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再丰食品有限公司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黄米炒米(原味):生产日期:2025年5月20日;抽样基数:8袋;检验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 Q/EZFS 0001S-2020《膨化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鄂尔多斯市再丰食品有限公司,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 Q/EZFS 0001S-2020《膨化米》,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涉案货值金额较小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违法货值额较小,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并且事后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消除影响,表示今后一定要加强生产环节管理,严格按照生产流程操作,规范生产经营。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第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四)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减轻情节、且没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倍数)的30%以下(含30%)决定处罚;建议拟给予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款 第(四)项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建议作出如下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201元;
(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鄂尔多斯市再丰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