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621MB1688871X/2019-3554237 发文字号: 达政发〔2019〕13号 成文日期: 2019-05-06
发文机关: 政府办 信息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财政资金直达基层 公开日期: 2019-05-06
概  述:   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公文时效: 废止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19-05-06 00:00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达拉特旗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经旗人民政府2019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19年5月6日
  达拉特旗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充分激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提升全旗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不断做大经济总量,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进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突出主体、统筹兼顾原则。
  (三)坚持科学激励、注重绩效原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引进投资项目落户我旗的引资个人和引资财政供养人员。
  (二)项目投资主体。
  第三条  奖励条件
  引资个人和项目投资主体申请奖励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发展规划,带动力强、附加值高,有利于扩大经济总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业类项目总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农牧业、服务业等其它类项目总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项目手续齐全且开工建设并形成有效固定资产投资。
  (三)投资强度和容积率不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相关标准。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我旗登记注册独立法人机构,或为独立核算非法人机构。
  (五)项目投资主体严格履行项目投资合同,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奖补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附件1、附件2):
  (一)引资个人:工业类项目按总投资1至3亿元、3至5亿元、5至10亿元、10至20亿元、20至50亿元、50亿元以上六个等次,农牧业、服务业等其他类项目按总投资0.3至0.5亿元、0.5至1亿元、1至3亿元、3至5亿元、5至10亿元、10亿元以上六个等次,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等次范围为下限以上包括上限)
  (二)项目投资主体:按照项目产业层次、投资额度、税收贡献等分类奖励。
  1.投资奖励
  (1)农牧业、服务业等其他类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按项目投资比例的3‰至8‰奖励企业。
  (2)一般工业类项目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含),按项目投资比例的1‰至5‰奖励企业。
  (3)高新技术产业目录项目方面(含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家试验示范项目)和新型产业目录项目方面(含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按项目投资比例的5‰至10‰奖励企业;另外,投产前三年,年纳税额旗级地方留成部分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50%于次年核算奖励。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配套、产学研及办公或生活区等方面建设。
  2.科技奖补
  积极引进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型企业围绕我旗主导产业开展技术研发,并注入核心技术、配备核心研发团队和研发科技成果在当地转化的研发机构,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按照研发机构建设总投资的30-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
  第五条  奖励程序
  (一)申报
  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引资个人和项目投资主体按要求向旗工信和科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引资个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项目投资协议、项目审批相关资料、旗工信和科技部门和项目投资主体对引资个人的确认函。
  项目投资主体:企业有效证件、项目投资协议、项目审批相关资料、旗工信和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认定项目投资进度的相关资料。
  (二)确认
  1.旗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开发园区及所在地苏木镇政府审核。
  2.旗工信和科技部门审核。
  3. 旗委、旗政府研究审批。
  (三)兑现
  引资个人奖励:投资项目手续齐全且开工建设,经旗委、旗政府研究审批后一次性奖励。
  项目投资主体奖励:投资项目手续齐全,开工建设,经旗委、旗政府研究奖励兑现30%;基础出零米,主要设备订购,奖励兑现30%;项目建成或投产后全部兑现。
  对招商引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财政供养人员,按年度综合评比结果进行奖励。
  第六条  附则
  (一)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单位和个人承担。受奖单位或个人违反承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本办法由旗工信和科技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