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达拉特旗农牧局关于印发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专业合作社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621MB1688871X/2023-3452047 发文字号: 2023 成文日期: 2023-07-15
发文机关: 农牧局 信息分类: 农牧业、林业、水利;涉农补贴 公开日期: 2023-07-15
概  述: 达拉特旗农牧局关于印发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专业合作社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依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达拉特旗农牧局关于印发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专业合作社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农牧局 发布时间:2023-07-15 00:00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达拉特旗农牧局关于印发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专业合作社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依据: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内农牧计财发〔2022〕346号)精神,现将《鄂尔多斯市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鄂尔多斯市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于8月2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达拉特旗农村牧区经营管理服务中心。

达拉特旗农村牧区经营管理服务中心。

人:吕东升

   话:5228257

   箱:592215186@qq.com

附件:1.鄂尔多斯市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

 2.鄂尔多斯市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

 

达拉特旗农牧局

                       2022年7月15日

 

 

 

 

附件1

鄂尔多斯市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

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的通知》(内农牧计财发〔2022〕346号)要求,为做好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项目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及范围

    重点支持旗区级以上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及联合社,并支持多个农牧民合作社开展联合建设,避免设施闲置浪费。列入支持范围的农牧民合作社须纳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2019年-2021年已享受项目补助的合作社,原则上不再享受同类项目补助。从事粮食生产的农牧民合作社可适当放宽。

二、补助方式和标准

    (一)在补助方式上,采取“先建设后补助”。即合作社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完成后,由旗区农牧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旗区财政部门向项目承担主体支付项目资金。

    (二)在补助标准上,采取“双限”原则,适当支持。一方面,限定补贴比例上限;另一方面,实行定额补贴并限定上限。补贴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主体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合作社为小农牧户提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可不配套项目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地方财政资金适当叠加补贴。

    (三)符合时限和范围要求。本次项目实施以前建设的设施、购置的设备不予补贴,已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不得用本项目补助资金购置同一农机具。

三、申报程序

    根据市农牧局分配的任务和有关项目要求,旗区农牧局负责向社会公布,组织项目实施。由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自愿申报,要求申报的合作社编写“项目申报书”,还要附以下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合作社章程、相关制度及入社成员名单、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申报项目的决议、合作社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上年度资产负债表、项目建议书、项目用地审批手续证明、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等)。申报项目的合作社需将“项目申报书”上报旗区农牧局,旗区农牧局对申报项目的合作社要进行遴选审核,组织专家通过实地考察、初审,初步确定项目实施合作社,并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将初审合格的农牧民合作社名单及申报材料于2022年8月10日前上报市农牧局,原则上旗区要按照1∶1.2以上的比例差额推荐扶持主体。

四、项目实施

    市农牧局将组织专家对旗区推荐的扶持对象进行评审,评审结果要通过鄂尔多斯市农牧局政务信息网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批复实施项目。旗区农牧局根据市农牧局的批复,结合实际,制定旗区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内容、资金用途、操作程序、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方式、监管措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内容。

 

 

附件2

 

鄂尔多斯市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

家庭农牧场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的通知》(内农牧计财发〔2022〕346号)要求,为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家庭农场发展项目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旗区级以上示范家庭农牧场,优先扶持市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牧场,并对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种植的家庭农牧场给予倾斜,继续向脱贫旗区适当倾斜。列入支持范围的家庭农牧场须纳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和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2019年-2021年已享受项目补助的家庭农牧场,原则上不再享受同类项目补助,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牧场可适当放宽。

 

二、补助方式和标准

    资金补助采取“先建设后补助”的方式,即家庭农牧场实施并完成所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后,经旗区农牧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凭项目实施中产生的发票以及支出明细决算等原始凭证确定补助金额,通过“一卡通”拨付家庭农牧场。每个家庭农牧场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三、组织实施

    (一)市农牧部门负责项目组织指导。一是组织专家对旗区推荐的家庭农牧场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在鄂尔多斯市农牧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批复实施项目。二是做好监管指导,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进行中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项目完成后,对全市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并上报自治区。

    (二)旗区农牧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一是根据市局实施方案和有关要求,旗区农牧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内容、资金用途、操作程序、申报材料、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方式、监管措施、检查验收等内容。二是通过社会公开的方式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农牧场进行申报,并提交有关材料。农牧部门进行遴选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家庭农牧场进行实地考察、评审,评审结果应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将初审合格的家庭农牧场名单及审核材料于2022年8月10日前上报市农牧局,原则上旗区要按照1∶1.2以上的比例差额推荐。三是抓好项目落实,指导承担项目的家庭农牧场细化项目实施内容,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拨付资金,并对本旗区项目实施整体情况开展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