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欢迎访问达拉特旗人民政府网站!

  • 今天是

索 引 号 2018-01-25 信息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政府办 有效性 
标  题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响沙”文学艺术精品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达政发〔2018〕5号 成文日期 2018-01-25
概  述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响沙”文学艺术精品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8-02-01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响沙”文学艺术精品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达拉特旗“响沙”文学艺术精品奖奖励办法》经旗人民政府2017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5日

达拉特旗“响沙”文学艺术精品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旗广大文艺工作者和爱好者创作文学艺术精品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全旗文学艺术事业繁荣发展,增强文化软实力,助力文化大旗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达拉特旗“响沙”文学艺术精品奖。达拉特旗“响沙”文学艺术精品奖是达拉特旗政府文学艺术最高奖,主要表彰和奖励我旗在区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和文艺工作者、爱好者。

  第三条  获得以下奖项的综合类等级奖项及单项奖的集体或个人,以及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表、展览、展演、展播的文艺作品,均可申报达拉特旗“响沙”文学艺术精品奖励:

  (一)中宣部关于《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中的文学艺术奖项。《总体方案》中的文学艺术奖项包括: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戏剧奖、中国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中国舞蹈荷花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骏马奖;

  (二)自治区对应《总体方案》中的文学艺术奖项;

  (三)自治区常设性文学艺术奖项(萨日娜奖、索龙嘎奖,以及草原文化节所设奖项);

  (四)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及其所属文艺协会的其它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

  (五)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厅、文联及其所属文艺协会的其它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

  (六)市常设文学艺术奖项(市文学艺术精品奖、全市专业文艺汇演奖项等)。

  (七)市委宣传部、文新广局、文联及其所属文艺协会的其它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

  (八)在国家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文艺著作、个人文艺专集(含音乐器乐专辑,相当于1张VCD影碟),以及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公开发表、展览、展演、展播的文艺作品给予创作奖励。

  获得上述(三)(四)(五)(六)(七)奖项的作品,除获得旗政府颁发的证书、奖金外,优先推荐参评《总体方案》中国家级以及自治区对应的文学艺术奖项。

  第四条  凡参加各类非权威性文学艺术竞赛获奖的(指民间各类文学艺术竞赛和以盈利为目的的某些行业协会、报刊主办的各类文学艺术竞赛奖项),不列入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五条  参加评奖的个人在调入本旗前或调离本旗后的作品、业绩不列入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六条  奖金标准(税后):

  (一)获得《总体方案》中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奖项的,每项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其它奖项每项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

  (二)获得自治区对应《总体方案》中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奖项的,每项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其它奖项每项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

  (三)获得自治区常设性文学艺术奖项的,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3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优秀奖、单项奖或特别奖(组织奖)每项奖励人民币3000元;

  (四)获得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及其所属文艺协会的其它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的,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5000元,优秀奖、特别奖或单项奖每项奖励人民币3000元;

  (五)获得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厅、文联及其所属文艺协会的其他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的,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8000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5000元,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000元,优秀奖、单项奖或特别奖(组织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000元。

  (六)获得市常设性文学艺术奖项的,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5000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3000元,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000元,优秀奖、单项奖或特别奖(组织奖)每项奖励人民币800元。(不分等次的奖项每项均按3000元奖励)。

  (七)获得市委宣传部、文新广局、文联及其所属文艺协会的其他文学艺术竞赛活动奖项的,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3000元,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000元,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000元,优秀奖、单项奖或特别奖(组织奖)每项奖励人民币500元。(不分等次的奖项每项均按1000元奖励)。

  (八)以下作品给予创作补贴:

  1.在国家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有统一书号的文艺著作、个人文艺专集(含音乐、器乐专辑,相当于1张VCD影碟),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应该给予创作补贴的,每部作品集给予3000元创作补贴。

  2.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报刊杂志(含官方网站)公开发表的文艺作品:

(1)文字稿:每千字省部级补贴300元,国家级补贴500元(诗歌每15行按千字计算); (2)书法、美术、剪纸、艺术摄影等作品:每件省部级补贴300元,国家级补贴500元。

  3. 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展览、展演、展播的文艺作品(获奖作品除外):

(1)书法、美术、剪纸、艺术摄影等作品:每件省部级补贴300元,国家级补贴500元。 (2)舞台剧目(含曲艺类):每件省部级补贴个人节目1000元,集体节目(含双人)2000元。国家级补贴个人节目2000元,集体节目(含双人)2000——5000元。 (3)在广播电视电影行业(包括电台、电视台、知名视频网站)播出的价值指向鲜明的音乐影视作品(含微电影、动画片、广播剧):每件省部级补贴1000——5000元,国家级补贴5000——10000元。 第七条  奖励申报及审核:

  (一)设立达拉特旗“响沙”文学艺术精品奖评审委员会,在旗委、旗政府领导下,负责“响沙”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工作。《总体方案》中国家级文学艺术奖、自治区对应《总体方案》中的文学艺术奖、自治区、市常设性文学艺术奖申报工作启动时,负责相应的参评组织工作。

  (二)旗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旗委宣传部、文旅广电局、文联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旗委宣传部,在旗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

  (三)达拉特旗“响沙”文学艺术精品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申报的具体事项,以评奖活动开展当年旗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正式通知文件为准。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集体和个人,须按评奖工作开展当年旗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正式通知要求,填写《达拉特旗“响沙”文学艺术精品奖申报表》,连同获奖证书(必要时获奖证书应提供原件备查)复印件、发表作品报刊杂志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报接受申报单位。报送材料一律不退还。

  (四)集体奖申报表应由主创人员签字并排列作者姓名次序,由创作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奖个人申报表应由申报人本人填写,并签字盖章,必要时由主管单位加注意见。

  (五)评审工作分初评和复评两个阶段进行。初评工作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就申报材料进行分工阅评,集中讨论,并形成初评意见,交旗评审委员会复评。复评工作由旗评审委员会负责。复审时,旗评审委员会先听取办公室汇报,在认真阅读申报材料并充分讨论无异议后,由评委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旗委、旗政府批准给予奖励。推荐参评国家级及自治区、市对应《总体方案》文学艺术奖的审核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直接上报上一级申报接受单位。

  第八条  旗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评奖中有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委资格,并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和评奖过程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评奖结束后,经查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撤消其已获得的奖项。

  第十条  达拉特旗“响沙”文学艺术精品奖的奖金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旗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获奖作品不重复参评,同一届获多个奖项的作品以最高奖项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