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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6-12-29 信息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有效性 
标  题 (转为正式)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转型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达政发〔2016〕161号 成文日期 2016-12-29
概  述 (转为正式)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转型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6-12-30

(转为正式)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转型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达拉特旗转型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2016年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达拉特旗转型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旗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有序运用转型发展基金推动重点产业发展,发挥财政资金带动社会投资、培育市场需求、促进企业创业成长等作用,加快全旗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转型发展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6〕70号)及我旗关于设立转型发展基金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旗转型发展基金,是指旗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取股权投资(下称子基金)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旗转型发展基金政府出资,是指旗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二章  转型发展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由旗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达拉特旗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旗转型发展投资公司),根据授权作为旗转型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代行旗人民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旗转型发展基金(下称母基金)的日常运作。旗转型发展投资公司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订年度投资总体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统一受理并审核子基金设立方案等申请材料,在准确定位的基础上确定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和支持产业发展的转型发展子基金设立方案。

  (三)负责按现行法律法规,对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与合作的金融机构共同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统称章程),明确子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四)负责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按照有关章程约定委派董事或理事、监事等,依法依规参与子基金内部治理,促进政策目标实现,保障出资权益。

  (五)定期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它重大事项。

  (六)转型发展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子基金章程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转型发展基金及时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第五条  旗转型发展投资公司运转经费参照执行旗直国有企业有关管理规定,所需经费从转型发展基金投资收益中解决,不足部分由旗财政通过预算安排解决。

  第六条  旗转型发展投资公司会同旗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转型发展基金政策目标,广泛吸引社会出资,形成多元化出资结构,优化子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形成各方出资合理制衡,促进协同发展。结合财力可能、基金定位、募资难度等确定财政资金注资上限,并根据有关章程及基金投资进度等分期到位。

  第七条  旗转型发展投资公司聘请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和人员组成专家委员会为其提供尽职调查、技术咨询、决策支持和法律审查服务。

  第八条  针对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相机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予以支持。其中,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中小企业,可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资金、技术和市场的融合;对我旗战略主导产业及行业龙头企业,可通过直接投资,实现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

  第九条  合理控制子基金的设立数量及规模,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子基金。结合产业发展阶段性特点和要求,适时调整转型发展基金使用领域;对市场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要及时退出。

  第十条  旗转型发展基金支持产业发展,限定于具有一定竞争性、存在市场失灵、外溢性明显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主要支持外部性强,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产业领域及中小企业创业成长。

  第十一条  旗转型发展基金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子基金:

  (一)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为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我旗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牧业、文化旅游业等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二)支持创新创业。为加快打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人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经旗委、政府研究决定支持的其它重点领域。

  第十二条  子基金设立方案要结合拟支持的产业发展所需,明确子基金设立形式、运作机制、财政出资比例、让利措施等,同时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政策及投向等方面的指导作用,明确转型发展基金投资结构、中长期目标等,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旗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选择转型发展子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要综合考虑团队募资能力、投资业绩、研究能力、出资实力等,预设好前置条件,确保专注管理。同时,设定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主要确定合理的管理费和绩效奖励、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对引导基金认缴出资、将对其绩效评价与管理费等挂钩等,促使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设立转型发展子基金可根据转型发展子基金定位、社会出资人意愿等,设立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坚持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离。原则上不设立事业单位形式的转型发展子基金。

  第三章  转型发展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旗转型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

  第十六条  旗转型发展基金募资、投资、投资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旗财政局应指导子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但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七条  旗转型发展基金与上级人民政府投资基金注资的投向相近的政府投资基金时,应加强合作,通过互相参股、联合投资等方式发挥合力。同时,财政资金也可参股一些产业龙头企业发起设立的基金,扶优扶强,推动产业链协同发展,优化产业布局。

  第十八条  旗转型发展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

  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它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九条  旗转型发展基金各出资方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转型发展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旗人民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旗转型发展投资公司应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转型发展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二十一条  旗转型发展基金应选择在我旗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二十二条 各苏木镇、旗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建立健全行业投资项目备选库,为参股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旗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选派代表监督子基金投向,对子基金项目计划终审时不符合政府投资方向的项目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三条 加强旗人民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旗转型发展子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四章  转型发展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二十四条  旗转型发展基金一般应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报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旗转型发展基金终止后,应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  旗转型发展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退出方式包括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退出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股转让的规定。存续期未满但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七条  旗转型发展投资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它不符合章程约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政府出资从子基金退出时,应按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未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出资权益,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第五章  转型发展基金的预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旗转型发展基金,应由旗财政局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旗人民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的转型发展基金,旗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旗转型发展基金。

  旗转型发展投资公司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子基金,由旗财政局根据子基金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将资金先拨付至旗转型发展投资公司,再由旗转型发展投资公司拨付至子基金。

  第三十一条  旗财政局在向旗转型发展基金拨付资金时,增列当期预算支出,按支出方向通过相应的支出分类科目反映;收到投资收益时,作增加当期预算收入处理,通过相关预算收入科目反映;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时,作冲减当期财政支出处理。

  第六章  转型发展基金的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旗财政局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旗人民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旗财政局向旗转型发展基金拨付资金,在增列财政支出的同时,要相应增加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并根据转型发展基金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基金清算或退出收回投资本金时,应按照政府累计出资额相应冲减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

  第三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应分享的投资损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权益法》进行核算。旗转型发展投资公司应在年度终了后及时将全年投资收益或亏损情况向旗财政局报告。旗财政局按当期损益情况作增加或减少政府资产——“股权投资”和净资产——“资产基金”处理;旗财政局收取旗转型发展基金上缴投资收益时,相应增加财政收入。

  第三十四条  旗转型发展投资公司应定期向旗财政局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它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旗财政局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旗转型发展基金绩效评价制度,财政资金控股的子基金应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定期评估基金支持产业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对财政资金注资但不控股的基金,旗财政局或旗财政局授权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公共性原则考核评价财政出资情况。

  第三十六条  旗转型发展基金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其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每年度,旗财政局应会同旗直各有关部门检查旗转型发展基金运作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旗转型发展基金与中央、自治区或市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的子基金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