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拉特旗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621MB1688871X/2023-3387469 发文字号: 达政办发〔2023〕28号 成文日期: 2023-04-13
发文机关: 政府办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业务工作;乡村振兴 公开日期: 2023-04-20
概  述: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达拉特...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拉特旗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3-04-20 00:00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达拉特旗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3日   

  达拉特旗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包括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根据《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5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资料接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0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490号)、《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鄂尔多斯市农牧局鄂尔多斯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2〕541号)精神,为推进我旗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顺利开展日常登记业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编办关于修订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文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9〕218号)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精神,在2023年2月底前,自然资源和农牧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数据整理完善;2023年10月底前完成资料移交;2024年5月底前完成数据整合入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2024年10月底实现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逐步优化工作流程,确保日常登记业务顺畅,保障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

  二、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料接收、数据入库,启动不动产登记系统与农牧部门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统对接联通、信息共享工作,依据农牧部门共享的承包合同进行登记发证,并及时将登簿数据回传农牧部门。

  农牧部门负责全旗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资料整理完善和移交,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中内容与承包合同内容不一致等问题的溯源清查,建立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不动产登记地块争议范围的共同协商机制;推进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建设,实现登记信息与承包合同信息互通共享,保障不动产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序衔接,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加快推动整理完善相关成果资料,符合要求后立即开展衔接工作。

  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农村牧区草原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做好农村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资料整理完善和移交,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加快推动整理完善相关成果资料,符合要求后立即开展衔接工作。旗农牧局于2015年12月份开始草原承包经营确权登记工作,并在2019年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验收,草原确权登记资料数据由农牧局保管使用,本次农村牧区草原承包经营确权登记资料数据由农牧局整理、完善并移交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后续相关工作由林业和草原局负责。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发包方义务。乡镇人民政府及各发包方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按照法律要求予以解决。

  三、工作任务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成果资料交接和数据整合,确保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后日常登记业务顺畅,并做好登簿结果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衔接。

  已经颁发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对于延包中因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变化直接延续的,待农牧部门签订延包合同后,自然资源部门据此在原证书上标注记载,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涉及互换、转让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记载内容应与原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衔接一致(证书样式由自然资源部另行发布)。

  (一)成果资料整理完善。旗农牧部门要对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进行整理和完善,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包含地方历史存量确权发证数据库成果)需满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并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软件”质检合格。

  (二)成果资料移交内容。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旗农牧部门向旗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移交,移交内容为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需符合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包括矢量数据、权属数据、栅格数据、图件、汇总表格、文字报告以及其他资料。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要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数据的接收工作。

  (三)成果资料移交方式。结合我旗实际,纸质档案资料由旗农牧局扫描电子化后存放于旗档案馆,将已电子化的档案资料移交不动产登记中心,确需核对纸质原件资料的去档案局查阅,确保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均能顺利开展。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为涉密数据,为确保成果的安全性,交接各方要签订保密协议。要加强资料移交过程管理,移出部门拟定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资料清单,接收部门按清单对接收的成果资料进行清点,清点无误后方可确认签收。移交部门、接收部门要加强对交接的成果资料的检查,确保成果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严禁发生资料损毁、丢失、泄密等问题。

  (四)数据资料整合入库。旗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接收的农牧部门移交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进行梳理和整合。在移交资料的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充分继承的原则开展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分析、转换、整理、入库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记载内容与承包合同内容一致,切实维护好群众土地承包权益。

  (五)梳理登记流程。旗自然资源局要与旗农牧局积极沟通,在梳理原有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流程规范的基础上,依据农牧部门移交和共享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库和确认后的合同,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从登记类型衔接、申请方式、要件材料等方面,以为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开展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流程优化、再造和细化,统一事项分类、办理流程、审批时限、审查要件、审查内容、表单图则、刚性要素等内容,形成标准化模板,在不动产登记平台登簿发证。

  要结合农村牧区不动产“三权”登记下移苏木乡镇办理暨不动产登记服务向基层延伸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方便群众办事。

  (六)信息互联共享。旗自然资源局和旗农牧局要建立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结合基础条件,综合考虑资料介质形式、存储管理方式、信息化程度等实际情况,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共享工作。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电子政务外网积极探索接口服务的方式,实现系统对接联通、数据实时共享;或者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实时或定期批量推送数据的方式实现共享;暂时不具备的,可暂时采取数据定期拷贝方式共享,逐步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合同信息和登记信息。

  (七)草原确权登记成果移交及不动产登记工作衔接事宜。草原确权登记成果移交及不动产登记工作衔接,参照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模式;暂不具备条件的要加快整理完善相关成果资料,符合要求后开展衔接工作。

  四、工作时间安排

  (一)成果资料整理完善和制定实施方案(2023年3月—2023年6月)。旗农牧部门要对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进行整理和完善;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资料移交和整合入库、登记流程梳理及信息共享的具体内容、方式和完成时限,确保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后日常登记业务顺畅、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

  (二)成果资料移交(2023年6月—12月)。在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全旗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的移交工作。

  (三)登记发证前准备工作(2024年1月-10月)。旗自然资源部门和农牧部门在2024年5月底前完成移交资料的整合入库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对登记流程进行梳理,建立信息共享通道,10月底实现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确保工作质量。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保持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广大农牧民财产权益的重大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间节点,做好数据整理完善和移交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序衔接。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调度指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不动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的重要性,在工作推进中加强沟通协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大调度指导,确保按时按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为做好全旗统筹、调度、指导工作,成立全旗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由旗长任组长,分管副旗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对全旗整体工作进行统筹、调度、指导,建立部门间联络员制度,确定部门联络员,及时互通相关工作推进情况。

  (三)认真编制预算,保障工作经费。旗自然资源局、农牧局、林草局要根据数据整理完善、整合入库及系统衔接工作量,合理确定工作经费,认真编制预算,向旗财政部门提出经费申请。要加大对此项工作经费投入,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稳定运行。

  (四)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广大农牧民财产权益,要加大宣传力度,最大程度保障数据移交和系统衔接过程中相关业务稳定。要在旗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财政、政务服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对接,密切协作配合,为按期保质完成任务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附件:1.达拉特旗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及联络员

      2.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联络员制度

 

 

  附件1

  达拉特旗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及联络员

  一、领导小组

  组   长:王小平  旗委副书记、旗长

  副组长:张栋梁  旗政府副旗长

  成   员:王  峰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永飞  旗农牧局局长

               闫建国  旗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金  霞  旗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牛俊峰  旗农牧局副局长

               王双喜  旗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

               杨锁成  旗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二、联络员 

  旗自然资源局联络员:王  同  18004778528

  旗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络员:付露莹  15354991415

  旗农牧局联络员:赵  伟  15047706606

  旗林业和草原局联络员:边秀梅  15947368168

  旗林业和草原站联络员:曹  军  13847785908

 

  附件2

  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联络员制度

  为做好不动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在工作推进中加强沟通协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大调度指导,确保按时按节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牧局、旗林业和草原局、旗林业和草原工作站、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各确定1名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作为联络员,单位充分授权,负责沟通、协调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联络员在岗在位,定期相互通报情况,遇事第一时间有效沟通,快速解决,加强部门间的配合,确保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登记后日常登记业务顺畅、登记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

  三、联络员职责

  (一)负责旗自然资源局、旗农牧局、旗林业和草原局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的联系工作。

  (二)负责将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三)负责协助移出部门和接收部门做好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资料移接交工作。

  (四)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衔接的其它沟通工作。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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