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621MB1688871X/2025-3769115 | 发文字号: | 达政发〔2025〕1号 | 成文日期: | 2025-01-07 |
发文机关: | 政府办 | 信息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优化营商环境;乡村振兴 | 公开日期: | 2025-01-14 |
概 述: | 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直各有关部门: 《达拉特旗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土... |
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直各有关部门:
《达拉特旗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旗人民政府2024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5年1月7日
达拉特旗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近年来,随着地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能源发电项目大面积落地及用电需求的迅速增长,全旗电网工程建设任务繁重,涉及面广量大。为了维护被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电网工程建设项目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鄂府发〔2024〕32号)《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达政发〔2024〕5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达拉特旗行政区域内电力工程项目的征占用土地及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补偿(不包含惠农、扶贫及技改工程)。
二、补偿标准及范围
(一)升压站、汇集站、运营维护中心、变电站属于永久性用地,补偿按《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达政发〔2024〕51号)文件明确的区片地价(附件1)标准执行,同时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因变电站周边出入线较密集,变电站围墙至起点塔范围内的土地永久性征收,补偿按《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达政发〔2024〕51号)明确的(附件1)标准执行,同时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二)杆、塔基等电力设施征地范围内的土地为保护区域,属于永久性用地,补偿按《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达政发〔2024〕51号)明确的(附件1)标准执行,同时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三)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塔杆、拉线占地(选址占地范围)向外延伸5米的范围确定为保护区;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塔基占地(选址占地范围)向外延伸10米的范围确定为保护区;风机基塔保护区占地按1500平方米计算。
(四)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受其安全保护空间的限制,即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用益物权受到限制。补偿按对应区片综合地价相应地类标准的10%执行。
具体补偿范围为: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线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及以上20米。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五)拆迁范围内房屋、宅基地补偿标准。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电力设施、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住宅房屋均应纳入征拆范围,补偿标准及奖励政策均按《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达政发〔2024〕51号)文件执行。
宅基地补偿只针对具有本村户口被征拆房屋的农牧民,而且在本村范围内再无住房及宅基地。补偿后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归征收方所有。
(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纳入永久性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应予以征收。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影响电力设施正常运行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井、电力线路、林木、大棚、鱼池、网围栏、临时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按《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达政发〔2024〕51号)文件有关标准执行。《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达政发〔2024〕51号)文件未明确的,由三方机构评估确定。
三、补偿费支付
(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要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应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牧户的原则,在集体组织内部进行合理分配,分配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制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
(二)征用个人承包的土地,临时用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土地承包人。
四、其他事项
(一)发布公告后,在拟征收征用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抢建的房屋、棚圈、温室、大棚等附属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二)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用地单位应按照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承包户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协议,恢复土地生产条件;建设用地单位使用乡村道路,造成路面通行不畅的,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恢复原路况或按实际损毁情况予以补偿。
五、组织实施
本方案由旗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旗自然资源局、旗司法局、旗林业和草原局、旗供电公司为征地拆迁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本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本方案生效前土地征收征用工作量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仍按原标准执行;土地征收征用工作量未达到三分之二的,均按本方案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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