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2025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7日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
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提高合法性审核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字〔2024〕44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办法的通知》(鄂府办发〔2024〕10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旗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拟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政策类文件、报市人民政府的请示和有建议事项的报告类文件及拟由旗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协议(以下统称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旗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拟制发的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总结报告、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合法性审核机构(法规室)具体负责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并遵守以下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
(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程序与实体审核并重;
(四)坚持合法性、合规性与合理性审核相结合;
(五)坚持精简高效和权责一致。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由文件内容涉及的工作部门负责起草,文件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工作部门职能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起草,并明确牵头起草部门。
第六条 起草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前置审核条件,旗民族事务委员会应当对起草部门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前置审核, 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不得以第三方审核意见代替。
第七条 起草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听取公众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听取公众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
涉及多个工作部门职能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起草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应当由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不得以第三方意见代替。
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税收优惠、土地使用、矿产资源使用、政府投资基金相关事宜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文件应当由起草部门作出合法性审核意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再另行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第九条 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起草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
第十条 起草旗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论证,对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拟设立的主要制度、主要措施以及预期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起草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内容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当会同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部门应当开展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并将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草案和初审意见报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不得以第三方审核意见代替。
第十二条 起草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风险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送旗委政法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起草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政策或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要按规定报旗财政局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向旗人民政府报送起草的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起草依据、主要内容说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制定依据(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借鉴其他地区做法的有关材料和依据对照表);
(三)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材料,其中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同时报送部门意见协调情况;
(四)需要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前置审核、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以及其他制定程序的,按相关规定报送材料;
(五)起草部门出具的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集体讨论材料;
(六)起草旗人民政府拟签订的合同、协议还需提供协议签订的背景材料和协议相对方基本情况资料;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起草部门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合法性审核机构收到起草部门报送的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材料不完备的,可以退回或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
第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开展合法性审核应当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的作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书面审核、召开座谈会、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调查研究等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合法性审核机构在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发现起草部门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情形的,可以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八条 对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
(四)是否存在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证明事项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制定机关权力或者减少制定机关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是否符合制定程序;
(八)是否合理、适当;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九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应当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核意见,并按照下列情形提出意见建议:
(一)内容合法,应当提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意见;
(二)超越权限、主要内容违法或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明显不合理的,建议不制发该文件;
(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相应制定程序的,建议补正程序;
(四)有关部门对主要内容争议较大,尚未协商一致的,建议起草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或报请有权处理机关决定;
(五)具体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二十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合法性审核机构审核行政文件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的疑难文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需立即制定实施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的,按照要求时限完成。
第二十一条 起草部门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期限。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退回起草部门又重新提交合法性审核的,合法性审核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送审稿作出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旗人民政府决策时说明理由。
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送审稿经修改或补充后,内容有较大变动的,应当再次报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再次审核,不得提交旗政府集体审议。
第二十三条 起草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存档工作,建立专门档案,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有效发挥合法性审核机构职能,不得以第三方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核,不得提交旗政府集体审议。
第二十五条 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制定和合法性审核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后,国家、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