以继续为其服务;评估不合格的,或者不需要照护服务以及需要转介的,应终止照护服务,并对服务机构做出综合评价,同时将所有材料上报民政局备案,作为对照护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资金兑现的主要依据。

2.旗民政局根据服务项目完成量,及时会同达旗纪委监委派驻旗政务服务局纪检监察组、财政绩效评价中心以及照护服务机构组成联合评估调查组(如条件允许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服务评估和绩效评价),对照护服务机构的项目完成质量以及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项目周期评估结果,通过查看资料、入户抽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中期和终期综合评估,同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终极审计。旗民政局根据评估、审计结果形成项目评估报告,报财政绩效评价中心备案,作为对照护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资金兑现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评估标准

1)评估调查组在抽查过程中如发现照护服务机构没有真实开展照护服务、服务内容与实际不符,不符合率达到本次抽查总量10%(含)的,视为不合格。

2)经与本人或监护人交谈、群众访谈,以及投诉、审计发现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满意度,不符合率达到或超过照护服务机构照护总人次数10%(含)的,视为不合格。

(三)项目评估成果

1)评估结果合格的,旗民政局根据服务项目的完成量,按时将服务经费兑现给照护服务机构。

2)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旗民政局可直接委派其它社会组织对不合格的服务项目重新开展服务,以保证合格率达到100%,相关费用由该照护服务机构承担。

3)不合格率未达到本次抽查验收总量10%的,照护服务机构应及时重新开展照护服务,最终保证合格率达到100%

(四)绩效评价

照护服务机构承接服务项目完成后,由旗民政局会同达旗纪委监委派驻旗政务服务局纪检监察组、财政绩效评价中心以及照护服务机构组成联合评估调查组,通过查阅文件、档案、财务、访谈和问卷调查、实地勘验等方式对照护服务机构做出综合评价。

1.绩效评价方式

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机构制度建设占10%,服务满意度占40%、服务数量和质量占40%、成本效益情况占10%

2.绩效评价等级

绩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5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3.绩效成果

1)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旗民政局、财政局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将该照护服务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接同类购买服务项目。

2)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和基本合格,旗民政局和旗财政局予以提示,要求该照护服务机构及时向旗民政局和财政局提交改进方案,切实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若连续两年评定为基本合格,该照护服务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不得承接同类购买服务项目。

3)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立即终止合同,不得参与下一年度我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标。

4)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照护服务机构,将其列入信用评级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构成违法犯罪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照护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备标准;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5.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具有3年以上运行经历,并有丰富的运营管理经验;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八、照护服务工作职责

1.旗民政局为组织实施的购买主体,具体负责全旗照护服务的统筹协调工作,对照护服务机构服务项目实施监督、反馈、纠正、考评、验收、总结、兑现等工作。

2.照护服务机构在旗民政局的统一安排下,按时完成照护对象的服务工作,“因人而异、因情施策”,保证服务质量优质、服务内容全面,确保服务对象精准施策,做好服务项目日常跟踪记录和数据收集,建立“一人一档”的档案管理等工作,并以项目完成为周期,及时向旗民政局提交自评报告。

3.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全旗整体照护服务计划和辖区内需照护对象的需求,按时进行排查、审核审批、评估,并对照护服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纠正或上报旗民政局。

4.嘎查村、社区,应配合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开展项目服务评估工作,并适时监督照护服务机构日常开展的照护服务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纠正或上报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九、工作要求

1.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派专职人员全面排查辖区内的重度残疾人,对符合照护服务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审核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照护服务机构按时完成服务对象的照护服务工作。

2.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照护服务实施的全过程中,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实际操作流程,都要注重把握和处理好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与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责任”之间的关系,有效防止和避免在实施工作中的错位、越位和“以包代管”等现象的发生。

附件1.重度残疾人照护申请审批表

2.达拉特旗精神残疾人照护服务评定表

3.重度残疾人照护动态管理审批表

4.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标准和服务周期明细表

5.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情况汇总备案表

6.达拉特旗民政局向社会力量购买精神残疾人照护服务项目抽查验收表

7.达拉特旗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度精神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绩效评估指标和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