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补充版) | ||||
索 引 号: | 11150621MB1688871X/2023-3447426 | 发文字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23-07-06 |
发文机关: | 司法局 | 信息分类: | 其他;政策法规 | 公开日期: | 2023-07-06 |
概 述: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年补充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 年补充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序号 |
法律规定 |
违法行为 |
裁量基准 |
||
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 |
处罚幅度 |
|||
1 |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 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 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 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 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 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擅自执业,具有下列情形的: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 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 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 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 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 钱物; (七)开展静脉输液或抗菌 药物静脉输注的。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有其中任意一项情 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 和药品、医疗 器械;罚款 |
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按一万元计算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有其中任意二至三 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 和药品、医疗 器械;罚款 |
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 二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 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 元计算 |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有其中任意四至七 项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 和药品、医疗 器械;罚款 |
处违法所得十二倍以上 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 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 万元计算 |
序号 |
法律规定 |
违法行为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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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 |
处罚幅度 |
|||
2 |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 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 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 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 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 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 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 下列裁量情形的: (一)因伪造、变造、买卖、 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诊疗护理工作; (三)违法执业时间在三个 月以上; (四)使用假药、劣药蒙骗 患者; (五)给患者造成伤害;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 钱物; (七)未经备案开展义诊活 动。 |
伪造、变造、买卖、 出租、出借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具有其 中任意一项情形的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罚款 |
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按一万元计算 |
伪造、变造、买卖、 出租、出借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具有其 中任意二至三项情 形的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罚款 |
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 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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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 出租、出借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具有其 中任意四至七项情 形的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罚款 |
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十 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 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 元计算 |
序号 |
法律规定 |
违法行为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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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 |
处罚幅度 |
|||
3 |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 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 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 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 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 构; (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 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 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 者变相分配收益。 |
(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 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 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 租、承包医疗科室; (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 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 相分配收益。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 其中任意一项的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罚款 |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 计算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 其中任意两项的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罚款 |
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八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 计算 |
|||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 其中任意三项的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罚款 |
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 计算 |
序号 |
法律规定 |
违法行为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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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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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 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 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 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 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 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 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 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 致医疗信息泄露的,医疗质量管 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 施不健全的 |
医疗卫生机构等的 医疗信息安全制度、 保障措施不健全,导 致医疗信息泄露,或 者医疗质量管理和 医疗技术管理制度、 安全措施不健全的, 首次发现的 |
警告; 罚款 |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医疗卫生机构等的 医疗信息安全制度、 保障措施不健全,导 致医疗信 息泄露, 或者医疗质量管理 和医疗技术管理制 度、安全措施不健全 的,再次发现的 |
警告; 罚款 |
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序 号 |
法律规定 |
违法行为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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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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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八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 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 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并可以吊销接种单 位的接种资格,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 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接种单位、疫苗上 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 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 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 链储存、运输要求的 |
违反有关冷链储 存、运输一项要 求的。 |
暂停执业活动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 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 上十五个月以下执业 活动 |
违反有关冷链储 存、运输两项要 求及以上的 |
暂停执业活动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 卫生人员暂停十五个 月以上十八个月以下 执业活动 |
|||
2 |
第八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 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接种单位有本法第 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 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 理规范行为的 |
违反疫苗储存、 运输一项要求的 |
暂停执业活动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 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 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 活动 |
违反疫苗储存、 运输两项要求以 上的 |
暂停执业活动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 卫生人员暂停九个月 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 动 |
序号 |
法律规定 |
违法行为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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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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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 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造 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 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 (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 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三)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一)未按照规定 供应、接收、采购疫苗; (二)接种疫苗未 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 范、免疫程序、疫苗使 用指导原则、接种方 案; (三)擅自进行群 体性预防接种。 |
违反上述情形一 项 |
警告; 没收违法所 得; 暂停执业活动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 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 上十四个月以下执业 活动 |
违反上述情形两 项 |
警告; 没收违法所 得; 暂停执业活动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 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 上十六个月以下执业 活动 |
|||
违反上述情形三 项 |
警告; 没收违法所 得; 暂停执业活动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 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 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 活动 |
序号 |
法律规定 |
违法行为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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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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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 ;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 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 (二)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 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 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 (四)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 护人有关情况。 |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一)未按照规定 提供追溯信息; (二)接收或者购 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 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 文件、温度监测记录; (三)未按照规定 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 购进、储存、配送、供 应、接种、处置记录; (四)未按照规定 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 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
违反其中任意一 项情形的 |
警告; 暂停执业活动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 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 以上八个月以下执业 活动 |
违反其中任意两 项情形的 |
警告; 暂停执业活动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 卫生人员暂停八个月 以上十个月以下执业 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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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其中任意三 项情形的 |
警告; 暂停执业活动 |
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 卫生人员暂停十个月 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 动 |
序号 |
法律规定 |
违法行为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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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 |
处罚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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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八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 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 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 ;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 告直至撤职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 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
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接种单位、医疗机 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 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 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 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 调查、诊断等且情节严 重的 |
未按照规定报告 疑似预防接种异 常反应、疫苗安 全事件等,或者 未按照规定对疑 似预防接种异常 反应组织调查、 诊断等的 |
警告; 罚款 |
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报告 疑似预防接种异 常反应、疫苗安 全事件等,以及 未按照规定对疑 似预防接种异常 反应组织调查、 诊断等的 |
警告; 罚款 |
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序 号 |
法律规定 |
违法行为 |
裁量基准 |
||
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 |
处罚幅度 |
|||
1 |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 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 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 自施工的 |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且逾期不改正的: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 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 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 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 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 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 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 意擅自施工的; |
建设单位违 反本法规定 任意一项且 逾期不改正 的 |
警告; 罚款 |
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 的罚款 |
建设单位违 反本法规定 任意二至三 项且逾期不 改正的 |
警告; 罚款 |
处二十万 元以上三 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
序号 |
法律规定 |
违法行为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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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 |
处罚种类 |
处罚幅度 |
|||
|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 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 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 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 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 规定验收合格的。 |
建设单位违 反本法规定 任意四至六 项且逾期不 改正的 |
警告; 罚款 |
处三十万 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
2 |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 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 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 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且逾期不改正的: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 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 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 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违反本法规 定任意一项 且逾期不改 正的 |
警告;罚款 |
处以三万 元以下的 罚款 |
违反本法规 定任意二至 三项且逾期 不改正的 |
警告;罚款 |
处以三万 元以上六 万元以下 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