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621MB1688871X/2021-3034736 发文字号: 达政函〔2021〕375号 成文日期: 2021-09-22
发文机关: 政府办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公开日期: 2021-09-27
概  述: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旗属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1-09-27 00:00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旗属国有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18〕9号)、《内蒙古自治区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20〕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32号)以及严守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要求,全面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确保国家下达我旗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促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现就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要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一)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新挖塘养鱼,开展违法占用耕地挖塘养鱼专项行动,对2020年7月以来新增的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坚决严厉打击,切实做到“零容忍”。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属地政府组织复耕,限期整改到位;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造成耕作层严重破坏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农业生产。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和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草,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严格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要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的,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备案,未备案的严禁开工建设。原则上备案时必须以单体项目形式备案,严禁以“打捆”形式将多点布局项目以一个综合体项目备案;坚决禁止将非设施农业项目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备案。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要补划的,必须先补划后占用;对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实施“双上限”管理,占用面积控制在总面积的25%以内,不得超过30亩。

    (三)强化占用审批。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要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实地踏勘论证,严格论证审核,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四)开展核实整改。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结合自然资源部下发的问题图斑,在与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国土空间规划衔接的基础上,对永久基本农田图斑比对,分类处置问题图斑,落实整改补划,调整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提升、布局稳定。

二、高标准规范耕地使用管理

    (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在办理种苗生产许可证时,不得对苗木生产用地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核发许可证。对有补助的造林绿化项目,注意避开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

    (二)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控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外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在公路、铁路、河渠、水库建设选址、路线规划、设计标准、工程措施等规划、设计阶段,不得超标准设计绿色通道。严格工程建设程序,履行用地报批手续,杜绝工程未批先建、超范围超标准建设绿化带。

    (三)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挖田造湖、挖湖造景。

    (四)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和违规问题专项整治成果,稳步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坚持农地农用。农牧局和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农村牧区村牧民宅基地管理,农村牧区个人建房用地要严格遵守“八不准”规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加强临时用地管理,不得超规定时限长期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耕地的用地期满后应恢复种植条件。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过程中,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本着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根据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农业产业布局、农业生产计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确保严格按规定要求使用土地。对单独选址的设施农用地项目和农牧民在房前屋后自建的设施农用地项目要区分管理。对农牧民在房前屋后自建的设施农用地项目要简化备案条件和程序,实行台账式管理;备案过程中严禁向农牧民收取任何费用。对单独选址的设施农用地项目全面实行上图入库管理,已建、在建的设施农业用地须在规定时限内全部上图入库,新建设施农业用地须在完成备案1个月内上图入库,并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进行地类变更。

    (五)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加强规划计划管控,不得通过擅自调整旗、苏木镇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建设用地须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

    (六)节约集约使用耕地。大力盘活存量土地,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开展开发区集约节约用地评价,落实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措施,推动节约集约用地。

三、高效率推进耕地质量提升

    (一)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保证补充耕地质量。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义务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切实履行“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占补平衡要求。对使用工矿废弃地和城乡增减挂钩耕地指标的,必须按承诺时限完成耕地复垦任务。做好补充耕地项目的前期工作,充分征询群众意见,认真开展评估论证,减少将未利用地开发为耕地,严禁将坡度25度以上的土地、生态保护红线、公益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保护区等土地开发复垦为耕地。

    将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等作为补充耕地的主要方式。充分挖掘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潜力,推进旱地、水浇地改造水田和旧村复垦等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强化补充耕地项目监管,做好项目稽查、初验工作,没有工程设施的项目不予初验。

    (二)持续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建设高标准农田,编制旗“十四五”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强化项目建设管理、竣工验收、上图入库、管护。推行绿色耕地地力提升,制定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示范引领,发展绿肥种植,实施稻田秸秆还田,不断改良土壤、培肥地力,减少化肥施用量。

    推行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建设用地单位是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要将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方案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剥离的耕作层优先用于土地整治、生态修复、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也可用于临时用地复垦、违法用地整治、污染土壤治理和城市绿化等。

    定期评价耕地质量等级。继续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工作,布设调查样点,对耕地立地条件、自然属性、土壤健康和田间基础设 计情况进行调查,定期对耕地质量动态变化情况进行评价,更新全旗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数据库,编写年度耕地质量等级报告。

四、全方位加强耕地保护监督

    (一)加强耕地日常执法监督。各苏木镇、街道要树立保护耕地的强烈意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要求,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苏木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旗、苏木镇负责自然资源执法的机构是耕地保护的执法监管主体。要切实强化执法力量,特别是要加强苏木镇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及时发现并查处耕地违法违规问题。负责自然资源执法的机构要加大对破坏耕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和移交力度,形成高压威慑态势。坚持严在平时,管在日常,完善从严管理制度,使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以“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为抓手,充分发挥村级组织日常巡查作用,全覆盖监测耕地利用情况。按照上级部署开展耕地利用动态监测,对监测结果分类管理和处置,强化耕地保护监督。

    (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对2020年7月3日以后顶风违法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坚决遏制、“零容忍”,一律予以拆除,限期复耕;其他各类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 违法行为,坚决露头就打,严格快速查处。坚持一案双查,公开曝光。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典型案件直接查办、挂牌督办,公开通报。对历史遗留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全面摸排,逐宗建立台账,明确政策界限、范围,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分期分批整治落实到位。

    (三)建立耕地执法长效机制。健全违法违规用地举报线索处理机制,完善向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推广应用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强化执法工作全链条管理,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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