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621MB1688871X/2024-3667308 | 发文字号: | 达政发〔2024〕53号 | 成文日期: | 2024-08-29 |
发文机关: | 政府办 | 信息分类: | 科技、教育;义务教育 | 公开日期: | 2024-09-05 |
概 述: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旗属国有企业: 《达拉特旗...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旗属国有企业:
《达拉特旗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已经旗人民政府2024年第9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
达拉特旗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旗地方教育附加的管理使用,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全旗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5〕33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80号)、《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16〕64号)有关规定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三条 旗财政和教育等部门根据年度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全旗经济运行等情况,合理预计下年度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收入,按照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资金安排的具体方案,编制下年度地方教育附加收支预算草案并报旗人民政府。
第四条 编制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预算时,填列实际安排支出方向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纳入预算、明细核算、先收后支、统筹安排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主要或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包括义务教育、高中和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发展及企业剥离办义务教育补助等其他教育支出,不得用于教育体育局及局属二级单位的机构运行、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具体功能科目参照每年度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第七条 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第八条 年度终了后,教育部门要将地方教育附加纳入部门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旗人民政府全盘领导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旗财政、教育和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条 教育部门要按规定使用地方教育附加,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地方教育附加支出,必须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二条 凡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擅自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