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272201173013X4/2016-3528708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达政发〔2016〕123号
成文日期 2016-10-08 公文时效 有效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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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达拉特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8日




达拉特旗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我旗城市功能和居民生活环境,推进棚户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二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报旗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公布。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我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三条  在达拉特旗城市中心城区按照城市规划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发展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方案。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影像资料)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住房质量整体较高、基础设施配套较好的区域,如果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原则上要加强改造,不进行征收。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征收房屋区域内有关情况上报旗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根据实际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3日内予以公告。公告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宜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注销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六条  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发布征收决定后,禁止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同时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造意愿,8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造的,方可进行整体征收改造。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面积等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为准;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因房屋无权属证明或存在争议纠纷的,由旗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经认定后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建成时间在2007年3月6日以前,参照有产权房屋进行补偿。‚建成时间在2007年3月6日以后只按现金补偿,房屋占地面积不享受奖励政策,院落空地享受奖励政策。有土地使用证未经批准建房但经行政处罚的参照有产权房屋的征收价值下调3%进行补偿;有土地使用证未经批准建房又未经行政处罚的参照有产权房屋的征收价值下调5%进行补偿;无任何证件又未经行政处罚的参照有产权房屋的征收价值下调8%进行补偿。
  (二)在2007年3月6日以后所建的房屋未取得合法许可证且在征收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一律按砖混结构平房600元/平方米、砖木起脊房5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平房4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凡在2016年6月航拍后未经许可的建筑物及其它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
  中心城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宅基地价格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价格每平方米下调5%给予补偿;没有土地使用证又无争议的宅基地价格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价格每平方米下调6%给予补偿。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宅基地面积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2〕91号)文件每户最大不超过400平方米,面积超出部分土地价格补偿标准参照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执行。宅基地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证载面积享受奖励政策,无土地使用证的每户不超过400平方米按照实际占地面积享受奖励政策,如果超过400平方米按照400平方米享受奖励政策,面积超出部分不予奖励。
  第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监察。审计机关应当提前介入,全程跟踪监督测绘、评估及征收实施单位的行为。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签订补偿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搬迁期限、过渡方式、房屋调换面积及补偿金额等事项。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与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旗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备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通过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被征收人的过半数票。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应当包括:
  (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调查摸底相关资料;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相关会议纪要;
  (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所依据的相关规划;
  (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听证和征求意见资料;
  (五)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及公告;
  (六)房屋征收部门与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
  (七)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八)告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
  (九)分户补偿资料和补偿协议;
  (十)对达不成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的补偿决定及有关资料;
  (十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材料;
  (十二)监察和审计部门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审计的材料;
  (十三)其他与征收有关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公开选房,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根据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源。房屋产权调换本着先主房后附房的顺序进行调换。
  调换房源以房源信息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为准。
  第十六条  补偿
  (一)住宅补偿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的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住宅按照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补偿。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2.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本着贴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住宅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分别按照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1.2和1﹕1.3比例置换现房或期房;炭房、大门洞等非住宅建筑面积按1﹕1的比例置换现房或期房;?楼房一层按照建筑面积1﹕1.2和1﹕1.3比例置换现房或期房,二层及二层以上按照建筑面积1﹕1的比例置换现房或期房;?产权调换方法:多层楼房回迁面积=〔该片区新建商品楼房评估单价(或参照预定房价格)×被征收住宅房屋总建筑面积×1.2〕/置换小区楼房预定单价;高层楼房回迁面积=〔该片区新建商品楼房评估单价(或参照预定房价格)×被征收住宅房屋总建筑面积×1.3〕/置换小区楼房预定单价。置换住宅房屋的实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应置换面积的部分,按照预定价补交差价;?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及院落空地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3.货币与产权调换相结合: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产权置换后剩余面积部分按货币补偿方式评估价结算。
  (二)非住宅补偿
  1.货币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为商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有条件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征收片区,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3.“住改商”房屋补偿:房屋产权证用途记载为非商业,实际用于营业的,在住宅补偿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营业补偿。?被征收房屋位于主、次干道,连续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且能提供本房产营业执照或纳税凭证,按实际经营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补偿;连续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下3年以上(含3年)且能提供本房产营业执照或纳税凭证,按实际经营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900元/平方米补偿(经营年限3年的,按实际经营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补偿;以此为基础,经营年限每增加一年,按实际经营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位于其它巷道,连续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上且能提供本房产营业执照或纳税凭证,按实际经营建筑面积给予550元/平方米补偿;连续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下3年以上(含3年)且能提供本房产营业执照或纳税凭证,按实际经营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补偿(经营年限3年的,按实际经营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补偿;以此为基础,经营年限每增加一年,按实际经营房屋建筑面积增加50元/平方米)。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商业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若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以上计算的补偿标准,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第十七条  占地面积较大、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的被征收中小企业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补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八条  奖励原则
  凡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完成搬迁交房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如超出签约期限一律不予奖励。具体奖励原则根据征收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回迁安置时,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所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二十条  其它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以户为单位,货币补偿按迁出一次计算,产权调换按照迁出、迁入分两次计算一次性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商业用房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迁出时按房屋产权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迁入时按回迁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按照产权调换现房回迁的给予每户3000元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期房回迁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按过渡时间据实结算。
  (三)装修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照调换后的房屋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此款只用于在房屋置换后进行现金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四)移机费。有线电视、电话及宽带网络等设施移机补助费用每项按300元结算。
  第四章  征收困难家庭房屋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在本旗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超出部分按房屋预定价格结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本地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房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家庭属于低保户、残疾人家庭(残疾证必须登记注册),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房的,给予每户2万—3万元的补助。持一级或二级残疾证补助3万元;持三级或四级残疾证补助2万元;持低保证的补助3万元;既有残疾证又有低保证的只享受其中一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以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达政发〔2016〕49号)文件。


信息来源: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