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惠民政策--民政局
(一)城乡低保
1.申请条件:持有我旗户籍的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旗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
2.受理:申请农村低保的,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城市低保的,向实际居住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受申请人委托,由嘎查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3.需要提供的资料: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诚信告知书;家庭成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年度个人收入证明材料原件(其中:国家各项惠农补贴资金、社保等收入,统一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进行核对);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人员,应提供申请前 12 个月内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门诊费用发票单或医疗机构报审单复印件;残疾人应提供达旗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在校全日制就读的高中(含高中、职业技术学校)以上的学生,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材料原件;人户分离家庭,应提供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原件(证明材料原件应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有固定工作的,应提供所在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缴纳的社会保险单、住房公积金缴费单、养老保险缴费单、医疗保险缴费单复印件;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方面的证明材料。
(二)特困人员供养
1.申请条件:特困人员包含农村牧区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持有我旗户籍,且属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为:一是无劳动能力:指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因病无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被认定为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视为无劳动能力)。二是无生活来源:指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三是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指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 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鄂尔多斯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有关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2.受理: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受申请人委托,由嘎查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3.需要提供的资料: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诚信告知书;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复印件;造成无劳动能力的残疾证复印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证明(如低保证、残疾证、诊断书等复印件);上年度个人收入证明材料原件(其中:国家各项惠农补贴资金、社保等收入,统一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缴纳的社会保险单、住房公积金缴费单、养老保险缴费单、医疗保险缴费单等复印件;人户分离(以离开户籍所在地,且长期居住在外一年以上为人户分离户)需出具经常居住地的居住证明;最近免冠一寸照 2 张;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
(三)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护理补贴
1.申请条件:我旗审批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 “三无”对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的划分标准,一般依据能否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 6 项指标综合评估。6 项指标都能自主完成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 1 至 3 项指标不能自主完成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 4 项以上(含 4 项)指标不能自主完成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2.受理: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3.需要提供的资料: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特困人员供养证复印件,近期 2 寸免冠照 1 张,并如实填写《达拉特旗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定表》中相关信息。材料齐全后,每周二、周四到旗人民医院门诊呼吸内科、肾内、综合内科进行自理能力评定,评定结束后,将所有材料报回所在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临时救助
1.申请条件:一是支出型救助,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慢性病需要治疗,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较大的,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中的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造成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需要照顾,致使家庭成员无法外出务工,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已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或者已经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但因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危重病患者等,在享受其他各项政府补贴、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二是急难型救助,对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原因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住房、生活资料严重损毁的,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对突发重大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受理:持有农村户籍的,向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持有城镇户籍的,向实际居住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受申请人委托,由嘎查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3.需要提供的资料:家庭成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人员,应提供申请前 12 个月内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住 院、门诊、药店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医疗保险机构报审单复印件;残疾人应提供达旗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在校全日制就读的学前、高中、大中专院校以及本科学历的,应提供学生在校证明材料原件;非我旗户籍的,需提供居住地嘎查(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及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临时救助证明。
(五)特别救助金1.申请条件:一是享受我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其家庭或个人重大刚性支出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出全区城镇和农村牧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二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付部分超出全区农牧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且家庭财产(货币财产扣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不足以支付自负刚性支出的;三 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其家庭或个人重大刚性支出扣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部分超出全区城镇和农村牧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2.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特别救助金申请。3.需要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遭遇困难情况、刚性支出情况等相关材料,并且书面授权审核审批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通过经融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核查。(联系电话:低保办倪健 5184402) (六)残疾人“两项补贴” 1.补贴对象 具有达拉特旗行政区域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1)重度一二级残疾人;(2)精神智力三四级人;(3)家庭或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包括肢体、言语、视力、听力、多重五类残疾人)。2.补贴标准 我市的城市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 4000 元/年·人;农村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 3000 元/年·人;城市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 3000 元/年·人;农村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 2000 元/年·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 100 元/月·人。
3.申办程序两项补贴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由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苏木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1)《鄂尔多斯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2)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需提供)。
办理流程:(1)街道办事处或苏木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经 5 个工作日公示;
(2)残疾人联合会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苏木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审核;
(3)民政局在收到同级残联的审批材料后, 在 20 个工作日内审定。
(七)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1.办理对象及条件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2.所需材料(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
(2)疾病诊断书及残疾证等相关证明
(3)办理流程流浪人员申请:救助办公室审查,查看相关材料,询问原因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救助,并登记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救助,并口头告知理由。(联系电话:社会事务办赵宇 5184411)
(八)孤儿基本生活救助1.办理对象 具有达拉特旗户籍,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
2.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书,因本人智力残疾年幼无法表达意愿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3)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关系证明,民政部门需要其他材料。
3.办理流程 (1)由孤儿本人或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2)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旗民政局审批。(3)旗民政局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资金。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