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272201173013X4/2017-3528713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达政发〔2017〕57号
成文日期 2017-06-15 公文时效 有效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补贴类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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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有关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达拉特旗政府投资补贴类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5日


达拉特旗政府投资补贴类建设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旗范围内政府投资补贴类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达政发〔2016〕58号)、《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达政发〔2016〕122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范围:政府(国有企业)投资类、补贴类、工程类项目,具体是指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维护改造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各苏木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国有企业应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监管,谁实施、谁把关,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同时承担项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项目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各苏木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国有企业应当严把资质审核关,具体包括:
1.不符合施工建设资质或已被本地区纳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承建项目。
2.不具备有关安全管理资质或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企业不得承建项目。
第五条 各苏木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国有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5日内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登记表报旗安委会办公室(见附件1),旗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登记。
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完成相关前期开工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到所在苏木镇或街道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相关手续申报(见附件2)。
第六条 各苏木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建设项目隐患排查台账,同时监督施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台账,明确“标准、措施、时限、资金、责任人、监控人、应急预案”七落实的原则。
第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施工期间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定期不定期检查建设项目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等情况,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应督促其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改,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将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协议之前,并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写入合同协议之中,切实做到“有安全再生产、有安全才建设”。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项目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行业规定履行好各自主管领域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职责。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未认真履行本意见,旗人民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未认真履行本意见,对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达拉特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来源: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