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日期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备注 |
1 | 2016-6-8 | 刘永士 | 鄂运管稽-07-01 交罚(2016)00023 | 刘永士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 | 当事人刘永士于2016年05月26日驾驶蒙K.Y7418号桑塔纳小客车,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时,被乘客投诉。经查证发现,该车经营范围为出租客运,司机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于2016年5月26日0时40分左右,从达旗十一中西十字路口拉运乘客到达旗中凯雅苑小区,司机不按计价器显示全额收费,收取费用23元钱。该驾驶员刘永士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违反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情况属实,证据确凿。 | | 200 | 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的方式、时间及机关名称 | |
2 | 2016-6-13 | 达拉特旗元帅货运物流有限公司 | 鄂运管稽-07交罚(2016)00006 | 达拉特旗元帅货运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 当事人郭三喜于2016年6月13日,持蒙K.90829号北奔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证》,到鄂尔多斯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达拉特旗分局办理检测手续时,被运政执法人员王海军、孙霞查证,发现该车检测日期有效期至2015年11月20日。蒙K.90829号北奔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确凿,情况属实。 | | 1000 | 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的方式、时间及机关名称 | |
3 | 2016-5-5 | 武金喜 | 鄂运管稽-07-01 交罚(2016)00024 | 武金喜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 | 当事人武金喜于2016年6月7日驾驶蒙K.Y2800号桑塔纳小客车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时,被乘客投诉,经查证发现,该车经营范围为出租客运,未使用计价器。于2016年6月7日0时38分左右,从达旗原零点快餐拉运乘客到达旗情深网吧,司机不打表,收取费用10元钱。该驾驶员武金喜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违反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情况属实,证据确凿。 | | 200 | 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的方式、时间及机关名称 | |
4 | 2016-5-12 | 杨俊珍 | 鄂运管稽-07-01 交罚(2016)00025 | 杨俊珍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件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2016年6月25日,当事人杨俊珍驾驶蒙K.JM810号雪佛兰小客车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时,被运政执法人员查证。经查发现,杨俊珍于2016年6月25日驾驶蒙K.JM810号雪佛兰小客车从达旗白塔东门承运叁名乘客到包头车管所,以租车形式达成协议,按每名乘客壹拾伍元钱收取承租费用。该车无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一切合法手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 10000 | 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的方式、时间及机关名称 | |
5 | 2016-5-5 | 任力军 | 鄂运管稽-07-01 交罚(2016)00026 | 任力军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 | 当事人任力军于2016年6月25日驾驶蒙B.T4666号桑塔纳小客车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时,被运政执法人员查证。经查证发现,该车经营范围为出租客运,未使用计价器。于2016年6月25日16时20分左右,从达旗汽车南站拉运两名乘客到包头,司机不打表,一名乘客按30元钱收取费用;另一名乘客按25元钱收取费用。该驾驶员任力军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违反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情况属实,证据确凿。 | | 200 | 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的方式、时间及机关名称 | |
6 | 2016-5-12 | 朱忠义 | 鄂运管稽-07-01 交罚(2016)00027 | 朱忠义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 | 当事人朱忠义于2016年6月27日驾驶蒙B.T3422号北京现代小客车,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时,被运政执法人员查证。经查证发现,该车经营范围为出租客运,未使用计价器。于2016年6月27日10时左右,从达旗景观大道拉运两名乘客到包头东河,司机不打表,每名乘客按15元钱收取费用。该驾驶员朱忠义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违反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情况属实,证据确凿。 | | 200 | 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的方式、时间及机关名称 | |
7 | 2016-5-5 | 史丽峰 | 鄂运管稽-07-01 交罚(2016)00028 | 史丽峰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 | 当事人史丽峰于2016年6月25日驾驶蒙B.T0696号北京现代小客车,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时,被运政执法人员查证。经查证发现,该车经营范围为出租客运,未使用计价器。于2016年6月25日15时左右,从达旗白塔拉运壹名乘客到包头,司机不打表,按60元钱收取费用。该驾驶员史丽峰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违反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情况属实,证据确凿。 | | 200 | 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的方式、时间及机关名称 | |
8 | 2016-5-12 | 周俊平 | 鄂运管稽-07-01 交罚(2016)00029 | 周俊平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 | 当事人周俊平于2016年6月25日驾驶蒙K.Y3718号桑塔纳小客车,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时,被运政执法人员查证。经查证发现,该车经营范围为出租客运,未使用计价器。于2016年6月25日15时左右,从达旗白塔公园东门拉运四名乘客到包头,司机不打表,共按70元钱收取费用。该驾驶员周俊平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违反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情况属实,证据确凿。 | | 200 | 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的方式、时间及机关名称 | |
9 | 2016-5-5 | 王强 | 鄂运管稽-07-01 交罚(2016)00030 | 王强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 | 当事人王强于2016年6月25日驾驶蒙K.Y2869号桑塔纳小客车,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时,被运政执法人员查证。经查证发现,该车经营范围为出租客运,未使用计价器。于2016年6月25日7时35分左右,从达旗白塔公园东门拉运壹名乘客到包头,司机不打表,按30元钱收取费用。该驾驶员王强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违反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情况属实,证据确凿。 | | 200 | 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的方式、时间及机关名称 | |
10 | 2016-5-12 | 韩芳 | 鄂运管稽-07-01 交罚(2016)00031 | 韩芳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 | 当事人韩芳于2016年6月26日驾驶蒙K.Y9242号起亚小客车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时,被运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查证发现,该车经营范围为出租客运,未使用计价器。从达旗五中拉运一名乘客到包头昆区,司机不打表,向该乘客收取费用100元钱。该驾驶员韩芳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违反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情况属实,证据确凿。 | | 200 | 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的方式、时间及机关名称 | |
11 | 2016-5-5 | 张飞 | 鄂运管稽-07-01 交罚(2016)00032 | 张飞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 | 当事人张飞于2016年6月25日驾驶蒙B.T3867号桑塔纳小客车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时,被运政执法人员发现,经查证发现,该车经营范围为出租客运,未使用计价器。从达旗白塔东门拉运两名乘客到包头,司机不打表,每名乘客按20元钱收取费用。该驾驶员张飞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违反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情况属实,证据确凿。 | | 200 | 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的方式、时间及机关名称 | |
12 | 2016-5-12 | 韩芳 | 鄂运管稽-07-01 交罚(2016)00033 | 韩芳未办理从业资格注册手续、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2016年06月26日,当事人韩芳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相关手续,擅自驾驶蒙K.Y9242号起亚小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经查核实发现,该车经营范围为出租客运。当事人韩芳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一款规定,证据确凿,情况属实。 | | 200 | 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的方式、时间及机关名称 | |
13 | 2016-5-5 | 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 鄂运管稽-07-01 交罚(2016)00034 | 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经营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 2016年06月30日,当事人林果驾驶蒙J.72778号宇通客车在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行驶至达旗库布其响沙景区时,被运政执法人员检查。经查发现,该车车属单位为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号》为150000002773,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号为152630197401060678,该车从集宁承运乘客到达旗库布其响沙景区,说好按照一天600元钱收取包车费用。该车包车标志牌线路起止点是大库联到呼和浩特,该车驾驶员林果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证据确凿,情况属实。 | | 1000 | 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的方式、时间及机关名称 | |
14 | 2016-5-12 | 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 鄂运管稽-07-01 交罚(2016)00035 | 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客运经营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 2016年06月30日,当事人王明驾驶蒙J.68420号宇通客车在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行驶至达旗库布其响沙景区时,被运政执法人员检查。经查发现,该车车属单位为乌兰察布交通运输集团前运有限责任公司,《道路运输证号》为150000005812,驾驶员从业资格证1509260010007002065。该车从集宁承运乘客到达旗库布其响沙景区,说好按照一天600元钱收取包车费用。该车包车标志牌线路起止点是土贵乌拉到呼和浩特,该车驾驶员王明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证据确凿,情况属实。 | | 1000 | 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的方式、时间及机关名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