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提高草原保护建设水平,促进草原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达拉特旗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达拉特旗实施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工作。
草原监理所对全旗草原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监测和评估;对草原保护制度、保护措施实施效果实行监测与评价,及时为旗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条 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结果,作为达拉特旗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保护、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草原生态保护监测评估坚持内容全面、手段先进、指标科学、时效性强的原则。
第二章 草原生态的监测
第五条 草原生态监测技术与内容按照国家、自治区草原监督管理局相关技术规程和要求执行,结合我旗监测工作实际制定年度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完善监测内容、创新监测技术手段。
(一)天然草原的监测。
1.草原牧草返青监测。五月中旬对全旗三大草场区的牧草返青情况进行实地监测。观测地面草原返青状况,掌握返青动态规律,运用点、面结合的调查方法,获取草原地面植物返青指标信息。
2.草原牧草长势监测。七月中旬对全旗三大草场区的牧草长势情况进行实地监测。观测草原植被不同生长时期牧草生长状况,获取植被生长各阶段牧草长势信息。
3.八月中旬对全旗天然草原的各大草地类型进行秋季一次性测产。
(二)人工饲草地的监测。监测人工草地、饲草料地的面积、种类、产量等状况。
(三)草原生物灾害的监测。灾害发生次数、种类、面积、分布、预防和损失等情况。
(四)草原自然灾害的监测。草原旱灾、雪灾、火灾等草原自然灾害发生后,监测灾害面积、程度、预防及损失等信息。
(五)天然草原固定监测点的监测。定期对草原固定监测点的各个监测区进行实地监测。
第六条 非法使用草原状况的监测。加大草原执法督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草原、破坏草原行为。
第三章 草原生态保护制度、措施的监测
第七条 草原生态保护制度实施效果的监测。
(一)草畜平衡监测。监测与统计草原生产力、饲草料储量,饲养牲畜种类、数量,草畜平衡核定与冷季适宜养畜量。
(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效果监测。监测政策内容落实的各项指标,对农牧民生产、生活影响和草原生态变化的指标内容。
第八条 草原生态保护工程项目效益的监测。对沙源治理、退牧还草等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效果,项目实施前后草原植被恢复变化指标,项目区内外草原植被差异,项目区内植被恢复状况等各项指标实行监测。
第四章监测与评估的结果发布
第九条 利用秋季一次性测产监测数据,分析评价全旗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对草原生态保护、利用、建设现状进行综合评估,发布监测评估结果。
第十条 对全旗天然草原产草量及牧草总贮量进行评估,核定冷季饲草储量,计算理论承载量,为全旗秋冬季牲畜出栏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评估草原生态保护工程区生态效益。分析评价工程区内外、年度间草原生态变化。
第十二条 综合分析评价年度草原资源与生态保护状况,对年度全旗草原资源、植被生长、生产力、保护建设工程效益、补奖机制实施效果、草原利用状况、草原灾害情况、草原保护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并形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