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馒头;生产日期:2025年10月15日;抽样基数:4个;检验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内蒙古东达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达拉特旗闻香食品加工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四)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
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涉案货值金额较小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违法货值额较小,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并表示事后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消除影响,今后一定要加强生产环节管理,严格按照生产流程操作规范生产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达拉特旗闻香食品加工厂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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