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直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达拉特旗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8日
达拉特旗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吸取秦直道遗址破坏案经验教训,切实提高全旗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水平,经研究决定,将在全旗范围内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攻坚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通过保护利用攻坚行动,全面彻底整改我旗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压紧压实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责任,加强我旗文化遗产的整体性、系统性保护,推动我旗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保护文化遗产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
1.加强理论学习。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纳入我旗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丰富学习形式,提高学习质量,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牢固树立保护文化遗产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努力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达拉特旗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生动实践。(责任单位: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直各部门;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2.开展警示教育。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有关文物破坏案件的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文物局对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决策部署,在全旗各级党政机关、工矿企业开展秦直道遗址破坏案件警示教育,深刻吸取从中暴露出的政治站位不高、保护意识淡薄、责任层层空转、作风不严不实、制度机制不健全等教训,通过以案示警、以案促治,推动把文化遗产保护好、把历史根脉守护好。(责任单位: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直各部门,旗内各工矿企业;完成时限:2025年3月15日前)
(二)强化责任落实,构建文化遗产大保护格局
3.加强党对新时代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领导。旗委常委会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将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纳入旗委“五位一体”考核指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和旗委巡察意识形态检查、地方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推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考核更为规范化制度化。各苏木镇、街道、旗直各部门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明确专门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增加编制和人员数量,切实履行好文物保护和管理职责。(责任单位:旗委办公室,旗委组织部,旗政府办公室,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直各部门;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4.压实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全面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要求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文化遗产保护和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协调机制,健全完善“网格化管理、责任人负责”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模式,压实旗、苏木镇(街道)、村(社区)文物管理者责任,全面构建政府主导、部门推进、管理使用者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格局。做好旗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员选聘工作,落实待遇保障。(责任单位:旗人民政府,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文旅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0日前)
5.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纳入全旗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文物保护、自然资源部门要明确全旗文物遗迹遗存基本情况和空间落位,将历史文化遗产空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形成全旗文物资源空间管理“一张图”。开展采矿范围与文物保护单位“两线”范围重合的采矿区规划调整,严防新的破坏问题发生。(责任单位:文旅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2026年12月30日前)
6.深化“考古前置”改革。落实地上文物“先调查,后建设”、地下文物“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林草、水利、农牧业、各苏木镇、各经济开发区和规模以上企业等土地权属单位文物前置审批协调、联办机制,优化基本建设、资源开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流程,确保在土地出让前完成考古勘探及挖掘,实现“净地”出让,严禁未批先建。(责任单位: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直各部门;完成时限:2026年12月30日前)
7.落实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各苏木镇、街道要依据地域文化遗产数量和分布实际,加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保障力度。市级(含市级)以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巡查看护人员选聘等要按照市、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由市、旗共同承担保障。市级以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由旗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严格按照《国家文物保护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文旅局,财政局;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三)开展文物隐患大排查,全面整治文物安全隐患
8.加强文物普查认定。结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开展,全面摸清全旗文物家底、遗址分布范围、价值内涵和保护现状,将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遗存纳入实地调查范围,真正做到应普尽普。按照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依法依规做好文物认定及登记工作。(责任单位: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文旅局;完成时限:2026年12月30日前)
9.开展文物隐患排查整改。按照“边普查、边发现问题、边整改、边完善机制”的工作要求,实施文物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采取“文博单位(安全责任人)常态自查、文物行政部门监督抽查、相关部门联合排查、领域专家协助检查”等方式,全面摸清全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隐患。针对自查、抽查工作中发现的文物安全隐患,按照“一般隐患立即整改、突出隐患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挂账整改”原则,分类施策,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对整改进展缓慢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督察督办、实地核查、暗访检查、约谈通报等手段,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闭环整改到位。对因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文旅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0日前)
10.实施重点文物遗址修缮工程。针对文物本体病害特征以及险情缓急做好文物本体修缮、抢险加固工程及日常养护工作,强化工程立项、过程管理及结项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程序规范合法。加强资金拨付与项目实施监管,对项目实施严重滞后的进行追责问责。(责任单位:财政局,文旅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0日前)
(四)强化文物执法监督,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
11.加强文化遗产保护行政执法。落实旗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文物行政执法责任,严格执行文物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执法技能教育培训,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合执法、巡查检查机制,进一步提升文物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文旅局;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2.健全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文旅、公安、检察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工作机制,加强文旅、法院、检察机关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的协作配合,完善长城保护合作机制,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共治工作格局。(责任单位:旗直各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0日前)
13.严厉打击文物犯罪。公安部门、文物部门要建立联合打击文物犯罪机制,加强文物案件查办。如发生办案迟缓停滞(三个月内)情况,要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并逐级报告上级,避免出现有案不查、查而未果现象。要进一步加大文化遗产保护领域问题隐患整治和违法案件督办力度,文物部门要与同级纪委监委建立文物案件移送机制,加大违纪违法问题查处力度,坚决防止秦直道遗址遭破坏等类似案件再次发生。(责任单位:纪委监委,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文旅局,公安局;完成时限:2025年6月30日前)
14.加强建章立制工作。坚持“堵漏洞、补短板”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四有”、巡查看护、执法监督、工程实施、前置审批、经费使用等工作制度。(责任单位:旗直各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0日前)
(五)实施文物平安工程,提升日常管理水平
15.全力推进文物除险保安。力争到2027年底,实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点古文化遗址安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重点古建筑消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重点革命文物安全和消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全面夯实文物保护工作基础,有效防范遏制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文旅局;完成时限:2027年12月30日前)
16.持续完善“四有”工作。统筹城镇建设边界、采矿范围,完成旗级以上(含旗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边界划定,持续完善文物保护“四有”工作,为全旗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全部树立保护标志、界碑、公示牌,并明确安全责任人。在人群密集活动区及交通要道适量增设说明牌、警示牌等保护标识及安全防护设施等。(责任单位: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文旅局,民政局,能源局,自然资源局;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7.推进“一文物一策”工作。根据文物类别和保护级别,聚焦文物火灾事故、法人违法、盗掘盗挖、自然灾害“四风险”,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制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文物一策”保护措施。(责任单位: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文旅局;完成时限:2026年12月30日前)
18.开展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巡查。旗文旅部门对旗境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至少巡查1次,对秦直道、长城等重点文物遗址遗迹每年巡查不少于2次。(责任单位:文旅局;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19.加强文化遗产周边环境整治。坚持原址保护与历史风貌相统一的原则,加大文物遗址遗迹周边环境整治力度,重点实施因自然灾害导致的遗址损伤区域内的环境治理工作,对已有的水坝、林地、居民自建房等维持现状,严格控制其生产生活及建设行为,做好周边环境控制与修复工作。(责任单位:文旅局,住建局,水利局,林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前)
20.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严格按照《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及《实施细则》开展文物征集工作;推进馆藏文物档案建设备案制度落实,实施馆藏文物数字化保护,依靠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实现对可移动文物档案的标准化管理。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逐步推进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和文物本体修复项目的实施。(责任单位:文旅局;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六)强化科技赋能,提升文化遗产安全监管智慧化水平
21.加大田野文物安全巡查的科技投入。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大数据分析和北斗定位等技术,弥补监管力量不足、提高执法督察效率,构建“天巡、地查、网管”的文物安全巡查新模式。(责任单位: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财政局,文旅局;完成时限:2025年12月30日前)
(七)引导公众参与,形成文化遗产保护合力
22.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普法宣传。组织好“5·18国际博物馆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保护文化遗产良好氛围。支持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和普法宣传,鼓励通过公益广告、“两微一端”等载体普及文物保护知识,进一步增强文物价值的社会知晓率,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工作力度。(责任单位:旗委宣传部,司法局,文旅局;完成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23.畅通文化遗产保护监督渠道。不断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为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提供线索来源,促进文物安全责任落实。(责任单位:文旅局,政数局;完成时限:2025年3月30日前)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苏木镇、街道、旗直相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有关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依法履行好文化遗产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抓好贯彻落实,全面推动全旗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质提效。
(二)加强经费保障。旗财政要将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本实施方案各项重点任务顺利实施。
(三)加强督促落实。加强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强化重点任务推进的过程管控。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职能不落实、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苏木镇、街道和旗直相关部门,要组织通报、约谈、曝光,问题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