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合做好达拉特旗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12-07  来源:  作者:
  

各开发(园)区、苏木镇、街道辖区内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

    全国经济普查是国务院部署开展的一次国情国力调查,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第415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要求,普查对象要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各辖区内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要充分认识此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决策部署,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组织开展本单位(企业)经济普查各项工作,配合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保证普查数据质量,提高普查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认识和深刻理解经济普查的意义

    全国经济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第三次经济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12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度资料。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旨在全面调查了解摸清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可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认真做好这次经济普查工作,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我旗经济转型升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提供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和相关数据

    各开发(园)区、苏木镇、街道辖区内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要严格按照普查方案要求,一是要做到组织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履行普查对象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二是提前做好经济普查基础资料整顿、规范和普查登记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登记资料(相关证照)、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等情况。三是及时提供单位行政登记资料,配合普查人员完成本单位GPS定位、“三证”拍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现场采集普查表数据等。

    三、经济普查严格履行保密任务

    依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机密,将履行保密义务。普查取得的该单位(企业)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达拉特旗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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