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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矿区土地征收及移民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2019-03-25 发文字号 达政发〔2019〕8号 成文日期 2019-03-25
发文机关 政府办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开日期 2019-03-27
概述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人民政... 公文时效
标题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矿区土地征收及移民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2019-03-25
发文字号 达政发〔2019〕8号
成文日期 2019-03-25
发文机关 政府办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开日期 2019-03-27
概述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公文时效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矿区土地征收及移民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达拉特旗矿区土地征收及移民安置补偿办法》经旗人民政府2019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19325

达拉特旗矿区土地征收及移民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矿区经济、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有效维护矿区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达拉特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从根本上解决矿区采空区、塌陷区形成的安全隐患,保障矿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努力实现资源、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三条  达拉特旗境内因井工煤矿开采形成的采空塌陷、露天煤矿开采及火区和采空区治理、各煤矿在井田范围内进行的河道治理工程造成的土地破坏、人畜饮水困难、房屋及其它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受损,煤矿井口、工业广场、采坑、洗选煤场和煤炭物流园区、煤炭集装站造成的环境影响等问题,需要恢复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

 

第四条  煤矿及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的工业广场和办公用地、煤炭集装站、煤炭物流园区用地实行征收,煤矿、灭火工程项目及井田内的河道治理项目用地实行征用。矿区征收征用土地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4号)公布的达拉特旗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第五条  土地塌陷补偿

(一)补偿标准

1.耕地

1)水浇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能够正常灌溉的耕地)14000/亩。

2)旱地(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5000/亩。

2.林草地:3000/亩。

3.荒地:2500/亩。

4.附着物:依据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二)工作流程

1.井工煤矿提前一年向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报送拟开采井田的井上井下对照图及三年开采计划,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协调国土局等旗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做好开采前移民搬迁安置、土地测量等工作,并向塌陷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布通告。

2.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配合,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公司测量塌陷面积,并以国土、农牧、林业和草原等旗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认定确定土地类别,核算塌陷范围的补偿金额。测绘费用由所涉及的煤炭企业支付。

3.核算确认后,煤炭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把补偿资金打入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专用账户内。

4.资金到账后,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及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制订资金分配方案,并由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及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无误后,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草拟公示单,将公示单及补偿明细表在所在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的,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煤炭企业签订补偿协议书,按协议约定支付塌陷补偿费。

6.土地塌陷实行一次性补偿。

第六条  井工煤矿涉及整社移民的,该社暂不开采的耕地实行土地流转。流转费一年一补。土地流转期间,因煤矿开采造成塌陷的土地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一次性补偿,补偿后土地流转费自然终止。露天煤矿涉及整社搬迁的,如该社在该矿井田内有未征收征用的耕地,也要进行土地流转,流转期至该矿开采完毕或服务年限结束。所涉井田外的耕地,由煤炭企业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土地征收征用标准协商解决。土地流转补偿费用每年年初一次性给付并在流转合同内明确。

(一)土地流转基准价格

1.水浇地:450/亩·年。

2.旱地:250/亩·年。

3.其它地类不享受土地流转补偿。

(二)工作流程

1.井工煤矿提前一年向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报送拟开采井田的井上井下对照图及三年开采计划,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协调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确定土地流转所涉及的范围。

2.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配合,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测绘公司测量流转土地的面积,并以国土、农牧、林业和草原等部门的认定确定土地类别,核算流转土地的补偿金额。

3.核算确认后,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草拟公示单并在相关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煤炭企业分年度在规定时间内将流转土地补偿费足额打入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专用账户内,由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分年度向相关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发放,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向相关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

第七条  露天煤矿征用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中,批复8年以上(两年开采期,三年复垦期,三年保护期)且开采并复垦绿化通过验收合格的土地,交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到期不能归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每亩每年2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补偿款的80%用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补助,20%用于生态建设成果的维护。用于生态建设成果维护的补偿费用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八条  迁坟补偿

1.单人砖葬:10000/座。

2.双人砖葬:12000/座。

3.单人土葬:5000/座。

4.双人土葬:7000/座。

5.新选坟地补贴15000元。

 

第三章  移民安置补偿

 

第九条  按井工煤矿采空塌陷和露天煤矿、灭火工程开采进度、煤炭集装站和煤炭物流园区生产需要等,以煤矿或公司为单位,分批对相关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搬迁。

(一)范围确定

1.对井工煤矿未来三年采区土地塌陷范围或露天煤矿、灭火工程采区征用土地面积占到所涉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比例60%以上或耕地比例70%以上的,对所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整体移民搬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对象为移民搬迁通告发布之日前出生并落户的所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不在整体搬迁范围内的个户,其耕地被煤炭企业征用或形成塌陷70%以上的,对该户也要进行移民搬迁安置(耕地面积以土地确权面积为依据,矿区暂未进行土地确权的以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依据)。

3.对井田范围内符合补偿条件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由拆迁工作组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补偿标准以评估价格为准,实行一次性补偿。

(二)补偿办法

1.住房安置:

1)安置住房为旗人民政府按照矿区移民安置总体规划指定的经济成品毛胚房。

2)以户为单位为搬迁户每户只提供一套住房,人均无偿享受住房30平方米。

3)户人均面积超出3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经济适用房市场价格计算,差价由搬迁户自行承担。户人均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当年新建经济适用房市场价格补偿给搬迁户。

4)房屋产权证等手续由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相关费用(契税、两供基金、产权登记费、土地证、资料费、手续费)由所涉煤炭企业承担,其它费用由搬迁户承担。

5)为搬迁户每户每月补贴房屋租赁费800元,期限从旧房拆除之日起至新房交付后三个月止,最长补偿期限不超过一年。

2.现金安置

1)搬迁户若不需要安置住房,待搬迁协议签订并拆除原住房后,一次性按户每人补偿住房安置费100000元。

2)需搬迁的非本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在该户原村社土地范围内申请审批宅基地建设房屋。申请过程中如是另一煤矿井田范围或公共井田范围内无法审批的,由本次搬迁的煤炭企业给予住房安置或现金安置补偿。对积极配合搬迁的每户奖励20000元。待该户所属的占地煤炭企业移民搬迁安置时支付原煤炭企业所发生的安置费,并以同期银行利息为标准支付利息。此项待遇仅限同一村且都在煤矿井田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跨村或跨乡镇不能享受,只享受房屋拆迁及附着物补偿。

3.养老保险:矿区移民中已享受农牧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所涉及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维持原状,并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人补助25000元。已参加养老保险但未享受待遇的及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所涉及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由煤炭企业一次性补助每人25000元,由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代管代缴。

(三)其他规定

1.搬迁补偿费一次性发放。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协议并拆除原有住房的搬迁户,每户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0元。

2.几个煤炭企业在同一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内都有征地的(煤矿井田内),本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的住房安置或现金安置补偿费用由相关联煤炭企业按征用土地比例支付。如各煤炭企业不在同一时间内征地,由先期征地的煤炭企业足额垫付,待其它煤炭企业开工或征地时,向先期垫付的煤炭企业补齐相应承担的住房安置补偿费。此项工作由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实施,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和旗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保障。

3.已进行生态(扶贫)移民安置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煤炭企业井田内原有的房屋等按评估价格实施拆迁,由煤炭企业一次性补偿。符合享受住房安置费补偿条件的,扣除生态(扶贫)移民安置时所享受的政府补助后,由煤炭企业一次性支付补偿费。

4.已享受矿区移民搬迁安置政策或在达政发〔201262号文件出台前已由煤炭企业搬迁的,不再享受住房安置补偿政策,只对其在拆迁范围内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进行补偿。

(四)工作流程

1.煤炭企业结合开采计划,向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提出移民搬迁申请,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会同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形成统一意见后,报请旗人民政府发布搬迁通告。旗人民政府经审定后,发布搬迁通告。

2.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会同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相关部门和单位、煤炭企业、相关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搬迁工作会议,成立搬迁工作组,宣传搬迁安置补偿政策,经搬迁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中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同意后,依法依规签订整体搬迁协议。

3.对搬迁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和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登记,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4.对评估后的财产明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所涉及煤炭企业与搬迁户、相关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共同签订矿区移民安置补偿协议。

6.协议签订后,搬迁户自行清理所需物品,拆迁领导小组和煤炭企业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并清理现场,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按程序付款。

7.矿区移民搬迁中征收征用土地时,搬迁工作组要充分听取相关矿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由国土局牵头,或授权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及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征用。

第十条  已享受移民搬迁安置政策的被搬迁户,拆迁工作结束后,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要将拆迁安置情况(包括搬迁户姓名、身份证号、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建设项目等情况)建立电子档案,防止重复安置。

 

第四章  生态环境补偿

 

第十一条  煤炭企业开采造成爆破震动、生态环境影响和人畜饮水困难的,要进行相应补偿。

(一)补偿标准

1.征收征用土地协议中或在本办法出台前煤炭企业已与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本项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约定条款进行补偿。

2.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且未整体移民搬迁的,煤炭企业征用或塌陷相关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总面积50%以上或耕地面积60%以上的,按相关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高于1000元、常住非农业户籍且征收征用过土地的人口每人每年不高于700元的标准补偿。

3.未达到上述占地比例的,根据煤炭企业征收或塌陷所占地比例,由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组织煤炭企业和相关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按占地比例确定补偿标准,但最高补偿标准不超1000/人。

4.全年停工的煤炭企业,不再发放所涉及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态环境补偿款。煤炭企业生产不足一年的,按季度核算发放。

(二)工作流程

1.由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及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政策确定补偿范围、人数、标准及补偿所需资金。

2.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草拟补偿名单及金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3.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函告相关煤炭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据实支付生态环境补偿费,并签订补偿协议。

4.补偿期限至移民搬迁安置为止。

 

第五章  保障措施及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煤炭企业应建立井田管护机制,承担后续管理主体责任,日常排查采空区、塌陷区及防火安全隐患,如发现各种乱栽乱种、乱搭乱建等违法现象,及时向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或旗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举报。

第十三条  煤炭企业在开采过程中对依法建设的工程项目、住宅等造成损毁的,由煤炭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煤炭企业要全程参与各项补偿工作。

第十五条  相关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土地流转费用期间和获得土地一次性补偿后,不得在煤炭企业井田内抢栽、抢种、抢建,否则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搬迁安置工作开展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激化矛盾等行为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矿区移民安置工作中,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执法,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补偿过程中,被搬迁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有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或者私分补偿费行为的,由旗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矿区移民搬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户专项管理使用,煤炭企业及时、足额予以保证,并由审计部门全程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为切实加强对矿区土地征收及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达拉特旗矿区土地征收及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旗人民政府旗长任组长,分管矿区工作的副旗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旗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司法局、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能源局、国土局、环保局、农牧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利局、交通局、公安局、住建局、信访局、供电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主任兼任。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矿区生态环境补偿、移民安置补偿及矿区土地征收征用办法。

2.研究矿区生态环境补偿、移民安置补偿及矿区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出现的其它事宜。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国土、农牧、林业和草原、水利等部门和单位对改变土地用途或擅自开荒进行栽种、开挖、建设的行为予以查处。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旗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能承担相应职责,并在矿区移民搬迁时向搬迁工作组提供相关执法资料。

2.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旗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各项工作,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杜绝群众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

3.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矿区的移民安置、井工煤矿的土地塌陷补偿、土地流转及生态环境补偿款的核定、发放补偿工作。

4.能源局强化监管,规范煤炭企业的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并对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的工作予以支持。如煤炭企业在矿区移民安置、生态环境补偿、塌陷补偿中不予配合,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函告能源局,能源局根据相关情况,采取行政措施予以保障。

5.国土局加强对煤炭资源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及依据自身职能处置矿区私搭乱建。

6.环保局负责矿区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加大环境整治力度,要求各煤炭企业强化环保措施,从源头整治环境污染。

7.交通局负责矿区的道路规划及建设工作,并做好矿区道路的维修及养护工作。

8.公安局积极配合做好矿区移民搬迁的户籍资料的核实查验工作及矿区社会治安管理。

9.供电局要做好矿区电力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在需要时组织实施电力设施及线路的规划改线工作。同时,杜绝为违章建筑供应用电。

第二十一条   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搬迁补偿协调机制,对在搬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旗直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煤炭企业与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塌陷补偿、搬迁安置等补偿发生争议时,可向矿区发展协调服务中心申请组织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解。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依法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办法的通知》(达政发〔20126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达拉特旗矿区土地征收及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