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达拉特旗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管理办法(试行)》经旗人民政府2024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9月20日
达拉特旗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旗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后期管护管理工作,确保高标准农田项目正常、安全运行,持续发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农田水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农牧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奖补资金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农规发〔2023〕1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主体,落实责任,统筹做好项目后期管护、管理工作。引导苏木镇、嘎查村、种植大户及农民群众等多方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是指通过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内建设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及智慧农田等基础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保障工程原设计功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章 管护主体责任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所在地的苏木镇为管护监督主体,嘎查村为运行主体。按照“村民自治管理”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引导和帮助受益农民按照受益范围,以项目区所在苏木镇、嘎查村为单位自愿组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协会等民间团体、农民合作组织,统一负责管护各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
各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管护资金的管理制度,合理划分网格区域和管护人员,按规定落实好管护责任,确保各项工程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和运行良好。
第五条 各项目区完工后,旗农牧局针对每个项目区明确注意事项,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与各苏木镇、嘎查村等管护运行主体签订临时运行移交协议,明确各方责任。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下发日一年后,旗农牧局与运行管理单位办理资产移交及运行管理手续。
第三章 管护标准及内容
第七条 通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应确保田埂、护坡、农机下田通道等无垮塌、破损,能够正常运行且无安全隐患;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应保持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管道、塘堰(坝)、排灌站、小型拦河坝、农用井、小型集雨设施等灌溉与排水工程灌排畅通、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三)田间道路工程。应确保田间道路工程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平直,通行畅通;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应保证农田防护林等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总体完好,林木首年成活率应达到90%以上,三年后林木保存率应达到85%以上;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应保证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农田输配电工程的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设备运行、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有关要求。
(六)其他工程。应保持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保障农田生产的信息化管理、监测设施等工程设施运行良好。
第八条 管人、管车、管牲畜,使工程的各项设施不出现各种破坏。护工程,确保桥涵、沟渠等工程不垮塌,设备完好;护安全,确保工程安全设施和警示标语、标志完好,坚决防止发生溺水等安全事故;护畅通,确保沟渠不淤不堵,工程运行和用水秩序正常。
第四章 维修养护项目管理
第九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将下达的管护资金,按照资金分配数额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包含项目维修内容、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报告、拟采取的维修管护技术措施、进度安排等)报至旗农牧局和旗财政局,由旗农牧局和旗财政局联合对实施方案进行批复及拨款,由项目所在地的苏木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项目完工后,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做好资料整编、归档及相关工作,并将施工工程量清单、预算报告、施工合同、施工决算报告、验收报告、绩效评价及维修前、施工中、竣工后视频和图片等相关佐证材料准备齐全,由旗农牧局和财政局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五章 管护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管护资金,由旗财政局按工程进度拨付,嘎查村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的耕地所得收益优先用于后期管护。由市级财政部门拨付奖补资金,按照“均衡推进,特别奖补”原则,综合考虑本旗预算安排、建设任务、工程进度、预算执行、管护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对在工程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优先安排专项维护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管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同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审计检查。旗农牧局、财政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和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进行操作。因操作不规范导致设备损坏的,由各苏木镇、嘎查村等管护运行主体自行更换维修;因设备自身质量原因导致损坏的,由项目施工企业负责更换维修;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滋事,殴打管护人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农田水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