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272201173013X4/2021-3528724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达政发〔2021〕27号
成文日期 2021-09-27 公文时效 有效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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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直属单位: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旗人民政府2021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管理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0〕7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43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鄂府发〔202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旗人民政府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旗人民政府所属各苏木镇、街道及其他部门可参照执行。本规则所称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下称法律顾问),是指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方式选中的法律服务机构(下称法律顾问机构)和通过选聘为旗人民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个人(下称个人法律顾问)。 
个人法律顾问一般由法律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学专家、专职律师和公职律师等人员组成。 
    第三条  旗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招标、遴选、聘任、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择优选择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并签订聘任协议,协议期限为一年,届满视具体情况续签。 
    第四条  承担法律顾问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诚信、正直,忠于法律和事实,开展工作应当遵循勤勉、专业、敬业、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为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服务、提出风险评估和合法性论证意见; 
(二)对旗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三)参与旗人民政府合作项目的洽谈,起草、审查、修改法律文书或者合同; 
(四)参与处理旗人民政府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为行政活动办理合同证明、权利确认、保全证据、现场监督等事项; 
(五)为旗人民政府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六)参与旗人民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调研、培训、督查及协助开展领导干部学法、法治政府建设指导、法律宣传等工作; 
(七)为旗人民政府行政文件、旗政府常务会有关议题提供审查服务; 
(八)根据旗人民政府工作需要,参加旗人民政府相关会议。 
(九)法律法规速递。不定期向旗政府介绍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及时为旗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及相应的预先设计方案,以供旗政府作出重要决策时参考。 
(十)提供旗人民政府所需的其它法律事务相关服务。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六条  为旗人民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司法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且具有合法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成熟的行政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和机构,能够满足旗人民政府的各类法律服务需求; 
(三)律师事务所组织管理应当规范,依法依规执业,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第七条  为旗人民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成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所属人员专业知识扎实,具有风险评估、专家论证能力,能够满足服务单位的风险评估、专家论证业务需要; 
(三)内部管理规范,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第八条  为旗人民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法学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在所从事教学、研究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四)熟悉旗情、民情、社情,具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服务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精力履行好职责。 
    第九条  为旗人民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十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三)遵纪守法,依法诚信执业,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纪律惩戒,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四)熟悉旗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服务社会公共事业,公众形象良好,有时间、精力履行好职责。
    第十条  个人法律顾问应聘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达拉特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专家登记信息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复印件;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相关专业资格证件复印件; 
(四)学术成果、工作业绩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 
(一)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法律服务的采购工作; 
(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并与法律服务机构签订《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购买法律服务合同》,颁发聘书。 
(三)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政府个人法律顾问。 
(四)应聘政府个人法律顾问的人员按照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将报名材料提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确定拟聘人员。 
(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将拟聘任政府法律顾问人员名单报旗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颁发聘书。 
    第十二条  个人法律顾问在聘期内,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书面向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辞聘申请。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规则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主要负责旗人民政府及旗领导交办的重大涉法事务的研讨论证、风险研判,提出法律意见。 
法学专家、专职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原则上不坐班,按照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指派承办业务,根据有关规定领取报酬。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接到旗政府办公室分配的各项任务后,根据业务的不同特点和专业,选派具有相应专长的律师或工作组提供法律服务;与旗政府签订聘任协议的律师接到旗政府办公室分配的各项任务后必须由本人亲自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  及时完成工作任务。电话咨询应在电话中回答,不能直接回答而需要查询有关资料后再进行回答的,要在12小时内予以电话回复;需要出具正式书面法律意见或制作法律文本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疑难或复杂问题及内容较多的文本,应在6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时委托进行多个工作内容的,可适当顺延一定时间。有法定期限的,应保证在期限内完成。 
    第十六条  民事诉讼、民商事仲裁案件,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指派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办理。 
    第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民事诉讼等法院开庭通知或传票后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并作出应诉方案,指定出庭律师,向出庭律师提交材料。 
出庭律师在案件办结后,应当将单位函件、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出庭应诉证明材料、答辩状、证据材料、庭审笔录、代理词、判决书等材料装订成卷后交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存档,并作为支付法律服务费的依据。 
法律顾问年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旗人民政府或者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 
(一)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和涉及公众利益事项的法律论证或评估;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及涉法性文件的论证评估; 
(三)重要经济项目、舆论事件、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研讨; 
(四)以旗人民政府为一方的重要合同的论证及法律风险研判等; 
(五)其它需要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除法律顾问外,可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会。 
    第二十条  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前,应当由决策提交部门撰写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的报告,报请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于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的三日前,将会议通知、研讨论证事项发送参会人员。 
召开研讨会或论证会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研讨会或论证会结束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或汇报材料。 
第五章 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对承接的法律事务具有调查、调阅相关材料的权利; 
(三)对拟研讨论证事项,可以现场调研; 
(四)对明显违背法律法规、有损所在单位和个人名誉的事务,有拒绝承接办理的权利; 
(五)法律顾问享有按照规定领取工作报酬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法律顾问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旗人民政府的委托和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内容,忠于职守,维护旗人民政府的合法权益;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旗人民政府工作秘密; 
(三)不得散布有损旗人民政府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四)不得以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六)与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七)依法履行的其它有关义务。 
    第二十三条  法律顾问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研究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建议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法律顾问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三年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法律顾问机构,可以在招标时适当加分。 
三年考核均为优秀的个人法律顾问,可直接签订续聘合同。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在聘期内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可以提前解聘。 
    第二十六条  个人法律顾问的考核应每年度进行一次,根据其承接业务、意见采纳率、业务成效等进行评定。 
    第二十七条  个人法律顾问的解聘,经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报旗人民政府解聘。 
    第二十八条  个人法律顾问违反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直接解聘。 
第七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旗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工作报酬的具体支付标准和支出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达拉特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实施之日起《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达政发〔2015〕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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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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