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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文化和旅游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来源:达拉特旗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4-11-19 11:04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序号

行政合规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合规建议

指导部门(机构/股室)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达拉特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0477-5221878

2

娱乐场所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

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达拉特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0477-5221878

3

娱乐场所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达拉特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0477-5221878

4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达拉特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0477-5221878

5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县、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表;

(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域名登记证明;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达拉特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0477-5221878

6

互联网文化单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达拉特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0477-5221878

7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且拒不改正的

《导游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达拉特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0477-5221878

8

导游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

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

《导游管理办法》

十五条第一款 导游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三)经常执业地县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达拉特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0477-5221878

9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拒不改正等行为

《旅行社条例》

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达拉特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0477-5221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