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随着达拉特旗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2021年出台的《达拉特旗农村牧区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内容不能适应当前宅基地管理的新形势与新要求。本办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相关政策要求的具体体现,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关系,保障农牧民合法权益;规范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流转、退出等全流程管理;遏制违法违规建房行为,保护耕地和生态资源;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主要依据
《达拉特旗农村牧区宅基地及住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政策文件制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以及《鄂尔多斯市农牧局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 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牧区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牧发〔2025〕24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适用范围
达拉特旗内涉及农村牧区宅基地及农牧民建房的用地标准、申请审批、使用出租、转让退出及监督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宅基地权属与概念。宅基地是指农村牧区农牧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其所有权属于农牧民集体所有,农牧户依法取得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户”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家庭成员。
(二)明晰职责分工。苏木镇人民政府为宅基地审批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审核批准、日常监管及联审联办;嘎查村级组织负责建立审核制度,配备协管员,协助日常巡查;旗直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指导、规划、用地、林草地审批、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三)规划与用地要求。坚持“一户一宅”原则,严禁非法占地、未批先建;宅基地面积标准:牧区每户不超过500平方米,农区不超过40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70%;
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宅基地不超过24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75%;住宅原则上不超过两层,二层建筑须符合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要求;严格保护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须先办转用手续。
(四)申请条件与禁止情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1.无宅基地;
2.符合政策迁入且原籍无宅基地;
3.因灾害、公共建设需搬迁;
4.子女结婚分户且现有宅基地低于标准;
5.其他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一户一宅”或超面积标准;
2.申请新建但未承诺退出原宅基地;
3.原宅基地面积达标或住房空置2年以上;
4.夫妻一方已有宅基地;
5.已享受征收安置补偿;
6.已转让、出租、赠与宅基地或房屋;
7.不符合村庄规划或在禁建区域(如基本农田、公路控制区、电力保护区等)。
(五)审批流程。
农牧户申请:向所在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权属材料等;
小组(社)初审公示:小组(社)会议讨论后公示不少于10天,无异议后报村;
村级审查:核实真实性与合规性,符合条件签字盖章报苏木镇;
苏木镇审批:组织本苏木镇各职能机构联合审查、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全过程监管:实行“三到场”(申请审查到场、开工放线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达拉特旗农村牧区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若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六、配套材料及附件
办法附有审批流程图、宅基地批准书、规划许可证样式及申请表、承诺书、验收表等14类参考模板,方便农牧民及基层工作人员操作使用。
相关阅读: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农村牧区宅基地及住宅管理办法》的通知
解读单位:达拉特旗农牧局 解读人:王冬云 联系方式:139481786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