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恩格贝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格贝镇全面实行林草长制工作五项制度》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621MB1688871X/2023-3554035 | 发文字号: | 恩政发〔2023〕57号 | 成文日期: | 2023-11-15 |
发文机关: | 苏木镇街道;恩格贝镇 | 信息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其他;其他 | 公开日期: | 2023-11-15 |
概 述: | 恩格贝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格贝镇全面实行林草长制工作五项制度》的通知 各村、站办(中心、局、所... |
恩格贝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格贝镇全面实行林草长制工作五项制度》的通知
各村、站办(中心、局、所)、各驻镇单位:
现将《恩格贝镇全面实行林草长制工作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达拉特旗恩格贝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5日
恩格贝镇林(草)长制会议制度
一、镇林(草)长会议
(一)镇林(草)长会议由镇林(草)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为镇林(草)长、副林(草)长,村级林长、副林长,镇林(草)长制办公室主任等,具体出席人员由镇林(草)长根据需要确定。
(二)会议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旗委、旗政府有关推行林(草)长制工作的意见方案,自治区总林长会议、市委、市政府和旗委、旗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研究决定全镇林(草)长制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
3.协调解决有关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部署推行林(草)长制工作计划、方案和年度主要工作;
5.需镇林(草)长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会议由镇林(草)长制办公室按程序报送初审,经镇林(草)长、副林(草)长审定。镇林(草)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确因工作需要,经镇林(草)长同意,可随时召开。
(四)会议纪要由镇林(草)长制办公室编撰,经镇林(草)长、副林(草)长审定后印发。
(五)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各苏木镇、村级林(草)长、副林(草)长和镇林(草)长制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镇林(草)长制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镇林(草)长、副林(草)长报告工作落实情况。
二、镇林(草)长专题会议
(一)镇林(草)长专题会议由镇林(草)长或副林(草)长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镇林(草)长或相关副林(草)长,有关苏木镇、村级林(草)长或副林(草)长等,具体出席人员由镇林(草)长或副林(草)长根据需要确定。
(二)会议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旗委、旗政府和旗林(草)长会议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研究林(草)长制工作有关的专题事项;
3.总结林(草)长制阶段性工作,部署阶段性任务,协调解决全面实施“林(草)长制”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
4.研究镇林(草)长制办公室提请审议的议题;
5.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三)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镇林(草)长制专题会议由镇林(草)长制办公室拟定会议方案。
(四)会议纪要由镇林(草)长制办公室编撰,经镇林(草)长或副林(草)长审定后印发。
(五)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有关苏木镇、村级林(草)长、副林(草)长,镇林(草)长制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镇林(草)长制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旗林(草)长或副林(草)长报告工作落实情况。
恩格贝镇林(草)长制信息公开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林(草)长制工作信息资源共享,及时掌握林(草)长制工作贯彻执行和进展情况,确保全镇林(草)长制工作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达拉特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拉特旗全面推行林(草)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党办字〔2021〕4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
(一)与推行林(草)长制工作相关的党委、政府、部门及行业发布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等;
(二)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全镇林(草)长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国土绿化情况、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情况、荒漠化和沙化防治情况、林草产业发展情况、林草领域改革情况等;
(三)林(草)长制工作规划、计划、方案等;
(四)全镇林(草)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情况,主要包括林(草)长名单、职责、监督电话等;
(五)林(草)长制工作动态及成效;
(六)林(草)长制推进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七)与林(草)长制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八)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基本情况、保护发展目标等;(九)其他依法主动公开的事项。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或依法不应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
二、公开方式
根据信息内容和特点,一般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开;
(一)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
(二)政府、部门和行业有关的工作简报、通报;
(三)利用公告、通告、公示牌;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三、公开程序
按照“谁公开、谁把关”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后方可公开。镇林(草)长制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镇林(草)长制信息公开工作。
四、公开时限
应公开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依规定对外公开。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林(草)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恩格贝镇林(草)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林长制督查考核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对林(草)长制工作实施情况的督查指导,落实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根据《达拉特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拉特旗全面推行林(草)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党办字〔2021〕4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旗委、旗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和林业草原建设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旗委、旗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林(草)长制工作的意见和方案情况;
(三)贯彻落实市林长制相关会议精神和市总林长、副总林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全旗林(草)长会议、林(草)长专题会议、林(草)长制办公室会议、林(草)长制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精神和旗林(草)长、副林(草)长批办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四)苏木镇、村级林(草)长制体系建立情况,林(草)长制成员单位及职责落实情况,苏木镇、村级林(草)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林(草)长制相关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保护发展指标完成情况;(六)林(草)长制年度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二、组织形式
督查分为旗林(草)长督查、镇林(草)长制办公室督查。
(一)旗林(草)长督查。由旗林(草)长、副林(草)长牵头或指定有关同志负责组织实施,对下一级林(草)长和旗本级相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具体督查工作由镇林(草)长制办公室会同相关旗直部门承办。
(二)镇林(草)长制办公室督查。由镇林(草)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实施,对全镇林(草)长制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督查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督查分为例行督查和专项督查,可以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也可以通过组织互查或引入第三方督查的方式开展。
例行督查是指对林(草)长制工作的常规性督查,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督查的主要内容为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林(草)长制任务推行实施情况、林(草)长制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等,主要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实、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
专项督查是指林(草)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实施。督查的主要内容为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
四、督查程序
镇林(草)长制办公室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查;
(一)督查准备。督查单位根据督查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二)督查实施。督查单位向被督查对象发送督查通知书(采取暗访方式的除外),告知督查事项、督查时间及督查要求等。根据督查工作方案,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查。
(三)督查报告。督查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督查单位向镇林(草)长制办公室提交督查报告。
(四)督查反馈。督查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督查单位就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督查对象下达督查建议书(意见书)。
(五)督查整改。被督查对象要按照督查建议书(意见书)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1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督查,实行警示约谈。
(六)督查台账。督查单位要对督查事项进行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查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查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报告、督查建议书(意见书)等资料立卷归档。
五、督查结果运用
镇林(草)长制办公室及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督查结果纳入林(草)长制年度考核内容。
强化督查结果运用,对全面推行林(草)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
恩格贝镇林(草)长制部门协作制度
为促进旗级林(草)长制协作单位间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根据《达拉特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拉特旗全面推行林(草)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党办字〔2021〕4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加强镇林(草)长制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联系会商、协调服务、督查问效,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林(草)长制部门协作机制。
二、工作职责
镇林(草)长制,具体职责已在《恩格贝镇全面推行林(草)长制实施方案》中明确。
三、协作机制
(一)信息沟通。建立林(草)长制工作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按照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协同推进林(草)长制各项工作。对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和事项,采取定期通报、文件抄送、走访座谈等形式,及时告知和反馈相关部门抓好落实。
(二)协调服务。各协作单位要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在林(草)长制工作推进中,结合自身职能,提前介入、及时指导、靠前服务。要加强合作联动,协调解决推行林(草)长制过程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督查问效。结合林(草)长制督查和考核制度,对推行林(草)长制相关工作进行跟踪问效、督查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部门协作机制高效运行。
恩格贝镇林(草)长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旗各级林(草)长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责任,确保林(草)长制工作取得实效,根据《达拉特旗委办公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拉特旗全面推行林(草)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党办字〔2021〕43 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林(草)长,包括旗林(草)长、副林(草)长以及苏木镇、嘎查村(作业区)三级林(草)长、副林(草)长。
第三条 林(草)长巡查,是通过现地巡访、查看、调研等方式,对责任区域的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发现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条 镇林(草)长制办公室负责做好旗级林(草)长巡查工作的服务保障。并负责组织开展苏木镇、嘎查村(作业区)两级林(草)长巡查工作。
第五条 根据工作实际,林(草)长巡查可采取集中巡查和日常巡查两种方式。集中巡查应根据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需要,由镇林(草)长签发林(草)长令,集中统一开展责任区域巡查工作。日常巡查可根据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保护发展专项工作需要,由各级林(草)长不定期开展。旗林(草)长、副林(草)长巡查工作,以日常巡查为主。
第六条 各级林(草)长制办公室应建立同级林(草)长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清单和林(草)长工作提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林(草)长提供《林(草)长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清单》(以下简称《资源清单》)和《林(草)长工作提示单》(以下简称《提示单》)。
《资源清单》是指林(草)长责任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现状况,首次《资源清单》内容为责任区域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基本情况,包括森林面积和蓄积量、森林覆盖率、天然林和人工林面积、国家和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草原面积及植被盖度、草原生态效益补偿面积和生态保护补奖面积,湿地面积及湿地保护率,可治理沙化土地面积及治理率,各类自然保护地面积,古树名木情况等。相关数据为最新的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调查数据或年度更新档案数据。之后,《资源清单》内容除列明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基本情况之外,还包括林草湿沙生态建设、经营培育、保护修复等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和荒漠化沙化土地变动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清理整治情况等。原则上在第二年初提供上一年度《资源清单》,其他情况下按要求适时提供。
《提示单》是指因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保护发展专项工作需要,针对重点时段重点任务,提醒告知相关林(草)长及时开展巡查工作,督促指导重点工作顺利推进,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和困难。
第七条 各级林(草)长应加大对责任区域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巡查力度。苏木镇(国营林场)林(草)长每季度不少于2次,嘎查村(作业区)林(草)长每季度不少于4次。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保护发展问题较多或较严重的责任区域,相应林(草)长应加大巡查频次。
第八条 根据各级林(草)长职责,林(草)长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旗委、旗政府有关推行林(草)长制工作的意见方案,市兰林长人议精神和旅禾旗所府有半边策部要和工作要术。
(二)责任区域内保护发展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中央、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和旗委、旗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督查巡查发现问题整改和主要媒体曝光的重大涉林草湿沙事项整改情况;
(四)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地、古树名木等保护管理情况,森林草原防火和林草有害生物防控情况,涉林涉草和野生动植物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五)造林种草绿化、沙化土地治理、湿地修复治理、林草沙产业发展、林草领域改革等情况,退化林分修复、退化草原修复、森林抚育等林草质量提升情况;
(六)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监管体系建设及“一长两员”(林(草)长、生态护林员、草原管护员)履职情况
(七)其它涉及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发展的情况。
第九条 林(草)长巡查前,同级林(草)长制办公室要制定巡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巡查依据、巡查目的、巡查时间、巡查地点、巡查内容、巡查方法、巡查记录、人员组成等。
第十条 林(草)长巡查结束后,林(草)长制办公室应及时整理巡查记录,并存档备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林(草)长制办公室应建立问题台账,督促整改,实行销号管理,涉及相关部门的问题应及时将问题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向相应林(草)长报告处理结果或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林(草)长制办公室考核评价下一级林(草)长制工作时,应将林(草)长巡查情况作为重要内容,重点考核巡查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以及发现问题的解决和处理到位情况等,并通报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各级林(草)长制办公室应加强对下级林(草)长巡查工作履职尽责情况的检查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频次和内容开展巡查、或未按规定及时协调解决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保护发展相关问题,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责。
第十三条 各级林(草)长制办公室应积极总结和大力宣传林(草)长履职尽责的典型经验、有效举措及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