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达拉特旗扶持文化类民办非营利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2015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1日
达拉特旗扶持文化类民办非营利组织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旗文化强旗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我旗文化类民办非营利组织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文化类民办非营利组织是指在旗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重点为民办博物馆、书画院、图书馆、艺术院团、纪念馆、美术馆、收藏馆、陈列馆和其它文化创意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间文化社团、协会、基金会、中小型文化网络(站)及在旗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民间文艺队、文化大院、文化户等公益性文化服务组织。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自2016年起,结合我旗实际,旗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文化类民办非营利组织扶持专项资金,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适当增加。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重点扶持开展活动好、提供服务佳和社会影响大的各类文化类民办非营利组织实施的项目,重点扶持民族文化项目。
第四章 扶持方式
第五条 采取资助(资金、设备)、贴息和奖励等方式扶持。
第五章 扶持条件
第六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间文化社团、协会、基金会和中小型文化网络(站)等申报单位内部管理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民间文艺队、文化大院、文化户要具备良好的示范作用,常年坚持为周边农牧民群众服务,每周活动不少于1次,并形成制度,且在上一年度复查和评估中达标,文化大院、文化户开展文化活动场所面积要达到80平方米以上,民间文艺队队伍人数基本稳定、演出人员至少在20人以上。
第七条 申报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政策,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对我旗建设文化强旗具有积极推动意义。
第八条 申报项目已完成必要的前置审批(如有),并投入资金开展实施,申请贴息的项目无逾期还本付息记录。
第六章 扶持标准
第九条 资金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或营运成本确定,申报时尚未完成实施的项目,暂以项目预算投资额为依据核定扶持额度,扶持资金不超过总投资额的10%,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根据申报项目的实际发生利息额,参照当年度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核定利息补贴率和贴息金额,当年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该单位同年支付该项目的贷款利息额,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项目,只能适用其中一种扶持方式。专项资金对同一单位的扶持最长时限一般不连续超过三年,确需超过此期限扶持的,应进行分年核准。重点项目可单独研究确定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十二条 对全年向社会开放300天以上、积极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的民办博物馆等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经审核按展陈面积、提供社会服务、发挥社会效益的质量和程度,给予每年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 民间文化社团、协会、基金会、中小型文化网络(站),经审核按提供社会服务、发挥社会效益的质量和程度,给予每年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民间文艺队、文化大院、文化户,经审核按提供社会服务、发挥社会效益的质量和程度,每年一次性配送不超过价值0.5万元的活动设备,设备资助按实际需求,由旗文化行政部门进行招标采购后分配发放。
第十四条 对获得非商业性评奖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荣誉的,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资金奖励。获得国家级荣誉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获得自治区级荣誉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荣誉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0.5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具体评审标准和扶持资金额度另行制定。
第七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审批由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局会同财政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扶持项目和扶持资金经旗人民政府相关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局要每年编制扶持文化类民办非营利组织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 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局每年开展一次文化类民办非营利组织项目申报的公告、评审和公示等工作。
第十八条 财政局根据本办法拨付扶持资金。一般项目先拨付扶持金额的50%,其余50%的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申报时尚未完成实施的项目,完成实施后如实际投资额小于预算投资额,其余50%的资金需重新核定是否拨付。部分申报时已完成实施的项目,经审计考核后,可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
第八章 资金监管
第十九条 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局、财政局要跟踪检查扶持项目。受扶持的项目单位应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及时向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局汇报相关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局、财政局可视情节轻重,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两年内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申报内容不真实,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无故拖延拨付专项资金的。
(五)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六)不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审计的。
(七)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八)其它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文化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局、财政局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以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审计和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旗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开展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