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文物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621MB1688871X/2024-3724277 | 发文字号: | 达政发〔2024〕65号 | 成文日期: | 2024-09-13 |
发文机关: | 政府办 | 信息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业务工作;公共文化服务 | 公开日期: | 2024-09-23 |
概 述: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直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直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切实提升文物管理水平,科学统筹好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关系,构建文物“大保护”格局,进一步强化文物保护各有关单位工作协同,预防并杜绝涉及文物本体以及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未依法履行文物审批手续而造成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把好文物安全源头关,结合我旗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晰法定职责
各部门要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的文物工作方针,全面推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不断健全完善全过程、全领域的项目建设前置审批和文物安全工作机制,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文物,切实解决文物保护与城乡开发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矛盾,织牢织密文物安全防护网。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职,严格监督有关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文物保护前置审批流程,有效落实建设用地文物审查前置要求,建立文物安全长效机制,推动项目建设行为合法合规,确保文物本体安全及其周边历史风貌环境的原真性、完整性。
二、强化协同联动,把牢审批关口
各部门需进一步强化协同配合,严格落实基本建设工程“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工作原则,确保将文物排查情况纳入基本建设工程审批程序,形成文物保护合力。
(一)各审批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下列事项前,应提供旗县级及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对用地选址范围内有无文物遗存的审查意见: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2.煤矿先行用地审批;3.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4.临时用地审批(自然资源、林草方面);5.环境影响评价审批;6.草原畜牧业用地审批。
除上述事项外,在涉及宅基地农转用审批和设施农用地审批时,各苏木镇及职能部门要将文物保护部门纳入联审成员单位,共同开展用地联审工作。涉及农村公路、水利水保工程、生态保护等工程项目,如无需进行用地预审,审批部门或项目单位则必须单独向文物保护部门征求意见,确保文物保护工作有效实施。自然资源部门及各苏木镇应将依法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相关信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政务服务网或公文系统等渠道,同步共享至文物主管部门。同时,文物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向自然资源部门及各苏木镇申请获取所需的规划许可信息。
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工建设项目,旗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交通、农牧、水利、林草及各苏木镇等审批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将用地坐标及时提供给文物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对于已破坏用地范围内原始地貌的建设项目,旗文物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用地坐标,通过比对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信息,对当前用地范围是否存在文物遗迹出具数据库显示的意见。
(二)切实加强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关于做好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工作的通知》(内文物发〔2024〕31号)等文件要求,科学落实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工作制度,确保地下文物安全。
1.文物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的文物调查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在完成调查后形成《文物调查工作报告》。
2.对于在调查中发现地表有文物遗迹
3.对文物调查和考古勘探工作中发现的文物遗存需原址保护的,或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单位应编制《文物保护方案》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4.文物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基本建设用地考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按照规定时限和权限向申请单位出具办理意见,确保建设用地项目和建设工程顺利进行。
5.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在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有文物或疑似文物的情况,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停工并实施看护措施,同时向文物主管部门进行报告。文物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迅速前往现场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措施。
三、加强监督问效,推动责任落实
建立健全部门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协同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旗委组织部要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和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提升领导干部文物保护责任意识。旗文旅局要加强对各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以及旗直各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监督指导,推动文物安全属地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项目法人直接责任落实落细,坚决守好文物安全底线。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因履职不力、决策失误或滥用审批权限导致文物违法行为发生的,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全面筑牢文物安全法规纪律保障体系。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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