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石英砂生产加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621MB1688871X/2023-3456682 发文字号: 达政发〔2023〕31号 成文日期: 2023-07-06
发文机关: 政府办 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业务工作;生态环境 公开日期: 2023-07-20
概  述: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直属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   《达拉特旗...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石英砂生产加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3-07-20 00:00 字号: 打印 保存 分享至: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直属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

  《达拉特旗关于促进石英砂生产加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旗人民政府2023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3年7月6日

  达拉特旗关于促进石英砂生产加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我旗石英砂行业管理,规范石英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强化石英砂精深加工及资源综合利用,实现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提高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开发利用水平,促进全旗石英砂生产加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规范开采、健康发展”的原则,规范行业生产加工管理,调整优化结构布局,推进整合重组,因地制宜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全旗石英砂开发利用形成科学规范、生态环保、安全高效的绿色健康有序的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集聚发展。通过全面调研,在摸清我旗石英砂矿产资源现状及需求的基础上,编制全旗石英砂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在石英砂矿积聚区域探索建设石英砂初选加工园区,在风水梁园区探索建设石英砂精深加工园区,积极鼓励石英砂生产加工企业进入集中区,形成产业集聚效应。

  (二)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积极鼓励石英砂精深加工项目建设,鼓励现有石英砂企业通过技改升级提高产品品质、降低单位产品能耗,鼓励现有企业进行环保技改项目建设,严格环保督察。加快石英砂矿山深部资源储量核实进度,明确石英砂产能核定标准。

  (三)政策扶持、快速发展。以激励政策积极鼓励和扶持石英砂生产加工项目建设,提高企业投资积极性,降低企业投资风险,培育园区内石英砂生产加工企业做大、做精、做强。遵循市场规律,建立有序退出机制。

  (四)保障要素、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快集中区道路、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对集中区内企业在土地指标供给等各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全力帮扶企业在建设、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努力营造最优营商环境。

  三、发展目标

  以鼓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产业发展为目标,建立适应我旗石英砂生产加工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标准和秩序,积极推进全旗石英砂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小企业退出,鼓励大企业入园。到2023年底,依法关停全部环保、安全不达标企业,建成石英砂初选加工园区,石英砂精选加工园区完成选址、土地报批等手续;到2024年底,全旗所有石英砂企业初选加工企业全部入驻初选加工园区,并建成石英砂精深加工园区;到2025年底,石英砂集中区规模效应显现,石英砂初选加工园区年生产加工能力不低于800万吨,石英砂精深加工园区年生产加工能力突破400万吨,行业纳税总额不低于1亿元。

  四、持续规范行业管理

  (一)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石英砂开采、加工企业必须配备洒水车辆、高压水枪等环保设备,在采场、筛分场、运输道路区域定期进行洒水增湿、清扫,防止扬尘污染。粉状物料堆场全封闭,块状物料安装抑尘设施。对未落实环保措施的企业依法立案查处,并限期整改。

  (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及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依法开展石英砂加工企业职业健康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关闭或取缔,并及时收回安全生产许可备案手续。

  (三)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加强对石英砂生产加工企业无照经营、超越批准范围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联合相关部门定期排查生产加工企业经营状况,对经营主体发生重大变化、股权结构调整等原因产生税务问题线索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推送税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查处哄抬物价、垄断等扰乱市场行为。加强特种设备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四)企业用工管理方面。企业必须与所有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和社会保险。按时发放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鼓励石英砂生产加工企业安排残疾人劳动力就业,提高劳动者福利待遇。严厉查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超限超载管理方面。严厉打击超载、超限行为,加强对运输车辆封闭运输管理,并从企业开始进行技术控制管理。

  (六)用地管理方面。规范企业开采秩序及土地使用行为,严厉查处偷挖盗采、违法开采、违法用地、违法破坏林草等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七)产能核定管理方面。按照自治区、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以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为依据,由工信局提出石英砂矿生产能力提升方案,同步征求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等单位意见,提请旗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石英砂采矿权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

  (八)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加强对石英砂生产加工企业宣传辅导税收政策,根据工作需要抽查企业销售账簿、税费缴纳情况等相关资料,规范税费申报缴纳行为,使各项税费按时足额申报缴纳。

  (九)用电管理方面。依法打击和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对未落实环保安全措施的企业依法关停,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关闭或拆除,并通报供电公司停止供电,供电公司配合停电。对石英砂集中区之外的石英砂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为其扩容电量,增加生产能力。

  (十)用水管理方面。对石英砂初选及深加工园区的生产用水,要严格执行国家用水政策,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不按照规定条件取水的企业要一律停止违法行为,关停取水设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水利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水资源情况,依据四水四定的原则,积极探索合法、有效、科学的用水方案。积极探索地表水引水和非常规水的利用,充分对接东胜地区引流中水工程,为园区提供充足的水源。

  五、强化生产经营管理

  (一)证照手续管理。矿山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证等各类证照合法有效;矿山地质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环评报告及批复、安全生产“三同时”、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等齐备并与实际相符;依法依规办理矿山占用土地、草原、林地等审批手续;各种税费足额缴纳。

  (二)开采方式管理。工信局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分别督促所有石英砂采矿权须在2024年6月底前,修编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所有石英砂开采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开采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生产,定额限量采砂,不能超人员定额和超产能生产;已有矿山必须通过生产能力提升改造达到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的最低开采规模。2025年底前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企业,依法实施关闭或整合。石英砂开采企业一个采矿证只允许设置一处采矿点,不允许一证多开。所有石英砂开采企业原则上只允许配置一套破碎机,必须安装配套除尘降尘设施。

  (三)降尘抑尘管理。石英砂开采及加工企业的粉状物料应当全封闭堆存,生产加工的破碎、筛分、输送等生产系统必须全封闭运行,粉尘排放满足相关环保标准限值要求;对原料、产品进行洒水降尘,保持厂区、路面无扬尘现象。

  (四)矿山修复工程管理。各石英砂开采企业要严格执行设计施工要求。剥离形成的表层岩土应合理堆放在采场外低洼地段,在露天采坑服务期满后进行回填覆土,用于土地复垦及地质环境治理。具体工作按照评审通过的《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执行,做到土地复垦绿化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完成土地复垦绿化工作。已成形的边坡要采取沙柳网格固坡,同时搭配种植灌木、草籽,并确保苗木成活。矿山企业应对照标准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分类有序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到2025年底全旗所有石英砂开采企业完成绿色矿山规范化建设。

  (五)固废及水体管理。严格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要求处置固体废物,不得违规处置;生态环境部门对石英砂企业洗砂循环水定期进行检测,洗砂废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六)矿部环境管理。各石英砂开采企业的各区布置要合理有序,职工“两堂一舍”达到规定标准,院落硬化,办公生活区整齐有序、整洁干净。对矿区所有违章、废弃、老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标识、广告牌匾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对仍在使用但所在位置影响矿区环境卫生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如无法通过翻新、改造等方法改善整体面貌,必须清理拆除。

  (七)矿区硬化绿化管理。进出矿道路必须达到水泥硬化及以上标准,进矿道路口必须安装清洗设备,确保进出矿车辆全覆盖冲洗;进矿道路必须配套建设监控探头和交通信号灯,确保进矿道路沿线环境整洁、路面平整湿润无扬尘,严厉打击超载超限、随意泼洒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矿区进出道路两侧以及治理区域、矿部厂区等关键节点进行绿化。加大对矿区绿化进行提标改造,科学配置绿化水源及喷淋灌溉管线。

  (八)石英砂销售管理。规范石英砂生产企业销售管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从无证开采点收购矿产品,违者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本地石英砂原矿产品未经洗选加工不得销售至其他区域。每个矿山企业只允许设置一条进出厂道路,道路出入口加装地磅、门禁、电子监控等系统,所有外来运砂车辆必须经登记后方可出入。建立矿产品销售量台账,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牌照、矿产品载重、出入时间、矿产品规格、销售额等。洗选加工的企业,洗选加工厂地出入口加装地磅和电子监控,逐车登记原矿入选量和成品出库量,建立储量动态管理台账。对未进行洗选加工和销售直接堆放的原矿产品,每年12月30日前向自然资源局报送当年度原矿库存堆放量。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用于开采、盘运等作业的工程车辆全部登记造册,未经登记的工程车辆不得进行施工作业,施工作业车辆一律不得载运矿产品离厂。

  (九)生产工艺及质量管理。提高资源采选工艺和智能化程度,采矿工艺行业领先,加工设备节能高效环保,生产用水循环利用,采用的新型设备、洗选设施全部建设在一个满足日常检修、清扫便捷要求的宽敞封闭式厂房内,并配套建设除尘设施。从洗选车间到成品库的物料输送建设实行封闭通廊,装卸物料采用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鼓励企业加强自主研发能力,外购的生产设备均要有产品合格证。提升矿产品质量,支持生产高端产品,矿山企业采选的铸造用砂、玻璃用砂、压裂砂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行业标准《矿产地质勘查规范硅质原料类》(DZ/T0207—2020)规定的国家标准。鼓励石英砂企业生产不同品种的铸钢硅砂、光伏砂等高端产品。矿山企业资源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等“三率”指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十)新设矿权及关闭退出管理。严控核增资源和新设矿山,今后严格按照规划和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生产要求核增产能、新设采矿权;新建矿山生产规模要达到自治区、市级最低准入要求。支持鼓励矿山企业与下游加工、使用硅砂的企业采取兼并重组、相互参股等方式开展合作;支持鼓励下游加工、使用硅砂的企业收购矿山企业。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旗人民政府成立全旗促进石英砂生产加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旗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旗长担任,达拉特经济开发区、风水梁镇、自然资源局、工信局、林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税务局、供电分公司、长河公司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石英砂初选及精深加工园区建设,制定石英砂行业专项发展规划,解决石英砂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石英砂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标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细化工作举措,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做好石英砂行业促生产、保供应、稳价格、强监管等工作。

  (二)强化执法联动。各相关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石英砂矿区执法力度,增加动态执法巡查频次,严厉打击违法开采、破坏河道、擅自毁林毁草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旗人民政府抽调自然资源局、风水梁镇、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农牧和水务执法大队、税务局等单位执法工作人员各1名,成立全旗石英砂生产加工联合执法管理机构,机构实行常态化集中管理,统一在敖包梁区域选取合适位置集中办公,配套办公用品、保障办公经费,执法机构原则上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的全覆盖联合执法行动。对发现石英砂矿山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三)强化管理与服务。在进一步摸清石英砂资源禀赋、实际产能和开发利用现状等情况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矿产资源储量、水源、交通等因素,鼓励有条件的旗属国有企业参与石英砂初选和精深加工园区规划建设,向入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鼓励旗属国有企业与石英砂矿山企业采取相互参股、合作开发等方式开展合作;鼓励旗属国有企业参与投资搭建矿山企业生产、销售电子监管平台,与各主管部门之间形成数据资源共享机制,进一步优化矿政管理效率;鼓励国有企业参与提供石英砂矿山物业管理服务,如矿山道路日常维护、洒水降尘、土地复垦、采掘工程等。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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