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关于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政策的新要求,妥善解决达拉特旗因露天开采项目引发的“已签订协议但无法复垦”“已补偿但未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规范《管理办法》生效后新征收项目的管理,保障煤炭企业正常生产与群众合法权益,旗人民政府起草本《通知》,对《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针对性调整。
(二)制定必要性
1.落实上位法要求:新矿产资源法明确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临时用地政策,旗级需通过调整《管理办法》将法律要求转化为具体管理措施,确保法律落地实施。
2.化解历史矛盾:旗内部分煤炭露天开采项目存在“已签订协议并补偿到位但未办理临时用地审批”“已审批但无法按期复垦”等问题,原《管理办法》未明确处理路径,易引发企业与村集体、承包户的纠纷,调整条款可填补政策空白。
3.适应政策过渡需求: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配套政策尚未完全出台,暂缓审批与差价缓缴可为旗内项目提供缓冲期,避免因政策突变影响企业生产和群众权益。
4.规范新增项目管理:明确《管理办法》生效后新征收项目的执行标准,保障政策公平性,避免“新旧混用”导致的不公平竞争或管理混乱。
(三)制定可行性
1.执行主体明确:旗自然资源局作为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监管的职能部门,具备项目台账建立、进度跟踪及政策执行的能力;苏木镇政府可配合开展村集体和承包户的沟通协调工作。
2.技术条件成熟:旗自然资源局已建立土地征收审批系统,可扩展功能用于过渡期项目台账管理(如复垦进度、补偿落实情况登记);季度报告机制与现有政务督查体系衔接顺畅。
3.社会基础良好:煤炭产业是达拉特旗经济支柱,企业对临时用地政策调整有较高期待;村集体和承包户对“补偿到位”项目的政策延续性有明确诉求,政策调整符合多数利益相关方预期。
4.风险可控:通过“新老划断”、司法程序隔离及台账动态监控,可避免政策执行中的争议扩大化;配套措施(如复垦保证金制度)可降低土地长期占用风险。
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
1.法律与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三十四条(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临时用地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的审批规定)。
2.地方性法规与文件:《达拉特旗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达政发〔2024〕51号)及原配套解释说明。
3.政策导向: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中土地管理的改革方向(虽具体配套政策尚未出台,但需预留衔接空间)。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一)解决的主要问题
历史遗留项目处理:解决“已签订协议并补偿到位但未办理临时用地审批”“已审批但无法按期复垦”项目的合规性问题,避免企业因政策空白被追责。
新增项目管理规范:明确《管理办法》生效后新征收项目的执行标准,保障政策公平性,防止“新旧混用”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土地复垦与补偿监督:通过台账管理和季度报告机制,督促企业落实复垦责任和补偿义务,保障村集体及承包户权益。
(二)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分类调整制度:将调整范围划分为“已审批但无法复垦”“已补偿但未审批”“新增项目”三类,分别设定暂缓审批、差价缓缴等差异化措施。
暂缓审批与差价缓缴:对历史遗留项目暂缓办理土地征收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暂不要求补齐补偿差价,待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配套政策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台账管理与报告制度:旗自然资源局建立过渡期项目台账,动态跟踪复垦进度、补偿落实等情况,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旗政府专题报告。
司法程序隔离:明确已进入司法或行政复议程序的项目不适用本调整措施,仍按原法律程序及生效文书执行。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暂缓期限的动态调整:《通知》中暂缓审批的具体期限需根据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配套政策出台情况确定,旗人民政府将通过季度报告机制动态评估,必要时向社会公开调整情况。
司法程序终结后的衔接:对司法程序终结后符合条件的企业,拟通过“企业申请—旗自然资源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适用调整措施”的流程,确保政策适用的公平性与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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