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621MB1688871X/2022-3319666 | 发文字号: | 鄂烟专〔2018〕56 号 | 成文日期: | 2022-12-16 |
发文机关: | 司法局 | 信息分类: | 其他;其他 | 公开日期: | 2022-12-16 |
概 述: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各旗 ( 区 ) 烟草专卖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内烟专 〔2018〕66 号 ),市局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烟 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 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印 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市局专卖管理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 2018 年 4 月 24 日
(不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全市各级烟草专卖局严 格、公正、合理、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烟 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全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际,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烟草专 卖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 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效果等因素,合理确定是 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 权限。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市各级烟草专卖局。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 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 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符合立法目的 和立法原意。
第五条 在情势相同的情况下,对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 害后果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处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
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 开、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 结合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九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在案件调 查终结报告中说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建 议的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案件审核部门应当对案件调 查部门提出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建议的 理由进行认真审核。
第十一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 一 ) 不满 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二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 行为的;
( 三 ) 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四 )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两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 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五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 一 )违法行为人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实施违法行为的;
( 二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三 ) 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 四 )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如供述重 大线索,并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 函件和其他资料的;
( 五 )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 一 ) 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 二 ) 不配合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
( 三 ) 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 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 四 ) 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 五 )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 六 )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两次以上的;
(七) 同时具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
(八) 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在 相应的执法文书中载明。
本规则中所称减轻,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给予的处罚。
本规则中所称从轻,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 相对人适用相对较轻的处罚。
本规则中所称从重,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 相对人适用相对较重的处罚。
第十六条 市局统一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详见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第十七条 各级局在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适用本规则规定 的裁量标准,但不得在执法文书中直接引用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第十八条 各级局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 人处罚的依据、事实、理由、裁量权基准等,并在行政处罚决定 书中予以阐明。
第十九条 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对下级烟草专卖局行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当的,应当责令及时 纠正。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 “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
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执行,2017 年 11 月 3 日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 则的通知》(鄂烟专〔2017〕197 号 ) 作废。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序 号 |
违法行为 (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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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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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擅自收购烟叶 |
《烟草专卖法》 第十条第一款 |
《烟草专卖法》第 二十八条、《烟草 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
擅自收购烟叶不足 200 公斤的。 |
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 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并按 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 平均收购价格的 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擅自收购烟叶 200 公斤以上 500 公斤以下的。 |
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 31%以上 40%以下的罚款,并 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 叶平均收购价格的 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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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收购烟叶超过 500 公斤但不足 1000 公斤的。 |
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 41%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并 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 叶平均收购价格的 70%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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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收购烟叶 1000 公斤以上的。 |
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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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 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1) 无烟草专卖品 准运证运输烟草专 卖品—情节较轻 |
《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一条 、 《 烟草专卖法 实施条例》第三 十三条、第三十 四条 |
《烟草专卖法》第 二十九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法实 施条例》第五十二 条第 ( 一) 项 |
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不足 1 万元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 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 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 以及按 照市场批发价格的 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 草专卖品。 |
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31%以上40%以下的罚款, 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 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 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 以及按 照市场批发价格的 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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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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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草专卖品。 |
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 3 万元但在 5 万元以下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1%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 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 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 以及按 照市场批发价格的 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 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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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草专卖品准运 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2) 无烟草专卖品 准运证运输烟草专 卖品—情节严重 |
《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一条 、 《 烟草专卖法 实施条例》第三 十三条、第三十 四条 |
《烟草专卖法》第 二十九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法实 施条例》第五十二 条第 (二) 项 |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 5 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 100 件 (每 1 万支为 1 件) 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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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 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3) 承运人为无准 运证单位、个人运 输 |
《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一条 |
《烟草专卖法》第 二十九条第二款、 《烟草专卖法实 施条例》第五十二 条第 (三) 项 |
非法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不足 2 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10%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
非法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 2 万元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16%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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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草专卖品准运 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4) 邮寄、异地携 带烟叶、烟草制品 超过国务院有关部 |
《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二条 |
《烟草专卖法》第 二十九条第三款、 《烟草专卖法实 施条例》第五十二 条第 (四) 项 |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 1 倍以上,且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不足 1 万元的,同时未达到《烟 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 (二) 项列举情形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 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 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 以及按 照市场批发价格的 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 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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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规定限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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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 1 倍以上,且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同时未达到《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 (二) 项列举情 形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31%以上40%以下的罚款, 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 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 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 以及按 照市场批发价格的 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 草专卖品。 |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 1 倍以上,且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不足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未达到《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 (二) 项列举情形的。 |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1%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 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 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 以及按 照市场批发价格的 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 草专卖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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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 1 倍以上的,并达到《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 (二) 项 列举情形的。 |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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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 业许可证生产烟草 制品 |
《烟草专卖法》 第十二条、《烟 草专卖法实施 条例》第十九条 |
《烟草专卖法》第 三十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法实 施条例》第五十三 条第 ( 一) 项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不足 1 万元的。 |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 开销毁。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价值 1 万元以上的。 |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 1.6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 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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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 业许可证生产卷烟 纸、滤嘴棒、烟用 丝束或者烟草专用 机械 |
《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四条 |
《烟草专卖法》第 三十条第二款 、 《烟草专卖法实 施条例》第五十三 条第 (二) 项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烟草 专用机械的价值在不足 1 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 价值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 专卖品公开销毁。 |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烟草 专用机械的价值在 1 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 价值 1.6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 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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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 业许可证批发烟草 制品 |
《烟草专卖法》 第十五条、《烟 草专卖法实施 |
《烟草专卖法》第 三十一条、《烟草 专卖法实施条例》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价值不足 1 万元的。 |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 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 50%以上 70%以下的罚 款。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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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十四 条 |
第五十四条 |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价值在 1 万元以上的。 |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 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 71%以上 1 倍以下的罚 款。 |
6 |
超越烟草专卖批发 企业许可证规定范 围从事烟草制品批 发业务 |
《 烟草专卖法 实施条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 |
《烟草专卖法实 施条例》第五十五 条 |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经营的烟 草制品价值不足 10 万元的。 |
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 烟草制品价值 10%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
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经营的烟 草制品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的。 |
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 烟草制品价值 16%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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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 批发企业进货 |
《 烟草专卖法 实施条例》第二 十三条第二款 |
《烟草专卖法实 施条例》第五十六 条 |
违法进货总额不足 1000 元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 5%以上 7%以下的罚款。 |
违法进货总额在 1000 元以上的。 |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8% 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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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 草专卖品 |
《 烟草专卖法 实施条例》第二 十五条、第三十 八条第一款 |
《烟草专卖法实 施条例》第五十八 条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不足 1000 元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 20%以 上 3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在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 31%以 上 4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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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超过 5000 元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 41%以 上 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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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擅自跨省经营烟草 制品批发业务 |
《烟草专卖法》 第十五条、《烟 草专卖法实施 条例》第十二条 第一款 |
《烟草专卖法实 施条例》第五十九 条 |
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 证,擅自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批发总额 不足 5 万元的。 |
处以批发总额 10%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
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 证,擅自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批发总额 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 |
处以批发总额 16%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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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 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提供烟草专卖品 |
《 烟草专卖法 实施条例》第二 十六条、第三十 六条第二款 |
《烟草专卖法实 施条例》第六十条 |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不 足 1 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 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
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在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 31%以上 40%以下的罚款。 |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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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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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销售总额超 过 3 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 41%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
11 |
从无烟草专卖生产 企业许可证企业购 买卷烟纸、滤嘴棒、 烟用丝束、烟草专 用机械 |
《 烟草专卖法 实施条例》第三 十六条第一款 |
《烟草专卖法实 施条例》第六十一 条 |
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 束、烟草专用机械,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不足 1 万元的。 |
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 50%以上 70%以下的罚款。 |
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 束、烟草专用机械,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在 1 万元以上的。 |
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 71%以上 1 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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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不按规定存放免税 进口烟草制品 |
《 烟草专卖法 实施条例》第四 十一条 |
《烟草专卖法实 施条例》第六十二 条 |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烟草制 品价值不足 1 万元的。 |
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 10%以下的罚款。 |
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烟草制 品价值在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 |
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 11%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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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烟草制 品价值超过 5 万元的。 |
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 31%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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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 营的卷烟、雪茄烟 未标注专门标志的 |
《 烟草专卖法 实施条例》第四 十二条 |
《烟草专卖法实 施条例》第六十三 条 |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非法经营总额不足 1 万元的。 |
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 10%以下的罚款。 |
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非法经营总额在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
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 11%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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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非法经营总额超过 3 万元的。 |
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 31%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
— 12 —
14 |
擅自拍卖烟草专卖 品 |
《 烟草专卖法 实施条例》第四 十八条 |
《烟草专卖法实 施条例》第六十四 条 |
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不足 5 万元的。 |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并 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 |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31%以上 40%以下的罚款,并 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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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 10 万元的。 |
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 41%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并 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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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使用涂改、伪造、 变造的烟草专卖许 可证 |
《 烟草专卖许 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
《烟草专卖许可 证管理办法》第五 十六条 |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 依法检查处理的。 |
处以 500 元以下的罚款。 |
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当事人不配合执法人 员依法检查处理的。 |
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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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 卖许可证变更、注 销手续 |
《 烟草专卖许 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
《烟草专卖许可 证管理办法》第五 十七条 |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超过限期改正期限 10 日的。 |
处以300 元以下的罚款。 |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超过限期改正期限 20 日的。 |
处以 301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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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超过限期改正期限 30 日的。 |
处以 601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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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 业务的资格 |
《 烟草专卖法 实施条例》第七 条、第八条、第 九条,《烟草专 卖许可证管理 办法》第四十一 条、第四十二条 |
《烟草专卖法实 施条例 》第十四 条,《烟草专卖许 可证管理办法》第 四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 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1、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 件的; 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 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
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 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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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 50 条 以上的; 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8、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 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9、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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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标志外国卷 烟、 出 口倒流国产 卷烟、 |
《 国 务 院 关 于 严 厉 打 击 卷 烟 走私整顿卷烟 市场通告的批 复 》 ( 国 函 〔2000〕13 号) |
《国务 院关于严 厉打击卷烟走私 整顿卷烟市场通 告的批复》 (国函 〔2000〕13 号) |
1、 未标注“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外国卷烟; 2、 在海关监管区外查到的带有“中国关税未付”字样的外国卷烟; 3、带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 4、销售没收非法进口卷烟,无“没收非法进口卷烟”标识。 |
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 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