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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6-08-04 信息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有效性  不显示该字段
标  题 (废止)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扶持国有文艺团体艺术创作生产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达政发〔2016〕94号 成文日期 2016-08-04
概  述 (废止)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扶持国有文艺团体艺术创作生产办法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6-08-05

(废止)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扶持国有文艺团体艺术创作生产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达拉特旗扶持国有文艺团体艺术创作生产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16年8月4日

  

达拉特旗扶持国有文艺团体

艺术创作生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繁荣我旗国有文艺团体艺术创作、打造和推广原创精品力作、培养艺术创作人才、推进民族地区艺术事业健康发展,助推文化强旗建设,规范和加强相关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6年起,从旗相关专项资金中单独设立扶持国有文艺团体艺术创作生产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适当增加,当年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累积到下一年使用。使用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正、扶优扶强、注重绩效”的原则,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旗国有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单位、文化艺术研究机构和演出经纪机构、剧院。

第二章  资助范围、方式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包括创作生产、演出推广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具体资助范围如下。

  (一)创作生产

  1.资助国有转制文艺院团、乌兰牧骑和艺术研究机构话剧、戏曲、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大型交响乐作品的创作生产。鼓励不同艺术样式融合创新和新兴艺术门类优秀作品创作,重点资助民族题材优秀作品创作。改编作品的新创作成分须占全剧目的2/3以上。每部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资助国有转制文艺院团、乌兰牧骑、艺术研究机构独立成篇的小型剧(节)目作品,包括小戏曲、独幕剧、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含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单双三舞、群舞)、曲艺(含小品)、木偶等艺术品种和适合基层演出的整台主题文艺剧节目的创作生产。每部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根据各类艺术品种的创作规律,分两次拨付资金。作品入选后,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一半或60%,作为作品创作生产启动经费,用于资助剧本、编导、音乐前期创作等环节;正式首演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资助资金。

  (二)演出交流推广

  1.自首场演出之日起,一年内话剧、音乐剧、儿童剧等演出超过50场,戏曲类、舞剧、歌剧、有主题的音乐会等演出超过30场,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奖励金额根据该剧目的演出场次、观众人数等因素综合评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创排后能进入国内一线城市主要剧场或主流演艺市场连续演出10场次以上,根据演出场次、演出收益等因素综合评定,给予一次性资助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在遵循艺术传播规律的基础上,鼓励项目创新,发掘、拓展多样化的传播交流推广渠道、载体、内容和方式,资助体现导向、创新新颖、具有示范作用的区域性艺术合作交流活动项目,每个项目资助不超过15万元。

  (三)人才培养

  资助特殊的、急需的、紧缺的艺术人才,重点培养经验传授和实践提高等方面的人才,每年投入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专项资金还包括对参加自治区和国家级重要展演、赛事等艺术活动的补助(由旗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局推荐并入围市级、自治区和国家级的重要演出艺术活动,根据参演剧目规模给予一次性赴外地参赛旅运费、食宿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以及相关的评审、论证、审计检查、绩效评价等费用(按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3%的比例提取)。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出国、业务招待、房租租赁及其它与艺术生产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获特等奖奖励30万元;获优秀奖奖励20万元;获入选作品奖奖励10万元。

  (二)获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下设“文化奖”、“群星奖”2个子奖项)、中国戏剧奖的作品:获综合类或团体类一等奖(特等奖、金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银奖)奖励20万元,三等奖(铜奖)奖励10万元;获单项类或个人类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三)获音乐金钟奖、曲艺牡丹奖、民间文艺山花奖、舞蹈荷花奖、全国少数民族“骏马奖”的作品:获综合类或团体类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获单项类或个人类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5000元。

  (四)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等主办的其他全国性、常设性,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各文艺门类比赛、评奖活动中,获综合类或团体类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获单项类或个人类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

  (五)获自治区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戏剧奖励5万元,广播剧、歌曲奖励3万元。

  (六)在自治区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广电局等主办的其它全自治区性、常设性的各文艺门类比赛、评奖活动中,获综合类或团体类一等奖的作品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获单项类或个人类一等奖的作品奖励6000元,二等奖奖励4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

  (七)在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等主办的全市性、常设性的各文艺门类比赛、评奖活动中,获综合类或团体类一等奖的作品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8000元,三等奖奖励5000元;获单项类或个人类一等奖的作品奖励4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于每年8月30日前向旗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下年度创作项目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材料。

  (一)申请剧目创作生产资助的项目需提交完成创作的剧本、排演剧目的单位、主创人员(包括编剧、导演、作曲、舞美)基本情况、导演阐述、音乐小样、舞美设计(包括舞台美术、灯光设计、服装设计)图样、三位以上专家(一级职称)的评价和推荐意见。

  (二)申请剧目演出推广资助的项目,需提交剧目演出光盘、演出意向书、演出场次证明、演出收入结算单等。

  (三)申请参加自治区和国家级重要艺术活动补贴的项目,需提交国家重要演出艺术活动的入围通知书或邀请函及参(演)赛证明。

  第八条  旗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初审申报项目,并组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确定拟奖励支持项目及拟奖励的方式和金额,并向旗委宣传部报备,确保申报项目积极健康、倡导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一)建立专家库,由旗内外知名业务专家、财务专家组成评审组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和项目本身及承担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评审活动。

  (二)项目评审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统一标准,严格程序,要针对每一个项目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包括小组意见和成员个人意见。

  (三)旗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局、财政局对评审结果审核后,将其作为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依据。

  第九条  评审通过后,旗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局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责任书》,对入选的作品创作生产及资金使用提出明确要求。创作作品从获得立项资助并签订《责任书》之日起,到完成剧目创作,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  旗财政局、旗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检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依据。

  第十一条  对用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项目单位,应终止拨付或追回所拨资金,取消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资格三年,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罚;对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