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2025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7日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加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强化依法行政能力,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4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的通知》(鄂府办发〔2022〕17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旗人民政府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对旗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以及社会普遍关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合理诉求等综合考量确定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等工作,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旗司法局负责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考核评价等工作。
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提请旗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申报和配合做好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等工作。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决策的下列事项列入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等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
(五)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
(六)其他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旗人民政府各部门能够依职责权限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率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依政府授权决策,不纳入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涉及宏观调控的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等事项不纳入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六条 旗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制定执行拟以旗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报送旗司法局。决策事项建议包括决策事项名称、依据、主要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决策程序、完成时限等。
第七条 旗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单位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前,应当根据需要向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第八条 对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研究论证,并报旗司法局。
(一)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要求或者旗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提出建议的,提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旗人民政府各部门依照其职责提出建议的,由提出建议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建议的,由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研究论证;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建议的,由收到建议的单位或者建议内容涉及的单位研究论证。
第九条 旗司法局对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决策建议事项,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统筹拟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形成年度决策目录草案后,按程序提请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计划完成时间等。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目录原则上应当经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经旗委同意后,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在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规定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做好衔接。
第十二条 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旗人民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由决策建议单位及时履行相关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备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列入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依次履行决策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相关决策事项不得提请旗人民政府集体审议。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要求,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第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将各部门单位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决策事项实施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由旗司法局负责监控评价。
第十六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旗直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后,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