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272201173013X4/2022-3528729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矿产
发布机构 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达政发〔2022〕63号
成文日期 2022-10-29 公文时效 有效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矿区采矿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及移民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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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达拉特旗矿区采矿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及移民安置补偿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2022年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9日 
 
 
 
 达拉特旗矿区采矿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及移民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矿区群众的合法利益和煤炭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实现矿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持续发展,加强和规范矿区露天矿(指以露天开采的煤矿及非煤矿)临时使用农村牧区集体土地和井工矿形成的采空区、塌陷区造成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损毁补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鄂府发〔2022〕5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达拉特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谁使用、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从根本上解决矿区采空区、塌陷区和露天采矿形成的安全隐患及环境影响,保障矿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煤炭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努力实现资源、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三条 全旗境内井工矿形成的塌陷区、采空区治理和露天矿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及移民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为切实加强对矿区临时使用土地及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补偿工作在旗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下进行,各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能职责做好临时用地补偿移民安置工作。成立达拉特旗矿区临时使用土地及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自然资源局(矿补办)为矿区临时使用土地及移民安置工作的协调监督主体,各用地企业为临时用地、塌陷补偿及移民搬迁安置补偿的责任主体,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第五条 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矿区生态环境补偿、移民安置补偿及矿区临时使用土地办法。研究矿区生态环境补偿、移民安置补偿及矿区临时使用土地过程中出现的其它事宜。 
 
  (二)自然资源局负责草拟公告、组织听证;负责对矿区临时使用土地的地类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核定;负责做好移民安置人口、井工矿土地塌陷、土地流转面积及生态环境补偿款的核定、收取、发放等工作。 
 
  (三)采矿企业作为土地使用方与村社集体签订临时用地、塌陷补偿及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保障补偿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偿资金(包括后期的保障费用)足额打入自然资源局(矿补办)专用账户。采矿企业负责采空区塌陷及火灾等安全隐患排查,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排查井田内抢栽、抢种、私搭乱建等行为,发现上述行为,及时向企业所在地苏木镇人民政府或旗直有关部门反映。 
 
  (四)各有关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被征地嘎查村农牧民的政策宣传、思想教育、矛盾调处等工作,查处制止群众抢建、抢栽、抢种等违法行为。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补偿协议的签订及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 
 
  (五)旗能源局强化监管,规范煤炭企业的生产、加工、经营等活动,积极配合矿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六)旗林业和草原负责审核拟使用土地是否占用基本草原、草原保护核心区及森林公园;负责林地、草原征占用审核报批;对土地调查过程中存在地类争议的林草地进行确认等工作。 
 
  (七)旗农牧局负责对土地调查时,已确权耕地与实际地类不符的土地地类进行认定及设施农业用地的合法性审查。 
 
  (八)旗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项目是否占用水源地保护区进行审查,负责项目环境保护等审批工作。 
 
  (九)旗水利局负责项目是否占用河道等审查审批工作。 
 
  (十)旗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采矿用地范围内的文物核查审批工作。 
 
  (十一)旗公安局负责配合做好矿区移民搬迁户籍资料的核实查验工作,维护矿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十二)旗供电分公司负责做好矿区电力设施的维护保养及线路的规划迁改工作,严禁为违章建筑供电。 
 
  (十三)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按职责做好各项补偿款的分配工作,将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采矿企业申请。采矿企业根据年产能、近三年开采计划编制拟使用土地范围图、塌陷区采空区范围图,向旗自然资源局提出临时使用土地及移民搬迁申请,旗自然资源局、旗能源局、相关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采矿企业的申请,并结合实际拟定征拆实施方案,报请旗人民政府审查。 
 
  第七条 经旗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发布临时使用土地及移民搬迁通告,并成立工作组。旗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在所涉及的苏木镇和村社范围内张贴,并留存影像资料,通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通告内容主要包括:拟使用土地及搬迁的位置、范围、工作安排等。通告发布后,在拟使用土地及搬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核发营业执照等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房屋进行交易、翻(抢、扩)建、装修或抢种、抢栽地上附着物等改变现状的行为。自通告公布之日起,在拟使用地(拟搬迁)范围内有上述情况的,签订协议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现状调查。工作组对拟使用土地(采空区和塌陷区)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经当事人确认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工作组对耕地面积的认定,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主要依据,结合土地确权及“三调”综合确定。对地类的认定以“三调”结果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现有地类的形成时间及改变地类的动机等因素做出调查、认定。工作组及相关部门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合法性认定,应当依法予以甄别,综合考虑房屋来源、房屋建设的时间和动机、使用情况、居住利益、当时的立法状况等因素作出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九条 听证。自然资源局向拟使用土地(拟搬迁)所在地苏木镇、嘎查村发布(送达)《矿区采矿临时使用土地及移民安置补偿方案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应当在公告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在申请期限内未申请或未参加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拟使用土地(拟搬迁)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旗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十条 补偿登记。拟使用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拟使用土地(拟搬迁)通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到通告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拟使用土地(拟搬迁)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补偿工作组的调查结果为准。补偿登记结束后,工作组应及时将补偿范围、土地类别、补偿金额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落实有关费用。旗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单位对拟使用土地(拟搬迁)的土地补偿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青苗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等费用进行测算,由用地企业及时足额将有关费用存入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签订协议。工作组组织用地单位与土地(拟搬迁)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拟使用社集体土地的(或整村搬迁的),需社集体经济组织中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 
 
  权属有争议的,由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补偿费用提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或达拉特旗公证处;对补偿标准有争议达不成协议的,由工作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旗人民政府下达补偿决定,将补偿费用提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或达拉特旗公证处。    
 
  第四章 土地补偿 
 
  第十三条 采矿及生产加工企业的工业广场和办公设施等永久性用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鄂府发〔2022〕59号)公布的达拉特旗相应区片永久征收土地标准执行(具体见附件1)。 
 
  第十四条 露天采矿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 
 
  露天采矿临时使用土地应具备矿产资源埋藏浅、采矿作业占地周期短、采矿后易复垦等特点。采矿临时用地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临时用地的用途、位置、面积、使用期限(通过双方合同约定,根据实际可与上级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一致)、使用后的恢复措施、土地补偿等内容,用地协议签订后双方要严格执行。 
 
  (一)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确定采矿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2年,完成采矿和土地复垦的实施周期不超过5年。5年内能完成采矿、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治理还地的执行以下补偿标准:水浇地补偿标准(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能够正常灌溉的耕地)16000元/亩;旱地补偿标准(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10000元/亩;林草地及其它地类均按6000元/亩补偿。 
 
  未能按期还地的,在合同中按违约责任约定,补偿标准及费用按不高于相应地类标准的20%/亩/年给予村民补偿,补偿费用达到相应地类现行永久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为止;资金由拟用地采矿企业预存。 
 
  (二)根据露天开采实际,露天采矿企业在5年内不能完成采矿和土地复垦还地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鄂府发〔2022〕59号)公布的达拉特旗相应区片永久性征收土地标准执行(具体见附件1)。土地使用期限为:采矿企业采矿证服务年限,但采矿企业必须在批准临时用地之日起8年内(包括2年临时用地期、3年复垦生态修复期、3年养护期)完成复垦和生态修复治理,并将土地归还村集体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土地塌陷补偿 
 
  水浇地补偿标准(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能够正常灌溉的耕地)16000元/亩;旱地补偿标准(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10000元/亩;林草地及其它地类均按6000元/亩补偿。 
 
  土地塌陷首次补偿期限为10年,首次补偿到期后塌陷区未完成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治理的。在未归还土地前,采矿企业给予塌陷区社集体300元/亩/年的补偿,直至煤矿开采结束并完成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治理。 
 
  第十六条 土地流转补偿 
 
  本办法所指的土地流转是指村民将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租给采矿企业。井工煤矿涉及整社移民的,该社暂不开采的土地实行土地流转,流转费一年一补。流转期间,因采矿造成塌陷的土地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补偿后土地流转补偿自然终止。 
 
  露天矿涉及整社搬迁,对该社井田内未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耕地,应纳入土地流转范围,流转期限为采矿企业采矿证服务年限,并完成复垦和生态修复治理,流转费一年一补。水浇地流转标准650元/亩/年;旱地流转标准450元/亩/年;其它地类不享受土地流转补偿。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偿: 
 
  1.在采矿企业开采期间如遇塌陷土地、流转土地被其他项目征收或征用的; 
 
  2.享受土地流转补偿期间和获得土地一次性补偿后,有新建房屋、附属设施及新栽种苗木的。    
 
  第五章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第十八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充制定补偿标准的通知》(达政发〔2022〕59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了房屋、附属设施及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补偿。按照《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农村牧区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达政发〔2016〕98号)精神,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区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建筑面积占地比例不超过50%。户籍在本社的村民,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建筑面积(包括住宅主房及凉房、炭房、大门洞、车库等附房)在200平方米以内(含200平方米)按照旗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见附件2)。被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完成拆除的,给予房屋补偿标准65%的拆迁奖励;建筑面积超出200平方米的部分给与成本价补偿,具体补偿费用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其它附着物(包括住户的附属设施,如厕所、猪圈羊圈、水井和鸡窝狗窝等)给予补偿标准50%的拆迁奖励。非本社户籍村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所建建筑(房屋)的补偿标准,参照本条执行。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搬迁过渡期为12个月,由搬迁农牧民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给予房屋租赁费补贴8000元/户。 
 
  (二)非住宅类房屋补偿。被搬迁房屋为“住改商”的,被搬迁房屋按农牧民住房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见附件1),同时享受住宅房屋的拆迁奖励政策。营业损失按照以下原则执行:经营三年以下(含3年)的,按实际经营房屋面积1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补偿费用增加50元/平方米。征拆设施农用地上的厂房的补偿按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迁坟补偿 
 
  单人砖葬20000元/座;双人砖葬27000元/座;单人土葬15000元/座;双人土葬20000元/座;迁坟择地费补偿15000元。 
 
  第二十条 其它附属设施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3;养殖棚圈补偿标准见附件4;养殖水面土方工程补偿标准见附件5;温室大棚补偿标准见附件6;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见附件7-1;林木补偿标准见附件7-2,上述附件中未明确的构筑物附着物由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在临时使用土地及移民搬迁安置通告发布之日起,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栽抢种的附着物; 
 
  2.未经审批,在林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房屋、温室、大棚等); 
 
  3.开垦草地,在草地上种植的附着物; 
 
  4.已到收获期可收获或出售的农作物、药材、花卉(不包括多年生农作物、药材、花卉)。 
 
  5.建在耕地上的房屋,基本农田上的林木、鱼塘,枯死苗木; 
 
  6.不适宜当地生长环境和条件、且与当地历史生产习惯严重不符的附着物; 
 
  7.适宜温室大棚内生长的蔬菜、药材、菌类等植物,但不符合相关生产所需要的灌溉、温度、湿度、光照、遮阴、通风等条件的附着物(包括厂房、库房及村民闲置房屋内的附着物); 
 
  8.温室大棚内废弃的、没有菌丝的菌棒。     
 
  第六章 移民安置补偿 
 
  第二十二条 按井工矿和露天矿生产需要,以采矿企业为单位,分批对所涉及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移民搬迁安置。 
 
  (一)移民搬迁安置范围 
 
  对矿区内的井工矿、露天矿采区范围内涉及的村社应统筹考虑,按照各采矿企业未来三年开采计划及土地塌陷情况确定整村整社移民搬迁安置范围。某矿区未来三年计划使用土地面积或土地塌陷面积占社集体土地总面积60%以上或耕地总面积70%以上的,对社集体成员进行整体移民搬迁安置。搬迁安置对象为移民搬迁通告发布之日前,移民搬迁安置范围内出生并落户的社集体成员。 
 
  对整体搬迁范围外的个户,耕地被采矿企业征用或塌陷面积占其耕地总面积70%以上的,不涉及房屋拆迁的,只享受移民安置政策,不享受房屋拆迁政策。 
 
  (二)安置补偿标准 
 
  1.房屋安置政策。确定为矿区移民安置范围内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按户籍每人12万元的购房补贴。 
 
  2.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按户籍给予每人3万元的奖励。 
 
  3.低保及残疾补助。被搬迁人属于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五保户证明、低保户证明、残疾证由有权机关发放或登记注册),按期签订协议并拆除原有住房的,给予每户2—3万元的补助(其中,持一级或二级残疾证补助3万元,持三级或四级残疾证补助2万;持五保或低保证明的补助3万元;同时拥有上述2项或2项以上的,就高享受其中1项补助)。 
 
  4.社保安置。矿区移民中所涉及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次性给予每人3.5万元的养老保险补贴。 
 
  (三)移民搬迁安置补偿金的筹集 
 
  同一社集体土地范围内涉及多个煤炭企业,采矿企业按井田面积占地比例支付社集体成员移民搬迁安置费用。多个采矿企业不在同一时间使用土地,由先期用地的煤炭企业垫付,待其它采矿企业使用该社土地时,偿还应承担的移民搬迁安置费用。涉及公共井田(边角资源)应承担的移民搬迁安置费用,也由先期用地的采矿企业垫付,待公共井田(边角资源)确定矿权人并使用该社土地时,偿还应承担的移民搬迁安置费用。能源局、自然资源局督促采矿企业按时交纳移民搬迁安置费用,并对垫付费用的偿还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已享受过矿区移民搬迁安置政策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安置补偿政策。     
 
  第七章 生态环境补偿 
 
  第二十四条 采矿企业开采造成爆破震动、生态环境影响和人畜饮水困难的,由采矿企业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如人畜饮水工程、灌溉水源及设施等因企业开采造成损毁的,采矿企业需对无法恢复或造成损失的设施进行相应补偿。 
 
  (一)在本办法出台之前,采矿企业已与村社签订本项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约定条款进行补偿。 
 
  (二)采矿企业征用或塌陷土地占社土地总面积50%以上或耕地总面积60%以上的,按社农业户籍人口给予不高于1000元/人/年补偿。 
 
  (三)未达到上述占地比例,根据采矿企业征收或塌陷所占地比例,由自然资源局、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组织采矿企业和嘎查村社按占地比例确定补偿标准。 
 
  (四)全年停产的采矿企业,不再发放生态环境补偿款。采矿企业生产不足一年的,按季度核算发放。 
 
  (五)享受过安置补偿政策的不再享受生态环境补偿。     
 
  第八章 归还土地及利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领带动矿业走绿色发展道路,完成采矿并复垦的土地须归还村集体统一管理。村集体要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在保护当地生态环境的情况下,积极在沉陷区、复垦区引进实施环境综合治理、新能源等项目,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村集体经济收入。 
 
  第二十六条 利用新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契机,合理确定矿区土地用途,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建则建。将新能源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动矿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有机统一。 
 
  第二十七条 已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并经上级部门批准的露天采矿用地,采矿企业在批准之日起8年(2年开采期、3年复垦期、3年保护期)内不能归还村集体经济的,给予村集体200元/亩/年补偿,补偿款由村集体支配,统筹用于矿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生活补贴、生态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八条 归还给村集体的土地收益分配。该类土地由村集体统一管理,通过植被恢复(包括优质牧草种植、种植经济林和发展林下经济等)、招商引资等方式壮大集体经济,集体收入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生活补贴、扶贫救济、基础设施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矿区移民搬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户专项管理使用,并由审计部门全程监督。 
 
  第三十条 在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纪委监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1.截留、挪用补偿费的; 
 
  2.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 
 
  3.有意激化矛盾的; 
 
  4.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三十一条 矿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中,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有关部门要强化执法,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三十二条 阻挠、破坏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或者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嘎查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或者私分补偿费的,由旗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相关部门要建立搬迁补偿协调机制,对在搬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自然资源局、苏木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商解决。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依法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因国家政策调整、市场变动等情况,可结合实际制定补充办法,补充办法与本办法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矿区土地征收及移民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达政发〔2019〕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凡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移民搬迁安置的仍按原标准执行(原协议约定的内容有效)。 
 
  第三十八条 凡在本办法施行后的补偿安置协议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达拉特旗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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