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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7-06-04 信息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国土资源、能源;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有效性 
标  题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达政发〔2017〕53号 成文日期 2017-06-04
概  述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7-06-05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达拉特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17年6月4日

  

达拉特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旗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下简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有序开展,不断建立健全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和农业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6〕53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承包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旗财政出资设立的,由达拉特旗蒙禾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本息损失按一定比例补偿的专项资金。由达拉特旗蒙禾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人民银行达拉特旗支行共同协商,在双方共同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储蓄,专款专用。动用风险补偿金必须由人民银行达拉特旗支行与达拉特旗蒙禾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研究,并报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单笔抵押贷款达50万元以上,需达拉特旗蒙禾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必须经旗人民政府相关会议“一事一议”研究确定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的补偿对象为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必须与达拉特旗蒙禾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签署抵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并由人民银行达拉特旗支行同意,方能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的补偿范围是贷款银行为相关农牧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发生的逾期无法收回的贷款。贷款行为必须发生在全旗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开展后。

  第五条  当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处置。由达拉特旗蒙禾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使用风险补偿资金,向贷款银行代偿贷款本息30%后,帮助贷款银行对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处置。处置主要通过达拉特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再流转,流转所得由贷款银行与达拉特旗蒙禾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按7:3分配,从而收回贷款本息,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借款人;对无法实现再流转的,贷款人可以将抵押土地收回并移交给达拉特旗蒙禾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经营所得由贷款银行与达拉特旗蒙禾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按7:3分配。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来源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一)旗财政安排的资金;

  (二)风险补偿金账户的利息收益;

  (三)其他资金等。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达拉特旗蒙禾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债风险补偿金的筹集、管理、审批和监督,负责对贷款银行申报的补偿进行审批,并提出补偿建议,同时负责资料收集、汇总上报、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人民银行达拉特旗支行负责收集汇总符合条件的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损失情况,及时与达拉特旗蒙禾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风险补偿建议,依据逾期贷款数量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抵押贷款业务。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四章 补偿申报条件、程序

  第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贷款损失,经审批后可获得风险补偿金补偿:

  (一)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合法合规;

  (二)贷款符合《达拉特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

  (三)贷款用途为在达拉特旗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农业开发和农业经营等;

  (四)借款人在银行的贷款已经逾期90天以上还无法偿还的,但借款人遭受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无力偿还的除外;

  (五)贷款银行按法定程序履行了债权人催收义务。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核和审批:

  (一)申报。贷款逾期经确认净损失后,贷款银行按承包经营权抵押内容向人民银行达拉特旗支行申报。

  (二)审核。贷款银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负责统计本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损失情况,对符合补偿条件的,统计后按月向人民银行达拉特旗支行报送。人民银行达拉特旗支行必须详细审核有关单据、凭证、数据和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审核同意后报达拉特旗蒙禾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审批。

  (三)审批。贷款银行申报贷款本息损失所需风险补偿金经人民银行达拉特旗支行审核同意后报达拉特旗蒙禾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  贷款银行申报贷款本息损失所需风险补偿金经人民银行达拉特旗支行审核同意后报达拉特旗蒙禾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审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借款借据、贷款合同、抵押合同;

  (三)贷款逾期催收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达拉特旗蒙禾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在15日内报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暂不受理或不予审批:

  (一)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期限未达到90天以上;

  (二)贷款银行对已逾期贷款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催收;

  (三)在该贷款项目中有弄虚作假、违规发放贷款及套取风险补偿金的不利于资金回收的行为;

  (四)申报资料不齐全。

  第五章 风险补偿资金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防控。人民银行达拉特旗支行与达拉特旗蒙禾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要每半年分析一次全旗土地承包经营权贷款损失补偿金使用与监管情况,落实防控措施,确保土地经营权抵押风险控制在规定比例内。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政府相关部门或者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计、聘请中介等方式对风险补偿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对弄虚作假和套取挪用风险补偿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金外,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达拉特旗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