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621MB1688871X/2022-3319638 发文字号: 内公通字〔2019〕15号 成文日期: 2022-12-16
发文机关: 司法局 信息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其他 公开日期: 2022-12-16
概  述: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内公通字〔2019〕15号      各盟市、呼铁、大林、森...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2-16 00:00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内公通字〔2019〕15号

 

各盟市、呼铁、大林、森林公安局,厅直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规范全区公安机关民警依法、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切实保障公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全区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自治区公安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2019年12月16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2019年12月26日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扰乱单位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扰乱单位秩序“情节较重”: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单位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造成多人围观、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持械扰乱单位秩序;虽未采取过激行为,但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持续时间长或者多次实施;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重”: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造成多人围观、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持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虽未采取过激行为,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持续时间长或者多次实施;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情节较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在非停靠站点强行下车,或者拉扯驾驶员、乘务员,致使公共交通工具减速或停运;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实施上述行为,不听民警劝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持续时间较长或者多次实施;造成多人围观;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情节较重”:采取打、砸等暴力手段非法拦截交通工具的,虽未造成实际损失但对公共安全产生威胁;在重点路段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积极参与聚众实施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实施非法拦截交通工具行为,不听民警劝阻;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破坏选举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情节较重”: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干扰他人选举;采取撕毁他人选票、毁坏票箱、条幅、宣传材料或者破坏其他选举设备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将伪造的选票、选民证或者其他文件混入正规选举材料中,伪造选举文件;积极参与聚众破坏选举秩序;在现场煽动、散步谣言,致使选举现场秩序混乱;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强行进入场内,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此外,本条第二款还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以下情形,属于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情节严重”: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对管理人员进行辱骂、推搡,造成入口处秩序混乱,耽误他人按时进入场地;不服从管理人员劝阻,经民警劝阻仍然不听;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行进入活动场内;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规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此外,本条第二款还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以下情形,属于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情节严重”: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如:引发消防设施报警,喷淋)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此外,本条第二款还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以下情形,属于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情节严重”: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在大型文化、体育等活动中展示侮辱国家、民族尊严的标语、条幅、画像、服装等物品;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挑起观众反感情绪,影响场内观看秩序;挑起表演者、比赛运动员、工作人员的对立情绪,影响活动、比赛正常进行;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此外,本条第二款还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以下情形,属于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情节严重”: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此外,本条第二款还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以下情形,属于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情节严重”: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连续或者多次投掷杂物;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此外,本条第二款还规定“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以下情形,属于实施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行为“情节严重”: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之间冲突;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多次实施;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以虚构事实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均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较轻”: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实施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均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寻衅滋事“情节较重”:纠集多人或者多次参加寻衅滋事;持械寻衅滋事;造成人员受伤、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追逐、拦截妇女或者未成年人;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追逐、拦截多人;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交通工具,或者持械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50%以上;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违法活动;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一次实施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至(二)的项规定,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均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违法活动涉及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10%;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对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长时间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违法所得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其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以下情形,属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较重”:造成被侵入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数据丢失等较大危害;侵入国家机关、涉密单位、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或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其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以下情形,属于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情节较重”: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功能不能恢复;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其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以下情形,属于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情节较重”:对5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对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二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其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以下情形,属于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情节较重”: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5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受感染;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二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较轻”: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危险物质数量较少或者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10%;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10%;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数量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10%;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10%;经公安机关检查发现后依法处理过程中,行为人积极配合并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初次实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二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下拘留”,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未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情节较轻”:非法携带弹药,经告知,主动交出;以收藏、留念、赠送为目的,携带属于管制刀具的各类武术刀、工艺刀、礼品刀,未造成危害后果;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二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至(三)项的规定,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均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二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二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情节较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盗窃、损毁设施、设备的价值较小,且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二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情节较轻”:在火车到来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危害后果没有发生;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以下情形,属于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情节较轻”: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未造成机车车辆损坏、旅客人身伤害;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三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情节较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不足以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三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情节较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三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或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情节严重”:在人畜活动较多的区域或者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附近安装、使用电网;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三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情节严重”: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多次实施,或者对多个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以下情形,属于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情节严重”: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损毁、移动多个设施、标志;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三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情节严重”: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盗窃、损毁多个设施;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三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违规举办大型活动“情节较轻”:存在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发现安全隐患后,主动停止活动、积极组织疏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三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

(三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情节较轻”:未使用暴力方法,且对他人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但将相关表演视频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除外;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三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强迫劳动“情节较轻”: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强迫他人劳动系以劳务抵偿合法债务,且劳动强度较低;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四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情节较轻”: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较重危害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以下情形,属于非法侵入住宅“情节较轻”:因债务纠纷、邻里纠纷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及时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自行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以下情形,属于非法搜查身体“情节较轻”: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相威胁;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四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四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威胁人身安全“情节较重”: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经劝阻仍不停止;针对多人实施;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多次实施;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四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三)项的规定,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均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情节较重”: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经劝阻仍不停止;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针对多人实施;多次实施;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四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情节较重”: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造成人身伤害的;针对多人实施;多次实施;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四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情节较重”: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向多人发送;经被侵害人制止仍不停止;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四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侵犯隐私“情节较重”: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利用信息网络散布他人隐私;多次侵犯他人隐私或者侵犯多人隐私;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四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情节较轻”: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已满14周岁未成年在校学生初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四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1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其裁量幅度均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其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其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以下情形,属于猥亵他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猥亵多人;强制、公然实施猥亵行为;猥亵孕妇;造成被威胁人受轻微伤或者精神受到损害:多次猥亵他人;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以下情形,属于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在有多名异性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经制止拒不改正;伴随挑逗性语言或者动作;其他情节恶劣情形。

(五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和(二)项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五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强迫交易“情节较轻”:强迫交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10%;强迫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10%;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10%;事后主动返还财物或者支付有关费用,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五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五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五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盗窃“情节较重”:盗窃财物价值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盗窃防灾、救灾、救济、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盗窃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收入在低保水平以下的生活困难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使用专用工具或者技术性手段盗窃;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盗窃;盗窃后拒不供认,隐藏赃证物,无悔改表现;盗窃财物无法返还;入户盗窃、不够刑事处罚,结伙、流窜盗窃;盗窃公共设施,影响人身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盗窃不具备情节较重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处罚:

1.初次盗窃财物价值不足50元,且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2.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不够刑事处罚。

(五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诈骗“情节较重”:诈骗财物价值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设局行骗;以开展慈善活动名义实施诈骗;诈骗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诈骗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收入在低保水平以下的生活困难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利用作案工具诈骗;诈骗后拒不供认,隐藏赃证物,无悔改表现;诈骗财物无法返还;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入室诈骗;多次诈骗;结伙诈骗;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诈骗不具备情节较重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处罚:

1.初次诈骗财物价值不足100元,且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2.诈骗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不够刑事处罚。

(五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哄抢“情节较重”:个人哄抢数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上);哄抢防灾、救灾、救济、军用等特定财物;哄抢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收入在低保水平以下的生活困难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在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现场趁机哄抢,不听劝阻;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组织、纠集或者带头哄抢;哄抢后拒不供认,隐藏赃证物,无悔改表现;挥霍哄抢所得,致使财物无法返还;多次哄抢;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五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抢夺“情节较重”:抢夺财物价值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抢夺防灾、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抢夺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收入在低保水平以下的生活困难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坏;抢夺多人财物;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实施抢夺;抢夺后拒不供认,隐藏赃证物,无悔改表现;挥霍抢夺所得,致使财物无法返还;多次抢夺;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五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敲诈勒索“情节较重”:敲诈勒索数额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50%以上;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收入在低保水平以下的生活困难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挥霍敲诈勒索所得,致使财物无法返还;敲诈勒索多人;多次敲诈勒索;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六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较重”:故意损毁财物价值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故意损毁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故意损毁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收入在低保水平以下的生活困难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故意损毁财物,对被侵害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大;损毁重要场所财物;故意损毁公共设施,影响人身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持械损毁公私财物;损毁多人财物;多次故意损毁财物;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六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不听执法人员劝阻;带头抗拒执行决定、命令;造成抢险、救灾等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六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阻碍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不听执法人员制止;有吵闹、谩骂、无理纠缠等行为;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阻碍执行职务;以驾驶机动车冲闯检查卡点等危险方法阻碍执行任务;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六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情节严重”:不听执法人员制止;以挖掘壕沟、设置路障等方法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纠集多人堵塞道路,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带头阻碍特种车辆通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六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情节严重”:不听执法人员制止,强行冲闯、跨越、钻越警戒带、警戒区;经劝阻仍不退出警戒带、警戒区;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六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六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招摇撞骗“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未取得实际利益;未造成当事人财物损失或者其他危害后果;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六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六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至(二)项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获利较少;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及时纠正或者弥补;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六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情节较轻”:伪造有价票证、凭证的票面数额、数量或者非法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10%;倒卖车票、船票票面数额或者非法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10%;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七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情节较轻”: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数量较少,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买卖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获利较少;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船舶,尚未出售或者未投入使用;因船舶户牌丢失,伪造、变造或者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七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不听制止,强行进入、停靠;经责令离开而拒不驶离;多次进入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水库;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七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以营利为目的,但获利较少;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七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情节较轻”:经营时间较短且规模较小;主动停止经营且获利较少;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此外,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还规定,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七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以下情形,属于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情节严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多次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行为人擅自经营,引发其他违法行为;超范围经营存在安全隐患;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七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七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明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情节严重”:发现多名犯罪嫌疑人、被通缉人不报告;明知住宿旅客是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报告;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市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报告,导致通缉犯逃跑,或者妨碍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明知犯罪嫌疑人利用住宿房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及时报告,造成较严重后果;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旅馆业工作人员曾因违反本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理,又实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七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住宿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明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情节严重”: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房屋出租人不配合公安机关对房屋进行检查、搜查,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办案工作;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嫌疑人长期在此住宿,逃避公安机关抓捕;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曾因违反出租房屋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理,又实施该违法行为;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八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警告”、“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八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违法承接典当物品“情节严重”: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较多;违法承接典当物品价值较大;典当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造成较严重后果;造成典当业经营者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多次实施;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以下情形,属于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情节严重”:涉及赃物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大,不报告;发现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报告;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脱等严重影响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情形发生;多次实施;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八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情节严重”:违法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500元以上;造成较重危害后果;多次实施;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八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情节严重”: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价值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影响公安机关办案或者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造成收购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损毁、无法追回;物品属于公共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等物资;多次实施;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八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情节严重”:违法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造成较重危害后果;多次实施;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八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至(四)项的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二)、(三)、(四)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十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八十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八十八)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偷越国(边)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八十九)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和(二)项的规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按照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以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情节较重”:

拒不听从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制止;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上述行为;两次以上损坏或者损坏两处以上文物、名胜古迹;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以下情形,属于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情节较重”:不听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制止;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上述行为;多次实施;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九十)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偷开他人机动车“情节严重”:偷开特种车辆、军车;偷开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损坏、人员受伤;实施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使用;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曾因实施上述行为被治安处罚;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九十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情节严重”:偷开警用、军用航空器、机动船舶;无证驾驶载有乘客、危险品的机动船舶或者驾驶机动船舶总吨位在500吨位以上;酒后无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航空器、机动船舶损坏、人员受伤;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实施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使用;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曾因实施上述行为被治安处罚;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九十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情节严重”:破坏、污损程度较严重;破坏、污损英雄烈士坟墓或者具有公共教育、纪念意义的坟墓;引发民族矛盾、宗教矛盾或者群体性事件;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不听劝阻,继续实施;多次实施;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以下情形,属于毁坏、丢弃尸骨、骨灰“情节严重”:毁坏程度较重;引发民族矛盾、宗教矛盾或者群体性事件;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不听劝阻,继续实施;多次实施;

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九十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违法停放尸体“情节严重”:造成大量群众围观、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持续时间较长;伴随有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论和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多次实施;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九十四)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卖淫、嫖娼“情节较轻”: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九十五)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九十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情节较轻”:容留、介绍1人次卖淫,且尚未发生性行为;容留、介绍1人次以手淫等方式卖淫;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九十七)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较轻”:制作、复制、出售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传播淫秽信息数量、获利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10%(运输、出租淫秽物品的“情节较轻”数量基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传播范围较小,且影响较小;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九十八)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十九)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从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百)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严重”:设置赌博机的数量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的赌博机数量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50%以上;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为赌博提供条件;为未成年人赌博提供条件;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赌博机;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组织、协助他人出境赌博;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做庄、兑换筹码;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以下情形,属于赌博“情节严重”: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参与聚众赌博、到赌场参与赌博,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以及以百家乐、六合彩和赌球赌马等特殊手段参与赌博;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组织、招引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参与赌博,个人赌资800元以上,或者共同参赌财物合计4000元以上;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一百零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情节较轻”: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株、大麻不满500株;非法种植罂粟不满20平方米、大麻不满200平方米,尚未出苗;其他情节较轻情形。此外,按照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以下情形,属于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情节较轻”: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不满5克、罂粟幼苗不满500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幼苗不满5000株、大麻种子不满5000克;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满5000克,或者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百零二)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至(四)项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吸食、注射毒品的;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至(四)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吸食毒品且无戒毒史或者无戒断症状,且被查获后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予以罚款处罚。

(一)以下情形,属于非法持有毒品“情节较轻”: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克;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10%;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后及时收回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属于“情节较轻”。

(三)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吸食毒品且无戒毒史或者无戒断症状的,属于“情节较轻”;

(四)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尚未吸食、注射的,属于“情节较轻”。

(二)—(四)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情形,属于“情节较轻”。

(八十八)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百零四)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五)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其裁量幅度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百零七)担保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3000元以下罚款。”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