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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6-11-21 信息分类 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有效性 
标  题 (转为正式)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达政发〔2016〕145号 成文日期 2016-11-21
概  述 (转为正式)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6-11-22

(转为正式)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2016年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达拉特旗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161121

达拉特旗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1530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1573号)和《鄂尔多斯市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办法》(鄂府发201494号)等精神,为切实加强我旗医疗救助工作运行畅通、救助及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

(三)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医疗救助工作采取“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和慈善医疗援助”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在政府救助的同时,发动社会力量资助、慈善医疗援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五)公开、公平、公正。医疗救助工作实行阳光操作,定期公布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加强与商业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建立覆盖城乡、互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第三条 旗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审批和救助资金发放工作;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居)委会配合旗民政局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财政、卫生、残联、社保、红十字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旗民政局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对象为达拉特旗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包含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

    (二)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

    (三)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困难人员。

    (四)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但低于低保标准3倍的困难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含复印件)和诊断证明的;

(二)跨年度超过一年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费用;

(四)工伤、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残或因其违法犯罪行为等导致受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救助对象在旗外和旗内非定点民营医院、诊所、药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范围的费用;

(八)正常的体检费用;

(九)不参加城乡医疗保险所发生的医疗费,一般不予救助;

(十)其他不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三章 城乡医疗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 资助参合参保医疗救助。

 在医疗保险机构收费期间,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其应缴纳的个人参保参合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第七条 门诊医疗救助。

1.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

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患普通疾病在医院门诊治疗的, 其门诊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 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由旗民政局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1元,并随筹资水平的提高而逐年提高。

2.大病门诊医疗救助

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患有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儿童白血病、天性心脏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妇女宫颈癌、乳腺癌、肝硬化、恶性肿瘤、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赛、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重大疾病门诊治疗的,其门诊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 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 由旗民政局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并随筹资水平的提高而逐年提高。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患上述疾病按50%的比例救助,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并随筹资水平的提高而逐年提高。

第八条 住院医疗救助

1.全额救助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患病住院治疗的,住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 1 )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的,住院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 属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由旗民政局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不超过8万元,并随筹资水平的提高而逐年提高。

2)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患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儿童白血病、天性心脏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妇女宫颈癌、乳腺癌、肝硬化、恶性肿瘤、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赛、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 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 属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由旗民政局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不超过10万元,并随筹资水平的提高而逐年提高。

3.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1)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的,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属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由旗民政局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不超过3万元,并随筹资水平的提高而逐年提高。

2)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患有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儿童白血病、天性心脏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妇女宫颈癌、乳腺癌、肝硬化、恶性肿瘤、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赛、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住院治疗的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 属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由旗民政局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并随筹资水平的提高而逐年提高。

第九条 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

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患有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儿童白血病、天性心脏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妇女宫颈癌、乳腺癌、肝硬化、恶性肿瘤、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赛、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重大疾病或其他疾病的,住院治疗的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属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由旗民政局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并随筹资水平的提高而逐年提高。

 

第四章 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条 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持有农业户口的,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持有非农业户口的,申请人(户主)向实际居住地苏木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国家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所在福利机构将需要救助人员的相关材料直接报旗民政局低保办;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可以直接向民政局低保办提出书面申请。

(一)申请人(户主)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户主和被救助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低保证、特困人员供养证、三无证、孤儿证等复印件;

3.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4.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需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身份确认证明;

5.有效的医药费报销凭证(城乡医疗报销后报审单原件);

6.参加商业保险的救助对象还需提供商业保险承保单位出具的赔付凭证。

第十一条 初审。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情况属实,属于救助范围的,整理相关材料,填写《达拉特旗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报旗民政局。

第十二条 审批。旗民政局对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国家福利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为:

(一)上级下拨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

    (二)财政部门按照全旗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8元的标准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增值部分;

    (四)福利彩票公益金;

    (五)慈善和社会捐赠资金。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旗民政局医疗救助情况足额预算,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财政社保资金专户,民政局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统筹支付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费用,由苏木镇人民政府核实并办理缴费手续,审核无误后报旗民政局,民政局汇总后,由财政局将资金划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费用,由财政局将资金划拨到旗公费医疗基金管理中心,旗公费医疗基金管理中心与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的救助资金要先行垫付,治疗终结后,要不定期的与民政局核实,然后由财政局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中直接转账到定点医疗机构账户上。

对于在非“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的救助对象,经本人申请,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民政局审批,通过“一卡通”发放。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旗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六章 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苏木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旗级医疗机构要方便困难群众就诊,控制医疗费用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到上级医院或外地医院治疗的,需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机构报批。

第十八条 精心组织,加快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民政、人社及卫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为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供方便。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为“一站式”即时结算提供服务窗口,并配有一名专职人员进行结算;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机构要为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软件提供安装接口,无法提供接口的要及时提供贫困患者医疗费报销凭证,方便贫困患者在医疗终结时一次性完成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工作。

 

第七章 慈善医疗援助

 

    第十九条 慈善医疗援助是医疗救助的有效补充。每年要从慈善协会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医疗救助;旗红十字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救助对象住院期间一定数额的住院生活救助。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在旗委、政府及上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实施,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二十一条 旗民政局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旗卫计、人社部门要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杜绝过度医疗行为,加强与城乡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

旗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信守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开支工作经费或挪作他用,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旗民政局必须如数追回,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人员三年内不得享受医疗救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达拉特旗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达政发2013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