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达拉特旗政务服务中心关于印发《达拉特旗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621MB1688871X/2024-3716257 | 发文字号: | 便函 | 成文日期: | 2024-01-28 |
发文机关: | 政务服务局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行政职权 | 公开日期: | 2024-01-28 |
概 述: | 各进驻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达拉特旗政务服务中心制定了《达拉特旗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 |
各进驻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达拉特旗政务服务中心制定了《达拉特旗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进驻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达拉特旗政务服务中心
2024年1月28日
达拉特旗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保障达拉特旗政务服务中心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达拉特旗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是旗人民政府集中对外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及其他服务事项(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窗口,按照“依法、便民、廉洁、高效”原则和集中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运行管理模式,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民服务。
第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政务服务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二)承担旗政务服务大厅的运行保障工作,为进驻部门和单位提供办公场所、设施设备、信息获取、档案存取查阅等服务。承担进驻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绩效评估有关工作。承担旗政务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工作。
(三)承担进驻政务服务事项的对接协调、监控调度工作。提供政务服务事项统一受理和“一站式”办理及咨询、导引、协调、代办、帮办等服务。
(四)参与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国家评价、自治区评估相关任务完成情况督导监测调度的基础性工作。承担全旗优化营商环境国家评价、自治区评估的基础性工作和反馈问题整改的辅助性工作。承担全旗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考核的辅助性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五)承担优化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在旗政务服务大厅的推动落实工作。
(六)承担企业和群众对旗政务服务大厅及进驻部门和单位、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的受理、处置相关工作。
(七)承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协调联络、转办、督办、回访、反馈、考评协查、统计分析等工作。
(八)承担旗级党群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指导各级党群服务中心建设工作。
(九)完成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单位集中对外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具体业务接受所在部门的领导。各类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后,实施主体不发生变更,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不发生转移。
第五条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人事、工资关系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身份性质不变,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考核和组织学习。在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期间,所在部门不得随意调整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第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党、团组织,负责组织开展党、团活动。
第二章 事项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各类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遵循一门受理原则,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第八条 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实行办理事项类别、名称及设定依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工作人员、办公电话公开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工作制度。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事项办理申请时,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初审)。对于符合受理规定的事项,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责任人、办结时限及有关权利义务等,对于需要现场踏勘的事项,要明确告知申请人现场踏勘的时间、地点、内容、人员、方式等。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事项办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核论证),提出审核论证的意见,需要部门专业机构审核论证的,由进驻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专业机构提出审核论证的意见。
对经审核论证符合批准条件的,按照规定审批程序予以批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领取相关批准文件、批复或证照。
审核论证过程中,发现现场踏勘结果与申报材料不符,或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和办理要求,或发现申报材料有影响审批结果的实质性内容与事实不符或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做出退件处理并告知申请人退件的根据和理由。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的事项,应当不予受理或进行有关批复,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根据和理由。
第十一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疑义,需要申请人说明情况或者调查核实的,由进驻单位负责通知申请人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申请事项需要有关会议研究决定,进驻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负责会议的组织和有关会务工作,并根据会议决议、决定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办理事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进驻单位负责组织,参加现场踏勘的人员负责形成踏勘笔录;需要组织听证、论证、评审的,由进驻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论证会、评审会,形成听证、论证或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旗本级部门初审、受理后报上级机关批准的事项,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上报。
第十五条 承办事项需要公告、公示的,进驻单位负责按照规定方式公告、公示。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务服务部门提供政务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布政务服务事项收费清单,清单要包含事项名称、法定依据和收费标准,并提供便民的缴费方式,积极探索网上缴费。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和清单管理制度。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因承接、下放、取消、调整等事由变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应当及时更新目录清单。
已经取消或者停止执行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停止受理。
政务服务部门不得自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等行政权力事项。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当确保线上与线下标准统一,消除“其他材料”或“有关部门”等不确定性表述和模糊性条款,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要件、办理程序依法变更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梳理“最多跑一次”“中介服务”“容缺受理”“证明事项”等事项清单,持续简化办事材料、精简办事环节。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需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到政务服务中心党团组织,并参加政务服务中心党团组织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提前五日向政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调整意见征得同意。对于不适合窗口工作或者不服从管理的工作人员,政务服务中心向所属部门书面提出调整或者勒令退回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五日内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实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考勤记录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按照把政务服务中心建成“培养干部的基地、锻炼干部的熔炉、选拔干部的摇篮”的要求,切实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强化干部队伍管理,实行定期学习培训制度。政务服务中心不定期组织机关和进驻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培训,培训实行签到、签退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实行统一着装制度。工作时间内除国务院规定制式服装部门的工作人员着制式服装外,政务服务中心机关和进驻部门工作人员均着统一工作服装、佩戴工作牌上岗。
第二十五条 实行服务质量效率评议制度。政务服务中心根据窗口工作开展情况,对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定期组织评优创先活动,对窗口服务质量效率进行评价;申请人可以通过窗口评议器或向政务服务中心反映,对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工作效率进行评价。服务质量效率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服务质量、工作效率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向政务服务中心或旗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举报和投诉。
政务服务中心和旗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对举报和投诉的事项,应当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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